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增值税,税率,应税服务
  • 发布时间:2016-01-06 14:3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经财政部同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以下简称《公告》),就相关增值税征管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以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公告》统称为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4)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1)《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需填列外购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4)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6)《公告》第四条第六项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记者 米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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