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陌生人机制解决熟人社会问题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陌生人,机制,解决,熟人
  • 发布时间:2010-04-26 15:33
  作为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的乡村

  1949年,“市场共同体”概念的提出者,美国学者威廉·施坚雅在中国成都东南25公里的集市高店子,做了三个月的实地调查。施坚雅发现小农朋友在集市交易之余,都会在茶馆里聊天消磨一段时间。他在其论文《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这样写道:“他在茶馆内与远处村庄的小农朋友社交往来,上集市的人很少不在一两个茶馆内消磨至少一个钟头。在好客和联谊的礼俗下,任何进门的村民,都可以立即成为座上客。在茶馆里消磨的一个钟头,无可避免地扩大了个人的交际圈子,也加深了他对这共同体社会其他部分的认识。”施坚雅经过计算,当地一个普通小农在50岁时,可能已经赶集3000多次,与集市共同体的每一户男子至少在同一街道碰面1000次。他的描述,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典型的中国农村社会:这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至少是半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里面,蕴藏着很多资源:共有的社区信息、千丝万缕的关系、共同的价值观、生产交易以及各类交换等社会联系等,这是一个社会资源非常丰富的社会。而这样一个信息充分的环境,对于农户生产、交换、信贷和赖账实施,有着极大的影响。它可以克服匿名市场的许多不足。可见,在农村社区内部,农民有丰富的社会资源。正是这种很强的社区性,导致穷人的社会资源被制度性地漠视甚至打压。由于一旦离开这个社区,这类资源可能没有任何市场价值,所以市场机制通常漠视农民的社会资源,漠视农村信息这种地方性知识。而政府出于社会控制成本的考虑,通常认为是农村的社区组织与社区文化是“封建的”、“没落的”,经常是不利于政令推行的,因而通常采取挤压甚至制度性地破坏的方法,使得穷人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联系往往被制度性地撕扯得支离破碎。

  施坚雅描述的成都农村的状况,现在虽伴随多数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而有所改变,但茶馆交往和“吃讲茶”等冲突解决机制,在农村仍然存在着。在其他地方,比如华北,可能不是以茶馆,而是以串门、赶集等形式,来维系农村的信息传递机制。熟人社会具有熟人机制的基本内核,这是共通的。这说明了,中国农村不仅存在家庭共同体(家庭合作社)、村落共同体,还存在交易共同体,甚至社会共同体。由于各地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或至少是半熟人社会,地方性知识很多,信息流动充分,这对于小农信贷审查和赖账实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克服了匿名信贷市场的许多不足。

  农村金融谱系

  既然农村是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农村社区也有一些内生机制去解决他们的问题。那么农村金融问题为何又会产生呢?实际上,为了回答“为什么会有农村金融问题”,我们至少应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我们已有一套成熟的工商金融体系,为何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到农村?(2)或者说,为何要将农村金融安排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讨论,而不能一概而论?(3)从根本上说,农村金融市场发育遵循一个怎样的逻辑?有何后果和如何应对?

  当我们明白了乡村的熟人社会,是有别于城市的匿名社会时,我们就会对为什么会有农村金融问题,奠定有关社会信息传播体系的认识基础。为了弄清上述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分别从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来构建金融谱系。

  水平的金融活动谱系

  水平的金融活动谱系,是从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扩展开的,如图1所示,从农村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核心家庭到亲友、宗族,再到自然村、行政村,一直到大城市,是一个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扩展的谱系,也是一个熟人社会向非熟人社会扩展的谱系。我们可以分别从契约、利息、组织和监管四个方面考察每个社会单位之间金融活动的不同。

  由私到公观察,我们发现,在最接近私人的领域(熟人社会中),金融活动不需要契约,无需支付利息,不必设立金融中介组织,也无需任何的监管。而过渡到公共领域,进入匿名社会后,需要非常严格的信贷合同,有非常清楚的利率约定,需要高度组织化的金融中介,也需要严密的金融监管。这样一个金融活动谱系,可以做出如下三类划分:

