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拿出遏制房地产的勇气遏制“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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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30 09:28
新股不是不能破发,但如此大规模的破发,还是理当引起管理层的重视。现在看,管理层似乎一点也不惧怕。日前,就有证监会官员表态,“IPO的节奏不会因为破发而改变”。
1月26日《人民日报》刊发文章指出,新股在二级市场上破发,会对拟上市公司和保荐商构成最直接的约束,新股发行的“三高”(高市盈率、高发行价、超高募集比例)问题也有望迎刃而解。
破发约束“三高”,简直就是本末倒置。“三高”本是行政化审批、畸形利益链条的产物,岂是二级市场上的破发所能“迎刃而解”的。
“三高”的真实逻辑
目前A股市场正在经历着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破发潮。自2000年以来,共有42只股票出现首日破发的情况,其中39只股票是2010年以后上市的。今年头一个月,就占了其中的三分之一。不仅单月首日破发数量最多,而且也不断刷新了首日破发幅度。
不能否认,新股破发有市场的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推手,应该还是新股发行的“三高”作祟。
新股破发的表象背后,实则是不合理的发行价格。自2009年7月A股重新开闸IPO之后,小盘股的发行价几乎都在40元~50元以上,发行市盈率动辄百倍以上的比比皆是。
有这样一组数据:2010年招股的114家创业板公司,发行后的平均市盈率为71.1倍,199只中小板公司发行后的市盈率为54.9倍,而今年1月新股中,创业板和中小板平均发行市盈率分别为88.2倍和65.66倍。
缺乏自我约束,发行价不越定越高才是怪事。众所周知,在A股市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与发行人早已结成利益共同体。在缺乏体制约束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与承销商完全有可能抛掉客观公正,甚至不惜帮助发行人造假,成为帮助发行人忽悠投资者的代言人。
新股破发,没有什么不正常的;不正常的是新股发行市盈率和新股发行价格为什么会越来越高。这应该引起管理层的重视,更应该反思。
不能回避制度问题
高市盈率发行将注定是不可持续的,其后果将催生二级市场泡沫,严重危害中国股市的可持续发展,长远来看其实对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现在“新股不败”一下转换为“新股必败”,管理层如果寄希望于新股破发来纠正“三高”发行,目前来看是不现实的。受新股破发的影响,询价机构的报价可能会相对慎重,但这种慎重的作用非常有限,也是短期的。
今年,管理层强调要加快直接融资,一个健康的股市更显重要。高市盈率、高发行价、超高募集比例,表面看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实则是现有发行体制下的一种被动的、不得已的选择。
试图通过新股破发这种市场化的手段来纠正“三高”发行的做法或想法,是对中国股市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严重损害。管理层应该通过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方式,积极地、主动地、切实有效地对“三高”发行加以纠偏。
之所以频频出现发行高市盈率,直接原因当然是新股发行定价方面的问题。但是细究一下,根本原因还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市场化不彻底所致。加快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截断畸形利益链
去年10月,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一旦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低于最低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但时至今日,还没有一家据此规定中止发行的先例。
新股发行“三高”泛滥,破发如潮袭来时,监管部门还应该充分关注到现行机制下新股发行背后的利益链条。
事实上,正是这其中的利益链条环环相扣,导致了新股“三高”发行成为常态,进而导致了目前的新股破发如潮。
粗略算下来,在新股发行的利益链中,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处于利益链的最顶端,分食利益蛋糕的大头;询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位居中间环节;二级市场投资者则处在利益链的最末端。
发行人与保荐人当然希望以更高的价格发行新股,发行人总是希望获得更多的超募资金,保荐人也是希望获取更多的保荐费用。在巨大的共同利益面前,期待他们自律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发布的《2010年度IPO上市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A股首发上市的347家公司,合计为59家券商贡献了167.12亿元的收入,券商平均承销一家公司的收入为4816.14万元。
在承销费率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将融资额尽可能地提高,便成为承销商最直接的发财手段。
试想一下,如果监管层出台规定,超募资金发行人必须在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并注销;配售时按照询价机构实际有效报价进行配售,报高价者高价配售,报低价者低价配售,其加权均价作为网上发行价格。高价发股的利益共同体必然荡然无存。这远比通过新股破发来抑制“三高”发行管用。
或许管理层应该拿出遏制房地产的勇气和决心来遏制“三高”,这才是根本解决破发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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