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介定位有利于P2P网贷公司发展_P2P_互联网金融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P2P
  • 发布时间:2016-01-06 15:00

  12月28日,对于中国数千家P2P平台而言,无疑是意义非凡的一天。当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P2P网贷概念、网贷性质、信息披露、融资项目的期限和金额、资金安全等进行了界定。其中,《征求意见稿》贯彻了负面清单制度原则,没有设置准入门槛,没有资本金要求,但对P2P平台的定位做出限定,并明确平台不得从事12项被禁止的活动。

  从现在的情形看来,监管新规将对P2P行业造成很大的影响。根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这就是说,监管部门将P2P网贷企业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而非信用担保机构。这一点实际上与美国证监会(SEC)对Lending Club等美国P2P网贷企业的监管思路大体一样。

  2008年,SEC加强了对P2P网贷公司的监管,Lending Club迅速做出了调整,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担保的特许银行WebBank合作,由WebBank向通过审核的借款用户放贷,再将贷款以凭证卖给Lending Club,并由Lending Club会员支付凭证的购买资金。通过这样的调整后,Lending Club只承担信息服务,而不直接参与资金运作。

  实际上,当前大多数P2P网贷公司的核心资产都是门槛较低的网站业务,从企业背景、资金力量、人才队伍以及经营资质等各方面都不具有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同等的实力。比如,最近被查的e租宝规模在P2P行业排名全国第四,累计成交额超过700亿元,但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亿元,难以覆盖P2P业务运营风险,一旦平台上的借款方出现还款危机,投资人便难免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因此,监管部门明确P2P网贷平台网络中介的身份,禁止其直接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担保等金融服务,既强调了P2P网贷行业的网络信息优势以及普惠作用,使其可以与传统金融机构形成互补,同时也可以保证平台规范运作,杜绝滥用投资者资金或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有人可能认为,应允许P2P网贷公司自主运营管理资金,并直接从事存贷、担保业务,同时加强监管,这样就可以了。但这其实是行不通的。在这种网络信息和金融服务混合运营模式下,P2P行业不可避免地存在乱象丛生的风险,由此将迫使监管部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届时该行业就是保险公司等财团的天下了。

  文 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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