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伤纠纷看企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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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3-24 15:54
工伤维权路漫漫
2009年夏季的一天,我办公室来了两位农民工姐弟,弟弟小谢在某铝材公司的挤压车间从事高危险性的开料工作。2008年10月6日晚上,小谢手腕被铝材中断机将手背锯伤,疼痛流血后便失去了知觉,被送到医院接受伤口缝合治疗。2008年10月22日医院通知小谢,因公司已经不继续支付医疗费用而让其出院,他被迫回到员工宿舍休养。出院时医生明确交待,手上打的石膏一定要40天以后才能拆除。在小谢休养到22天的时候,公司以看伤口为由强令拆除石膏。拆下石膏后,小谢手腕关节脱位,肿胀疼痛不已,且拇指、食指和中指失去了活动功能。2008年11月17日,小谢实在难以忍受揪心的病痛,要求重新进行手术治疗,后经公司批准入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2008年12月3日,经医院观察批准后出院休养。出院后至2009年3月休齐期间,公司每月只给池200-300元的生活费。2009年4月3日,公司派人带他到医院做劳动能力鉴定。2009年5月6-日,公司派人口头告诉他伤残鉴定结果不入级,并以医疗期届满为由对池下最后通碟:要么工作要么走人,并且称从6月份起公司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作为—个弱势的伤残员工,他不清楚这个伤残鉴定的过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为他做伤残鉴定的医院只是该铝材公司所有新入职员工指定的体检定点医院。鉴定之后,只收到公司口头告知伤残鉴定不入级,并没有收到任何相关书面的文字通知或是鉴定结果。他不知道这个伤残鉴定是否有效?像他这种情况也许会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但在现实中,一些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应得的待遇则很难落实。这类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他们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是很难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民事索赔更是时间漫长、程序繁琐、举步为艰。
53岁的马某在河北某采石场当运料工,采石场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6月的一天,马某在运石头的过程中失足翻下山沟。从出院开始,马某就走上了漫长的工伤维权路。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因其申请材料不全等原因。一次次不予认定为工伤,又经过一次次的行政复议,以及一次次被法院裁定撤销。直至2008年10月,马某才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工伤认定时间长达近7年。劳动保障管理部门最终做出工伤认定,他终于讨回了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万多元赔偿。
工伤认定程序和争议处理过程,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困难重重。工伤争议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赔付三个阶段,在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赔付阶段要遵循“先裁后审”的原则。在工伤认定阶段,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如果走完“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大约需要13个月,最长的可能需要26个月。因为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并进而有可能引发行政一审、二审,所以做出最终的工伤认定最长可达4年左右。另外,再加上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少则4个半月多则6个半月的时间,整个工伤赔偿流程走下来,少则4年左右,多则7年左右。
工伤赔偿引发劳动纠纷
工伤之后“被改名”,申请赔偿难上难
广东的卢某工作时不小心被工厂机器压断了食指。送到医院后,却发现自己的病历本上写着另一名工友李某的名字。卢某持病历本申请工伤鉴定,被告知因不是本人病历无法办理。原来厂里认为员工流动性较大,老板只给部分工人买了工伤保险,其他人却没有。卢某受了伤,公司在病历上写了别人的名字,可能是想通过参保员工李某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其实我们都清楚企业没有给职工买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全额支付职工工伤的全部费用。为什么有些企业还是没有给职工买保险呢,关键在于违法成本不大。企业在抱有侥幸心理同时,更是在进行“博弈”。在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偏低、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不佳的现实条件下,改变劳动者工伤维权艰难的现状任重道远,企业参保与否是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样责任的分水岭,部分企业不参保缴费的原因是因为违法成本相比参保低得多。
企业不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工伤算总账
2007年4月9日,佛山某印刷公司与邹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依法为邹某参加社会保险。2007年4月11日,邹某在第一天上班工作时,不慎被冲床压伤左手三个手指,被送至医院治疗,至2007年4月28日出院,住院共17天。邹某于2007年5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07年9月7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复评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邹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印刷公司没有为邹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按有关社会工伤保险标准赔偿给邹某。印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邹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即使邹某是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印刷公司的补偿责任。裁决印刷公司应支付给邹某受伤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合计15924.6元。
无工伤认定书,也可获得工伤赔偿