  以行政村为分界,将行政村以下的社会单位,视作熟人社会,属于私人活动领域。在这些社会单位中,人们相互熟悉,信息充分,借贷活动在熟人之间产生。比如在核心家庭里,子女向父母借钱,不需要任何中介,不需要签任何合约,不需要支付利息,也无需任何监管。在亲友与宗族之间,可能就需要借条了,利息通常没有,有时也会有,但不需要组织充当中介或担保。到自然村这一级,又有所不同,收取利息与否,要视情况而定,借贷如果用来救急,一般不会收取利息,用作其他用途,则会收取相应利息。因为农村社会有一个不成文的借贷规则——“救急不救穷”。金融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是借贷双方熟悉的担保人,其信贷执行机制,多为非正式的乡村社会规则,比如对面子和声誉的重视,以及熟人社会的舆论压力。可以看出,熟人社会的金融安排,是基于非正式制度的。

  以县为分界,我们可以将县以上的社会单位,视作非熟人社会,也称“匿名社会”,属于公共领域。这个社会拥有的是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借贷双方互不认识,金融活动要通过正规的金融中介进行,需要收取利息,并签订正式的合约,同时有一整套的金融法规和特定组织监管制度,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信贷合同的执行。通常金融学教科书和课程里所讨论的内容,只是这种公共领域内的正式金融安排。

  在行政村以上,县以下的社会单位,可以视作半熟人社会,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虽然有,但发挥的作用有限。金融监管可能采取登记制,而非核准制,更为有效。半熟人社会中,信贷执行机制是介于正式与非正式之间的,可以称作“半正式的金融安排”。

  需要申明的是,这样的划分不是普适性的。在农村流动性越来越大,信息传递手段越来越便捷、乡村经济的外向度逐渐提高的情况下,许多地区在行政村,甚至自然村内部,都不再具有传统的熟人社会特征,而更像半熟人社会了。

  在划分这样一个金融活动谱系之后,我们可以考虑银监会面临的困境。银监会的考虑,是在监管成本最低的条件下,推出和执行相应的金融支农政策。但银监会的行动姗姗来迟。首先响应的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年中推出了“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组织。2006年年初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签发的中央1号文件,对此又有所催促,强调“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社区金融、外资入股、资金互助等满足农村融资问题的新型金融组织,已在中央农村金融新体系的设计考虑之内。直至2006年年底,银监会终于推出了一个政策——《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组织这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但截至2009年6月末,村镇银行获准成立了100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准了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准了11家。从成立结果看,村镇银行通常只设置在县,小额贷款公司也多设置在县。唯独允许资金互助组织在村或乡镇设点。试想,全国有4.2万个乡镇、69.2万个行政村(截至2009年9月1日),银监会只批准了11家资金互助组织。超过6万个村子,才有一家资金互助社,这是典型的“盆景金融”。

  银监会为何在农村金融活动的管制放松上如此踌躇不前呢?依托图1所示的金融活动谱系,我们可以做出解释。毕竟,监管要求是依据匿名社会的规则,十分繁复,而监管对象众多,而且生活在熟人社会。对偏远的农村地区发放了金融许可证后,如何按现行的现场、非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有效监管,是银监会几乎无法解决的一大难题。对于银监局官员来说,监管成本太高,收益又太低。但是中央要求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他们又不得不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就只能摆摆盆景,做做样子了。试想,如果全国每一个行政村都允许设立了资金互助社,银监会系统只有2.3万名职工,光例行检查,都无法做到。

  所以,我们必须在社会信息传播和金融活动谱系下,重新考虑金融许可和金融监管的范围。作为金融监管当局,需要对各类金融活动做出相应的划分,中央政府考核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也需要定出基本的界限。对于民间融资,例如亲友或者社区内少数企业的融资行为,政府可以不管;小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农民之间的相互融资,也不用银监会监管。农村自然村甚至行政村等封闭社区范围内的相互融资,也无需监管。只有在民间借贷行为超过社区范围,超过一定规模,进入公众领域,有可能会侵犯公共利益时,才需要进行金融许可证的核准颁发,才需要银监会出面监管。实际上,在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完善的条件下,熟人社会领域的金融活动,只采用登记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即可。进行金融活动的中介组织,只需要做相应的登记即可,无需对其监管。万一出了事情,损及公众利益,可以依据民法和刑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如果银监会对民间大小各类金融行为都要管,那就徒增监管成本,而无法获得收益了。

