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来源:中国品牌
  • 关键字:品牌,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1-06-27 14:10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要求,切实履行“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工作职能,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工作,创新品牌建设工作机制,推动地方政府深入实施“质量兴省”、“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形成有利于品牌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打造知名品牌,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建设一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知名品牌在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优化要素合理配置,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设原则

  一是自愿申请。各地根据品牌建设情况,按程序自愿提出申请;二是突出质量效益。申请地区有一批质量好、效益佳、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认可的知名品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高,政府质量管理工作卓有成效。三是严格准入退出。示范区将按申请条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已获称号。

  三、建设范围

  已建立起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健全的监管体系,全面开展质量提升、品牌创建、自主创新等质量振兴活动,整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培育形成了一批自主品牌,影响力大并且具有示范作用的符合“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认定要求的市、县级地区或园区。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建设示范区范围应兼顾不同类型地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同一产业集中程度高的产业聚集区或工业园区;

  (二)较成熟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国务院制定的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区域振兴规划涉及的重点地区;

  (四)大中城市规划设立或自然形成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五)4A以上等级的旅游区。

  四、组织领导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统一领导工作。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起草相关文件、审核各省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组织开展宣贯和监督指导、总结推广建设经验等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对申报地区的检查、考核、推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9项条件:

  1.当地政府已制定并实施有关规范产业发展的制度,建立有效的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机制;

  2.已开展“质量兴省(市)”活动(或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且成效显著,质量水平国内领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完善,质量信用水平高;

  3.园区建立完善的机构,设置管理委员会,并配备有负责质量管理的工作机构;

  4.园区内质量技术基础扎实,规模以上企业已建立健全完善的标准体系并运行良好,已建立完善的计量、认证服务体系。具有与产业相适应的公共检测平台;

  5.近3年内,区内支柱企业、行业的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或行业平均水平,未出现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国外通报、退货、索赔案例,(本条适用于建设对象的1、2、3);

  6. 近3年内,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7.园区绿色环保、环境友好,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8.园区内名牌产品和知名品牌数量在本省和全国同比领先,支柱产业占区域产业GDP比达40%以上(本条适用于建设对象的1、2、3);

  9. 顾客满意度高,消费者投诉率低,近3年未发生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本条适用于建设对象的4、5)。

  (二)申报程序

  1. 发布文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当年度的申报通知,部署申报具体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有关地区做好申报和建设工作;

  2. 地区申报。申报地区须如实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 考核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申报条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检查考核细化标准或考核细则,组织对本省申报地区的具体考核检查工作,根据考核检查情况,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4. 审核确定。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省推荐情况,按照申报有关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地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确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公布。

  六、创建工作的实施

  (一)示范期限

  被确定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示范期为3年。

  (二)示范数量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数量和分布在当年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鼓励政策

  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应当从地方政府和总局两个层面给予鼓励政策。

  1. 地方政府层面:各地在上报申请时,应征得省政府同意给予“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参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相关政策。

  2. 总局层面:

  (1)将示范区内骨干企业作为中国知名品牌培育及实施国家质量奖励的重点对象。优先在示范区内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企业质量人员培训、质量管理对比标杆以及参与国际间质量管理交流活动。

  (2)优先推荐为“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质检总局会同教育部门予以优先支持指导、优先审核认定,并联合挂牌命名。

  (3)支持示范区内开展服务支柱产业发展的技术检测平台建设。

  (4)对示范区内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注册审批等市场准入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5)对示范区内企业出口给予检验检疫便利通关服务。

  (6)通过执法打假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假冒示范区内企业和品牌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法保护示范区内知名品牌和企业。

  (7)对示范区内企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议给予优先考虑,并根据实际需要吸收为国家标准起草参与单位。

  七、监督管理

  (一)开展定期检查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组织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开展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企业产品质量状况,质检机构规划建设,质检工作情况,知名品牌培育创建,企业标准化、计量、认证等技术管理工作情况。

  (二)建立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取消示范区称号:

  1. 在定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意见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查仍未达到有关要求;

  2.示范区内企业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低于全国或行业平均水平;

  3. 示范区内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 示范区内企业出现重大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质量违法行为;

  5. 示范区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及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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