2007年8月7日凌晨,扬州某机械公司模具工小马上夜班时左手食指被压伤,医生诊断为左手食指皮肤缺损伴骨折。2008年2月1日,机械公司以一家冶金公司的名义与小马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这只是机械公司的一个“拖延计”。因为法律规定,工伤发生后,30天内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中请的,30天后1年内由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公司给了小马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小马虽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拖延,直到2008年8月7日以后,才把申报工伤的材料给了小马。但此时已经过了劳动者1年内申报工伤的期限。2008年11月17日,因工伤后遗症无法继续工作,小马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同日即被批准。但冶金公司给小马结算工资时,对于工伤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小马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小马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同时也发现,小马发生工伤的机械公司和后来与他签订合同的冶金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机构。2009年3月24日,小马以冶金公司、机械公司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由于无工伤认定书,仲裁委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小马对裁决不服,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鉴定,小马属于工伤十级伤残。
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小马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小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江苏省高级法院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扬州市广陵区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小马工伤待遇3.8105万元。被告冶金公司提起上诉后,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小马最终获赔2.8万元。
企业不能单方面辞退工伤员工
2008年8月24日下午,惠州某实业公司工人夏某在上班时用油压叉车拉塑胶原料时,又车前轮将其左足第三趾的第二、三关节压伤至撕裂性骨折,后到医院治疗。出院后,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进行工伤认定。于是夏某自己到劳动管理部门拿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公司却迟迟不给签字盖章。夏某只好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结果2009年8月18日被公司通知调离原工作岗位,工资从原来的1600元/月降至700元/月,还取消了原来包吃住的待-遇。夏某遂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赶出公司,并且连7月和8月的工资都没给他。
该公司行政部人员称,夏某在事发后经常旷工,上班经常是只打卡不做事,公司经研究只好决定将其辞退,并当时与夏某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上有“多次旷工、多次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已结清全部工资。自此日起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和工资关系”、“但保留工伤认定的追诉权利”等字样。该公司负责人称,在夏某“四处乱投诉”的情况下,公司目前仍留其妻子在厂工作,已“很讲人道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工伤治疗和认定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辞退。用工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辞退职工,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即使职工单方面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违反公平原则的工伤私了协议无效
2008年5月,山东某公司职工朱某在上班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手指被卷入机器致伤。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一次性赔偿朱某6000元,其他责任双方互不追究的工伤赔偿协议。朱某在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这笔赔偿费。事后,朱某得知自己的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同年10月,朱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9级。朱某多次找公司要求落实工伤待遇,但公司以双方自愿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拒不支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等。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朱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因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虽然用人单位与朱某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但是协议签订时朱某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尚未做出,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未告知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享受的权利,系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斥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并且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享受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裁决某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朱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扣除已支付的600元,某公司再向朱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等共计5.1万元。
工伤赔偿直指企业社会责任
过去的一年,“招工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如今是招工的比找工的还急”。作为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发展中大国,当许多人苦于找不到工作的时候,竟然出现“民工荒”。“民工荒”问题的实质是民工的工资太低,劳动者生产安全没有得到保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至于一些民工宁愿呆在农村受穷,也不愿到工厂辛苦受累。如果不能给劳动者保护,就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反而可能成为爆发劳动纠纷的导火索。是不是企业没有能力公平、公正地对待民工呢?有些企业老板谈起致富经眉飞色舞,但一说起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无言以对。不难想象,没有统一的劳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得力的工会组织,甚至连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都难以得到完全保证,又怎么能有效解决员工工伤问题呢?
