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放任生长,一只小老鼠会不会变成大象?
在2008年唐建被查处以及2009年2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出台前,野蛮生长的基金行业,“老鼠仓”现象见怪不怪。多位基金业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在之前基金经理做‘老鼠仓’是潜规则,虽然这个公开的事实大家都明白,但没人说。”
李旭利说了。在6月12日“李旭利老鼠仓案”庭审现场,前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坦承了自己曾在2006年、2007年操作过由其夫人开设的股票账户。他还提及,2006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次数占所有交易的1/3左右”。即便后来账户转到本案事件集中的新营业部,李旭利也“操作过一些,但不多”。
但以前的操作,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老鼠仓”。辩护人的重要支撑,是2008年之后到2009年4月份,李旭利已经停止了这两个账户的操作。“请法庭注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09年2月28日才获得通过,这时候他早已经停止了操作。”
从李旭利的表述来看,法律的警示曾让他收敛。他解释,“在2008年3月证监会查处唐建的老鼠仓后,就基本上停止了两个账户的操作,然后委托李智君帮我打新股,一直到2009年4月份都没有购买过股票。”
不过谜团仍待解:此后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的岁月中,其夫人账户上,1000多万股的工行、建行,是李旭利指令还是营业部的李智君擅自交易?1000多万元的获利,李旭利的行为有没有构成“老鼠仓”?
三大争议
此案的最终裁决还有待法庭判断,但李旭利事件所引起的广泛讨论中,不少问题指向了当前基金业发展阶段的某些局限性。
首先是“老鼠仓”现象并不少,该不该让李旭利承担太多。
“问题不在他身上,而在于体制跟行业。”一位私募基金老总对记者说,某种意义上说,李旭利是在替全行业偿还原罪。
上海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代宏坤也对《投资者报》分析,李旭利的做法,代表了之前一系列不合规的做法,让一人承担所有的罪责不公正。但他同时指出,由于涉及到个人的操作,虽然值得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
当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任投资总监时,曾“用基金公司配发的办公电脑在网上操作”,购买过和所任职公司相关联的股票。在今天看来,这种做法甚为嚣张。
控方在现场言辞激烈,紧抓住这点不放。“李旭利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始终没有停止过不正常的个人投资。他的两个账户从最初的几百万元到案发的9000多万元,期间财富呈雪球状积累,这折射出的是怎样一种欲望?”
第二点,是备受争议的标的选择疑问。
李旭利自己也说从常理来讲,不太可能用工行、建行等股票来做“老鼠仓”。不过,代宏坤对于大盘股不太容易操作“老鼠仓”的看法不认同,“不能这样去考虑,这是太情绪化的因素。”
代宏坤认为,如果是在美国,基金经理在基金交易7天之内操作自己的账户的同一证券,就是“老鼠仓”,构成“内幕人交易”。
第三点,是判罚依据。由于证据不明,辩护律师的异议是,在犯罪要件处于真伪不明的时候,也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而不是做有罪推定。“李旭利是怎么指令李智君的?李旭利的指令到底存不存在?”
反观美国,一旦股票经理被提起诉讼,需要自己举证自己的清白,而不是由诉讼机关举证有罪。基金经理要证明自己没做“老鼠仓”,是非常困难的。
美国镜鉴
2012年1月,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将“老鼠仓”比喻为“盗窃行为。”李旭利是否会落罪不得而知,如果罪名属实,将损害金融管理秩序和基金行业的整体形象。
但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在美国,历史进程完善的过程,都是由个人违规事件推动的。所以看待李旭利“老鼠仓”事件时,抛开案件本身,去借鉴美国基金业经验也许大有裨益。
代宏坤认为:“这个事件不单是简单的‘老鼠仓’问题,案子本身最终处罚到什么程度意义不大,应该更多去思考公众的利益怎么去保护,还有基金法怎样完善,最终怎么通过事件来推动国内相关法规。”
在早期的美国,对“老鼠仓”的监管跟中国很像,简单粗放的规则导致很多基金经理违规,也让行业认识到靠个人道德约束是不行的。
1994年,美国出了一件事情,景顺集团有个著名基金经理约翰?卡韦斯科,他买卖股票没有按道德守则要求报告,之后引起广泛讨论,攻击这些基金经理是否该投资股票。
这件事促使美国基金业考虑过完全禁止基金业投资人员进行个人交易,但让他们放弃这个决定的最重要因素,是防止优秀人才流失。
他们调查了当时美国最大共同基金麦哲伦基金的基金经理彼得?林奇,他在职13年中取得了29%的年均收益率。林奇跟调查委员会的人说:“我个人管理基金的技巧、思想和理念,对股市的理解、分析、资产的配置、个股的选择,对估值的评估,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管理个人账户获得的。”这给他们的启示是,完全禁止会影响共同基金技术的发展。
此次事件后,美国为防范“老鼠仓”制定了详细的准则,限定了基金经理自己买卖股票的时候确保不侵犯公共利益。比如有禁止期,在管理基金买卖某股票的7个工作日之内不能交易自己的账户,存在了就是“老鼠仓”;还有禁止短期交易,不能在60日内买入又卖出同一个股票,可以做长期投资;此外,还有个人要进行年度披露,要对基金董事会报告等。
1994年之后到目前为止,虽然美国“老鼠仓”没完全杜绝,但几乎没有类似事情发生。在美国基金业发展道路中,一个非常值得借鉴的经验,是立法、监管和行业三方非常密切的合作。
这远非重罚一位明星基金经理,制定一部新的基金法所能做到。比如李旭利曾说,“经侦曾经三四次让我写信或者录音给我太太,或是证券营业部的李智君,让他们来指证我,说我有罪。”案件过程的不透明,让该案的程序公正性受到质疑。
《投资者报》记者 尚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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