案情介绍
张艺(化名)与张京(化名)是亲兄弟,在处理老父亲的丧事后,两兄弟却变成了冤家,甚至闹上了法庭。
原告张艺与被告张京在处理父亲丧事过程中,所有开支均各付一半。在父亲葬礼后,亲友礼金账簿在张京处保管,两兄弟经结算剩余礼金为12000元。张京认为自己一方的亲友所送礼金更多,日后自己要还的人情债也更多,就希望独自管理使用这笔钱。哥哥张艺并不同意,争持不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剩余礼金的一半计6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支付相同的资金安葬其父亲,亲朋所送礼金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张京所述自己一方的亲友礼金更多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法院对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剩余礼金。
丧事礼金性质如何?是遗产吗?
丧事礼金是指死者近亲属为死者操办丧事,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亲属、朋友或者死者近亲属的亲属、朋友所赠送的现金。从礼金的来源可以看出,丧事礼金不是送给死者的,而是送给死者近亲属的,它不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而不属于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
张京一方亲友所赠礼金多,就应当多分吗?
张艺、张京支付相同的资金安葬其父亲,亲朋所送的礼金是张艺、张京的共同财产。张艺主张平均分配,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张京所说自己一方亲友赠礼更多,这点需要举证证明,例如礼簿、账簿。同时张京负有提供受礼簿的举证义务,《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只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京在法院释明后仍未提供受礼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张京持有账簿却不提供,该行为怎样认定?
张京持有账簿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构成妨碍举证的行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从广义上讲,举证妨碍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从狭义上讲,举证妨碍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可能提出证据,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资证明,形成待证事实存否不明的状态,故而在事实认定上,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作出对该人有利的调整。
文/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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