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经销商入股引发蹊跷官司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日科化学,经销商,入股,官司
  • 发布时间:2011-01-30 09:56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功过会,让不少人为之欢腾,除了日科化学实际控制人赵东日以及部分持股高管,还有这家公司的大经销商老板们。

  经销商入股,自然有利于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但未免也给我们留下一丝担心,上市即将产生的造富效应将经销商与公司串联起来,从而构成共同美化发行人业绩的利益驱动。

  经销商入股还引发了一件蹊跷官司,2010年,曾获得入股资格证却又未能入股的淄博博硕化工两度起诉日科化学,却又两次蹊跷地在短时间内撤诉。我们推测,这是在日科化学对其进行某种补偿之后博硕化工做出的条件交换,从而避免了诉讼对日科化学顺利上市造成的障碍。

  神秘的TL公司

  日科化学主营PVC塑料改性剂,主要产品包括ACR抗冲加工改性剂、AMB抗冲改性剂和ACM低温增韧剂,其中,ACR产品销售占比超过七成。公司最早成立于2003年12月,并于2009年9月完成改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东日。

  据招股书披露,公司ACR抗冲加工改性剂在国内的市场份额超过30%,“在行业内独家自主研发和生产的AMB 抗冲改性剂、ACM 低温增韧剂产品,与市场现有产品相比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不过,国内ACR行业排名第三、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山东华星助剂有限公司的一名销售负责人表示,日科化学、山东华星以及山东瑞丰(国内第二的ACR生产商)这三家公司,“都是同一个老师教的,技术上处于同等水平”。

  从公司的销售结构看,2007~2009年,对直接客户的销售额约占总销售额的35%,不过从2009年开始直销规模有所上升,当年为69.7%,相应的,对经销商的销售额占比下降到30.3%,到2010年上半年,直销额占比进一步上升至75%,经销额比重继续下降至25%。

  我们注意到,在公司最大的五名直销客户中,TL化学有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客户,2010年上半年的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占总销售额的比重达到10.3%,存在一定程度的单一客户依赖性,加大了经营风险。而第二大客户韩国丹石公司的销售额差距较大,仅为692万元,占比仅为2%。

  TL化学有限公司是一家什么公司?招股书未作披露,我们通过各种途径也未能查询到这家公司的任何信息,为此,我们1月24日拨打招股书公布的证券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杨元魁的联系电话,接电话的是该公司采购部的一名员工,其表示,这只是公司的一部公用传真电话,“通过这个电话很难找到杨总”。

  1月24日至25日,我们多次拨打身在北京办事的杨元魁的手机,其并未接听。

  经销商利益绑定

  到本次发行前,除赵东日以外,公司还有45名自然人股东。其中,有大量的经销商老板身在其中。

  经查验,公司股东经销商的销售额在经销商中占据绝大比重,2009年,股东经销商销售额占全部经销商的88.7%,占总销售额的比重为26.9%;2009年分别为85.2%和21.33%。可见,股东经销商对于公司销售额的重要性。

  按照2009年销售额,公司前三大经销商主要负责人均持有公司股份,销售占比达8.9%的第一大经销商客户山东沂源泓利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兆国持有日科5.35%股份;第二大客户杭州日科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占比8.4%,法定代表人屈勇持有公司3.61%的股份;第三大经销商客户沂源日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额占比为5.7%,法定代表人唐守余持有日科2.11%股份。

  经销商入股有利于将公司和经销商的利益进行绑定,毫无疑问,有利于提高经销商对官司的忠诚度和销售积极性,对于公司的业绩增长功不可没。

  然而,也应当同时看到,经销商也是公司客户,对股东经销商的销售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关联方销售,在上市造富效应的驱动下,股东经销商存在与公司共同虚增销售额的动机和可能性,尽管这并不存在证据,但投资者仍需保持对销售额高速增长的谨慎性。

  有意思的是,经销商入股还引发了一件官司。

  2010年5月,作为公司2007年第三大经销商客户的淄博博硕化工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日科化学偿还其投资款300万元及利益118.755万元,当年7月,潍坊中院驳回该诉讼。2010年8月,博硕化工向山东省高院提起民事上诉,请求撤销潍坊中院的上述判决,依法改判。

  就在这个当口,博硕化工却在不到两个月后蹊跷撤诉,2010年9月28日,山东省高院准许博硕化工撤回了上诉。2010年11月1日,博硕化工又向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2005年12月27日获得的股权奖金10万元。

  短短8天之后,博硕化工却又蹊跷地向昌乐县法院撤回了起诉。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博硕化工曾经获得了入股日科化学的资格,但由于某种原因最终被日科化学取消,这些原因可能是,2008年,博硕化工的经销销售额只有138.6万元,这导致了博硕化工的起诉。至于博硕化工的撤诉,我们相信,这一诉讼如果正常展开将对上市构成严重影响,日科化学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对博硕化工进行补偿,作为条件互换,博硕化工选择撤诉。

  遗憾的是,我们通过公开资料未能找到任何关于博硕化工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对上述诉讼,我们采访了日科化学IPO经办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李赫,对方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对此事的所有法律意见均已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元魁进行了反映。

  无形资产出资违反《公司法》

  在日科化学的历次入资和增资中,大股东多次以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出资,并且该部分出资额较高,尽管出资过程符合当地政策,但却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在2003年公司设立时,大股东赵东日就以土地使用权出资2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重达到28.4%。据招股书披露,该土地使用权为赵东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但账面原值却为零,在山东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价值却突增至264万元。

  2005年公司增资时,永力化工又以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核与壳之间以化学键连接的核-壳接枝共聚物及其制备方法》作价1348万元进行增资。由于该专利技术被认定为赵东日实际所有,因此,永力化工将上述增资获得的股份又无偿转让给赵东日。

  该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零,在经过寿光鲁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价值达到1348万元。

  此次增资后,该无形资产的出资比重达到日科化学注册资本的30%,违反了当时《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20%的规定。尽管山东省对鼓励技术出资的规定使得上述行为符合当地政策,但是,地方法规在与国家法规冲突时,当以国家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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