因此,加大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现行条例,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了改变用人单位违法而不受惩罚的不合理局面,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处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拒不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而加大了对未参保单位的处罚,增加了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耐克、沃尔玛、家乐福、麦当劳等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品牌形象受影响,纷纷要求其产品配套企业、合作企业遵守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并且这些跨国公司、零售集团已经开始在深圳、东莞、莆田等地设立劳工监督部门。处于全球供应链中的中国外向型企业首先遭遇了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发难”,越来越多的企业深有体会:以前不降低成本,可能失去订单;而现在以牺牲社会责任去过度降低成本,同样也可能失去订单。
除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门也难推其咎。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了解甚少,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长期忽视健康的市场体系建设,也会将政府拖累于疲于奔命之地。所以,政府和企业都应承担起这份社会责任以保障社会和谐发展。
……
2009年夏季的一天,我办公室来了两位农民工姐弟,弟弟小谢在某铝材公司的挤压车间从事高危险性的开料工作。2008年10月6日晚上,小谢手腕被铝材中断机将手背锯伤,疼痛流血后便失去了知觉,被送到医院接受伤口缝合治疗。2008年10月22日医院通知小谢,因公司已经不继续支付医疗费用而让其出院,他被迫回到员工宿舍休养。出院时医生明确交待,手上打的石膏一定要40天以后才能拆除。在小谢休养到22天的时候,公司以看伤口为由强令拆除石膏。拆下石膏后,小谢手腕关节脱位,肿胀疼痛不已,且拇指、食指和中指失去了活动功能。2008年11月17日,小谢实在难以忍受揪心的病痛,要求重新进行手术治疗,后经公司批准入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2008年12月3日,经医院观察批准后出院休养。出院后至2009年3月休齐期间,公司每月只给池200-300元的生活费。2009年4月3日,公司派人带他到医院做劳动能力鉴定。2009年5月6-日,公司派人口头告诉他伤残鉴定结果不入级,并以医疗期届满为由对池下最后通碟:要么工作要么走人,并且称从6月份起公司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作为—个弱势的伤残员工,他不清楚这个伤残鉴定的过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为他做伤残鉴定的医院只是该铝材公司所有新入职员工指定的体检定点医院。鉴定之后,只收到公司口头告知伤残鉴定不入级,并没有收到任何相关书面的文字通知或是鉴定结果。他不知道这个伤残鉴定是否有效?像他这种情况也许会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但在现实中,一些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应得的待遇则很难落实。这类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他们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是很难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民事索赔更是时间漫长、程序繁琐、举步为艰。
53岁的马某在河北某采石场当运料工,采石场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6月的一天,马某在运石头的过程中失足翻下山沟。从出院开始,马某就走上了漫长的工伤维权路。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因其申请材料不全等原因。一次次不予认定为工伤,又经过一次次的行政复议,以及一次次被法院裁定撤销。直至2008年10月,马某才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工伤认定时间长达近7年。劳动保障管理部门最终做出工伤认定,他终于讨回了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万多元赔偿。
工伤认定程序和争议处理过程,不仅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困难重重。工伤争议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赔付三个阶段,在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赔付阶段要遵循“先裁后审”的原则。在工伤认定阶段,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如果走完“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大约需要13个月,最长的可能需要26个月。因为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并进而有可能引发行政一审、二审,所以做出最终的工伤认定最长可达4年左右。另外,再加上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少则4个半月多则6个半月的时间,整个工伤赔偿流程走下来,少则4年左右,多则7年左右。
工伤赔偿引发劳动纠纷
工伤之后“被改名”,申请赔偿难上难
广东的卢某工作时不小心被工厂机器压断了食指。送到医院后,却发现自己的病历本上写着另一名工友李某的名字。卢某持病历本申请工伤鉴定,被告知因不是本人病历无法办理。原来厂里认为员工流动性较大,老板只给部分工人买了工伤保险,其他人却没有。卢某受了伤,公司在病历上写了别人的名字,可能是想通过参保员工李某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其实我们都清楚企业没有给职工买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全额支付职工工伤的全部费用。为什么有些企业还是没有给职工买保险呢,关键在于违法成本不大。企业在抱有侥幸心理同时,更是在进行“博弈”。在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偏低、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不佳的现实条件下,改变劳动者工伤维权艰难的现状任重道远,企业参保与否是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样责任的分水岭,部分企业不参保缴费的原因是因为违法成本相比参保低得多。
企业不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工伤算总账
2007年4月9日,佛山某印刷公司与邹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依法为邹某参加社会保险。2007年4月11日,邹某在第一天上班工作时,不慎被冲床压伤左手三个手指,被送至医院治疗,至2007年4月28日出院,住院共17天。邹某于2007年5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07年9月7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复评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邹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印刷公司没有为邹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按有关社会工伤保险标准赔偿给邹某。印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邹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即使邹某是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印刷公司的补偿责任。裁决印刷公司应支付给邹某受伤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合计15924.6元。
无工伤认定书,也可获得工伤赔偿
2007年8月7日凌晨,扬州某机械公司模具工小马上夜班时左手食指被压伤,医生诊断为左手食指皮肤缺损伴骨折。2008年2月1日,机械公司以一家冶金公司的名义与小马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这只是机械公司的一个“拖延计”。因为法律规定,工伤发生后,30天内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中请的,30天后1年内由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公司给了小马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小马虽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拖延,直到2008年8月7日以后,才把申报工伤的材料给了小马。但此时已经过了劳动者1年内申报工伤的期限。2008年11月17日,因工伤后遗症无法继续工作,小马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同日即被批准。但冶金公司给小马结算工资时,对于工伤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小马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小马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同时也发现,小马发生工伤的机械公司和后来与他签订合同的冶金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机构。2009年3月24日,小马以冶金公司、机械公司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由于无工伤认定书,仲裁委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小马对裁决不服,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鉴定,小马属于工伤十级伤残。
