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 不正当竞争篇(三)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涉案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基于涉案汽车消费者或潜在消费群体、汽车产业链的相应经营人员等相关公众的认知标准进行评判,并应以其施以普通的注意力,结合涉案车辆的实际宣传情况等,作出认定。原告宣传册中关于“大岩石/圆石慢行模式”和“驾驶员座椅侧向支撑调节”功能的宣传与车辆实际配置不符。关于“中央电子差速锁”,原告的2013年款车辆通过标配的“摩擦片式自锁式中央差速器”实现其所谓的中央电子差速锁锁止功能,并宣传标配有中央电子差速锁。2014年的涉案车辆通过标配的“T-3型托森中央差速器”配合电子差速系统共同实现该功能。虽然均可实现该功能,但所据以实现该功能的装备不同,越野性能不同,在仪表盘上的显示状态亦不同。原告更改装备后,仍在配置表中对标准装备作相同表述,对相关公众而言,极易产生涉案车辆装备了“摩擦片式自锁式中央差速器”这一具有更优越野性能的差速器的误解。因此,原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此情况下,原告仅通过在宣传册尾部做概括性的免责提示,并不能消除相关公众因整本宣传册中极为翔实和明确的宣传所产生的误解。

  综上,法院认为浦东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浦东新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专业领域中使用非通用术语进行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专业领域知识就相关公众是否会对非通用术语产生误解进行认定。

  (一)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

  认定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宣传行为是否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关于“引人误解”的具体认定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涉案三项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关于中央电子差速锁的宣传内容。

  (二)使用非通用术语宣传“引人误解”的认定

  宣传中“中央电子差速锁”此类非通用术语的使用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应结合汽车领域与“中央电子差速锁”相关的专业术语的含义,就相关公众是否会对该宣传内容产生误解进行认定。本案中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车辆的装备及性能与2013年款车辆相同的误解,事实上也确有相关消费者产生此种误解。因此,原告的该项宣传内容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关于“引人误解”的其他争议

  1.免责声明对“引人误解”的影响。经营者在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时,往往会同时在宣传内容后附免责声明,如“图片仅供参考”“价格仅供参考”等。此类声明能否阻却虚假宣传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其声明内容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消除其产生的误解,应结合声明的方位、内容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涉案宣传内容已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仅凭宣传册尾部的一句概括性免责声明,并不能消除相关公众因整本宣传册中极为翔实和明确的宣传所产生的误解。

  2.购买时的实际认知不影响“引人误解”的认定。本案中涉案车辆的配置甚多且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而不同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有所不同,部分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根据其自身的认知能力而了解到宣传册内容与车辆实际配置的区别,不代表任何消费者均能认识到该差别。

  本案涉及专业领域中使用非通用术语进行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判决从虚假宣传的本质出发,就专业领域虚假宣传认定中关于相关公众的界定、一般注意力的标准、免责声明有效与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判决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被告浦东新区政府由浦东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出庭应诉,反映了浦东新区乃至上海市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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