  不幸的是,在政策层面,在学术层面,这样简单的道理还没有形成共识。多数政策措施和学术研究,依然幻想着用陌生人机制,用正式的金融安排,来解决农村熟人社会的非正式金融问题。若对这一认识做进一步的提升,我们有二元经济、二元社会,以及背后的二元文化,却要求一个位于上层结构的一元金融(即单一的现代金融)去统合底层结构的二元性。这种结构的断裂和不适应性,就可想而知了。

  垂直的差序格局、圈子主义精神与信贷执行机制(立体的金融谱系)

  从立体角度考虑,非正式机制的存在,可能与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有关,这个社会结构,就是差序格局。

  费孝通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提出中国乡土社会以“差序格局”为基本特征,内外有别是为差,长幼尊卑是为序。在儒家种种“人之伦”的表达之下,每个人都以自我为中心,如投石入水一般,向外推开不同的圈层,愈推愈远,愈推愈薄。由于每个圈层的亲疏远近是不同的,个人对待每个圈层的态度也不同。比如,普通老百姓都痛恨贪官,但是一旦自己的孩子或亲属当了官,还是逢人便夸,而且还会教唆甚至强求他利用手中职权,谋取好处。道德是相对主义的,在不同的圈层中,个人的道德观是不同的。应用到农村金融上,由于熟人社会内部有很强的非正式制度约束机制,使得内部的相互融资安排,一般不会损及社区利益。就实证经验看,农村内部借贷的还款率非常高。而如果由农业银行、农信社等陌生人,来熟人社会开展借贷,农民的还款率就变低了。

  信贷需求的梯度分层

  在前文中,我们谈到农村的信贷需求梯度分层。可以分为农户生活型需求、农户生产性需求、农村集体生产和公共需求,以及以盈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性需求。

  这些梯度分层,与水平和立体的金融活动谱系结合,对于考虑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监管体系的设计,提出了一个相对清晰的框架。

  两个概念——金融排斥和金融排异

  为便于理解农村金融问题,我在这里再提出两个概念。一个是金融排斥,另一个是金融排异。

  金融排斥是一个新概念,指一部分人群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比如金融机构不愿给偏远地区、劳动能力低下的人贷款。金融排斥最早是从社会排斥里分化出来的一个概念,它是社会排斥的一个方面,但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而且各排斥之间也相互影响。对于如何判定是否存在金融排斥,罗西特认为,考虑到难以确定居民对何种具体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有需求,最简单的方式便是考察在某一地理区域是否存在储蓄机构,是否可以获得小额信贷,是否具有非现金支付的途径,以及开户是否存在严格的限制。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却不够全面,从而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故此,判定是否存在金融排斥的比较流行的方法是五个指标:(1)客户接近金融资源排斥性,如通过风险评估程序限制了客户接近金融资源;(2)条件排斥性,即附加于金融产品的条件不适合某些人群的需要;(3)价格排斥性,即一些人只有支付自己不能承受的价格才能获得金融产品;(4)市场营销排斥性,即一些人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5)自我排斥性,即人们认为申请获得金融产品的可能性很小,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从而把自己排除在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显然,这样的判定方法,更能够从金融机构的经营层面对某一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价,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金融排异则是指盲目自上而下地推行各类农村并不需要的金融组织形式,必然会产生农村社区、金融组织和监管体系的三重排异。以一个现代金融体系和监管要求,来服务一个传统的农村经济和社会体系,必然导致金融机体自身的不适应,而产生微小金融机构被大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排异;内生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被现代金融监管要求排异;外生于农村社区的微小金融机构,被农村社区排异等诸多现象。被现代金融组织体系、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和传统农村经济三重排异的对象,就是此次按银监会要求成立的新型金融机构。为了适应监管要求,而设置农村金融机构,又因为设置了农村金融机构,去要求农村经济去适应,这样的本末倒置,必然产生上述现象。其鲜活实例即是,2007年初以来,按银监会要求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了发展困境,不被现代金融系统和传统农村经济所接纳。根据新的制度性安排而从农村外部引入的微型金融机构,往往是一种介于现代金融机构和传统民间金融组织的“过渡型”组织:一方面,它难以达到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相对于现有正规金融体系是“异类”;另一方面,它也不具备传统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社区的长期形成的深厚社会认同和成熟的基于熟人社会资本的运行模式,相对于传统农村社会也是一个“异类”。这样,微型金融机构就丧失了自身生长的土壤,无法顺畅运行并得到发展。当初希望通过其发展来缓解农村流动性不足,也只能成为一个美好,却难以实现的愿望。