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小马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小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江苏省高级法院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扬州市广陵区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小马工伤待遇3.8105万元。被告冶金公司提起上诉后,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小马最终获赔2.8万元。
企业不能单方面辞退工伤员工
2008年8月24日下午,惠州某实业公司工人夏某在上班时用油压叉车拉塑胶原料时,又车前轮将其左足第三趾的第二、三关节压伤至撕裂性骨折,后到医院治疗。出院后,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进行工伤认定。于是夏某自己到劳动管理部门拿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公司却迟迟不给签字盖章。夏某只好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结果2009年8月18日被公司通知调离原工作岗位,工资从原来的1600元/月降至700元/月,还取消了原来包吃住的待-遇。夏某遂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赶出公司,并且连7月和8月的工资都没给他。
该公司行政部人员称,夏某在事发后经常旷工,上班经常是只打卡不做事,公司经研究只好决定将其辞退,并当时与夏某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上有“多次旷工、多次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已结清全部工资。自此日起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和工资关系”、“但保留工伤认定的追诉权利”等字样。该公司负责人称,在夏某“四处乱投诉”的情况下,公司目前仍留其妻子在厂工作,已“很讲人道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工伤治疗和认定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辞退。用工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辞退职工,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即使职工单方面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违反公平原则的工伤私了协议无效
2008年5月,山东某公司职工朱某在上班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手指被卷入机器致伤。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一次性赔偿朱某6000元,其他责任双方互不追究的工伤赔偿协议。朱某在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这笔赔偿费。事后,朱某得知自己的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同年10月,朱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9级。朱某多次找公司要求落实工伤待遇,但公司以双方自愿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拒不支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等。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朱某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应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因为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虽然用人单位与朱某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但是协议签订时朱某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尚未做出,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未告知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享受的权利,系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斥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并且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享受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委员会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裁决某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朱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扣除已支付的600元,某公司再向朱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等共计5.1万元。
工伤赔偿直指企业社会责任
过去的一年,“招工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如今是招工的比找工的还急”。作为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发展中大国,当许多人苦于找不到工作的时候,竟然出现“民工荒”。“民工荒”问题的实质是民工的工资太低,劳动者生产安全没有得到保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至于一些民工宁愿呆在农村受穷,也不愿到工厂辛苦受累。如果不能给劳动者保护,就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反而可能成为爆发劳动纠纷的导火索。是不是企业没有能力公平、公正地对待民工呢?有些企业老板谈起致富经眉飞色舞,但一说起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无言以对。不难想象,没有统一的劳动生产安全保障制度、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得力的工会组织,甚至连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都难以得到完全保证,又怎么能有效解决员工工伤问题呢?
因此,加大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是十分必要的。根据现行条例,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了改变用人单位违法而不受惩罚的不合理局面,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处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拒不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而加大了对未参保单位的处罚,增加了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耐克、沃尔玛、家乐福、麦当劳等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品牌形象受影响,纷纷要求其产品配套企业、合作企业遵守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并且这些跨国公司、零售集团已经开始在深圳、东莞、莆田等地设立劳工监督部门。处于全球供应链中的中国外向型企业首先遭遇了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发难”,越来越多的企业深有体会:以前不降低成本,可能失去订单;而现在以牺牲社会责任去过度降低成本,同样也可能失去订单。
除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管理部门也难推其咎。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守法行为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要求或监督力度不够,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利害了解甚少,片面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并以此作为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政绩的标准。长期忽视健康的市场体系建设,也会将政府拖累于疲于奔命之地。所以,政府和企业都应承担起这份社会责任以保障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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