  正式金融制度无法解决农村金融五大难题

  在现有金融体系和农村信贷主体之间,有五个涉及融资的基本问题没有办法解决。

  信息不对称。一个主要在公共领域活动的银行,对一个主要在现代信息系统之外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农户、小企业进行信贷服务,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农户、小企业的信息,分散在各个社区,没有完整的簿记系统,难于被银行认知。

  个体工商户、农户、小企业缺乏被银行认可的贷款抵押物,使得还款没有现代金融体系所要求的保证。事实上,农民并非没有抵押物,乃是金融机构不要农民的抵押物。土地作为农民最大的资产,现在在中国不能抵押;房子因为是农民的生活性资产,也不可作为抵押物。实际上,即使能够抵押,银行也不愿意要。耕牛、拖拉机抵押物在农民眼中值钱,但在银行眼中却不值钱,同时也没有可以变现的市场。

  农村放贷的特质性成本和风险。比如,作为唯一一个人与自然相交换的部门——农业,面临着其他部门极少面临的自然风险,而且都是不可抗力风险。这些风险的承载主体,主要还是追求家庭消费满足的生存型农户,而不像城市那样,由盈利性的经营单位承担。农村的分散居住和贷款金额很小,又带来大约超过正规借贷30%以上的管理成本。对农村放贷金额一般几万,多的也就几百万,但是放贷成本却和城市中放贷几十、几百亿甚至几千亿一样,甚至更高。

  非生产性借贷需求。对于农户经常面临的盖房子、娶媳妇、孩子上学、生病医疗等与生存经济特征相伴随的生存性借贷需求,这些活动并不盈利,不能产生还款的现金流,也无法保证及时还款,银行通常不予满足。

  组织的极度不对称。银行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超大型经营部门,但是个体工商户、农户、小企业等,是一个高度分散化的小经营单位,根本就没有办法形成对等交易关系。比如中国移动通信公司要发展3G业务,各家银行争相贷款,甚至各个银行为争取贷款份额,还会纷纷上门恳求中国移动通讯公司,去做“傍大款、垒大户”的工作。但农户在银行的信贷合同面前,却没有任何的发言权。相对于现代金融机构,农户和农村中小经济体,在信贷合同面前,根本形不成对等的交易关系。

  以上五大问题,产生了诸多农村融资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部门融资难等遍及全球的金融排斥问题。

  前几天我在广西百色,一个种甘蔗的农民,还给我提出了第六大问题——“侧面成本”。他指的是,他们要想从农信社等机构获得贷款,需要把信贷员拉到一边,侧面搞好关系,递上烟酒等进行私下贿赂,才能疏通信贷渠道。农信社的业务员因为掌握了对农户至关重要的信贷资源,因而有明确的个人利益诉求。

  上述五大问题,或者加上农民向我提的第六大问题,带来了农村金融市场失灵。这种市场失灵,又伴随着农村融资渠道不畅导致的负外部性,比如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农村发展等。按照经典经济学的理论,就应该由政府介入。政府介入的办法,还是让农业银行、农信社、邮政储蓄下乡,仍然用陌生人机制和正式金融机构,去解决熟人社会和非正式制度受抑所带来的融资难题。这种供给主导的方法,我将之称为,用陌生人机制,解决熟人社会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项目研究得到北京新农村建设研究基地课题

  (BJXNCJD2009-01-09)、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7JZD0009)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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