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化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来源:银行家
  • 关键字:金融,市场化,改革,问题
  • 发布时间:2010-04-26 15:50
  在我国目前正在经历的改革中,对整个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生活诸方面影响最为普遍深刻的,便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简称为市场化改革。

  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客观上要求方方面面的改革与之相适应,金融机构也是一样。这些年来,金融改革在主体多元化、产品多样化、价格的生成机制、同业竞争和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诸方面都开始启动。但是,依然存在着两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影响着金融工作改革的推进。一是金融工作的改革,是在计划体制条件时期已经形成的管理构架基础上进行的,而且这种改革的着眼点是自身,即由改革者来研究自我的改革。然而,改革本质上不仅要涉及到一些现已形成的利益格局,还要打破目前的秩序,这就必然要影响到设计者、领导者的规划、方案、部署。二是同金融改革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只能逐步到位一样,金融工作的改革是在实践中针对不同阶段出现的问题,递次推进的。一边要建设新的体制机制,另一边要向旧的体制机制告别,不可能一步到位。上述两个问题的存在,尽管合情合理,但却使改革的推进失之于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应有的内在逻辑性,尤其是在一些根本性问题的解决上,还游移不决,或是涉及不多。

  经过三十多年来改革的实践,可以看出,有四个基本的或是根本性问题应该提到日程上来。

  新生金融主体的市场化属性及结构重组的导向

  金融改革的市场化,基本要求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而就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主体多元化的薄弱环节,是需要催生一大批非机关化、非事业单位性质、非国有化(公有化)的民营性质的金融机构。这种民营性质的金融机构,可以是外资与中外合资的,可以是完全私有化的,也可以是国有参股经营的。从理论上讲,非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与偶合因素,这是实现经济市场化的组织基础和主要内容。甚至可以说,离开一定数量的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内生、存在与发展,经济市场化就成了空洞的躯壳,因而其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非国有经济主体,在贯彻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影响力、坚持市场导向等诸多方面最为坚决;对国家公共管理的影响、反馈更为积极、迅速;对融资和储户两个方面负责的一致性体现更为合理;对业内事实上存在的官僚主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等问题,抵制更为有力。当然,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局限性及其负面影响的存在也是勿庸讳言。但就当前改革所处阶段来看,依然首先要放手催生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发展,并以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客观存在,影响和带动原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促进金融资产存量的盘活、总量的扩张与效益的提高。

  金融主体市场化改革目前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是增加总量。即非国有经济主体占金融资产运作比重问题。这不仅仅是非国有主体企业所占比重问题,还涉及到其吸纳资本与资本投贷两个方面的比重。因为除一些基金、财政专项资金等特定货币资产外,大量的民间、企业的金融资产在储蓄时是具有自主选择权的。正是储户的这种选择,形成了货币资本在金融主体间的良性流动,促进了同业竞争的形成和金融服务的提质创新。应该通过总量控制,特定银行的规模控制,使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发展不致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保持、强化国家对金融业应有的调控能力。在投贷方面,应该有合理的比重,投贷领域亦应有所规避。二是行业调控。对于非国有经济主体的从业领域方面,总体上宜持宽松的态度。特别要鼓励非国有经济主体介入小规模、大群体,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服务难度大的农民、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方面的投贷;鼓励非国有经济主体的投贷用于科技研发,特别是服务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改造、传统产品的高科技嫁接等方面投贷。三是非国有经济主体的经济规模,即门槛问题。应该以一定的门槛限制来维护储户的安全,促进经营周期的延长与稳定,方便国家的金融监管。四是非国有经济主体参与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问题。应从参股比重、参股规模、参股银行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实现对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两个方面的约束。五是推进梯度和时序的规划。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按行业、区域合理地作出安排。按照非均衡发展的思想,鼓励发展快、成长度高的区域和行业先发展、快发展。

  金融产品价格生成机制

  很显然,金融产品的价格,在市场化条件下,一定要由供求关系,即市场本身来决定。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价格生成的特殊性。在其价格因素中,企业自身的管理成本是相对衡定的常数,而呆坏账等不良资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国际货币价格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则是处在不断起伏波动中的变数。另外就是事实上存在的行业、区域及特定投贷项目的性价比区别,也决定着金融产品的价格。在民间,一些短期拆借的资本金,一些高风险同时也是高收益的拆借行为,其价格由双方设定,可能会形成更高的价格。影响金融产品价格的这些因素,表明金融产品的价格,既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不可能由政府简单地定价。因为价格本身关系到供求双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灵敏快捷地反映供求关系,就不能发挥价格在调节生产和消费方面的经济功能,也会使交易的某一方同另一方相比,在一定时间内受到更大的经济损失,付出不应有的代价,进而影响到交易的可持续进行。因此,金融产品的价格,应该体现出理性、相对稳定性以及在一定区间内的弹性。因为只有体现理性,才能使市场机制不致成为脱缰的野马,失去控制,对整个经济的各个链条发生不当牵动;只有保持金融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性,才能使金融作为经济生长的起点和基础不致发生动摇;只有使金融产品的价格在一定区间内保持弹性,才能使价格作为市场信号,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同时又在既定的时间内,作有限的调整。

  我认为,金融产品价格的生成,应该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是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处在融资第一线,同时其本身又是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在同业竞争条件下,企业的任何价格安排,都要受到业内和融资方两个方面的约束,而不可能凭着感觉率性而为。所以,最终产品的价格决定权应赋予企业,由企业根据不同区域、行业的情况和项目的性质、周期、风险、收益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第二是金融企业的行业协会。应该在非国有经济主体发展的同时,组织建立行业协会,使之进行业内竞争的平衡协调,形成业内普遍接受的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和行业自律办法。第三是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实行公共管理的职能机关,也是进行国内与国外,业内与业外综合平衡的机构。应该制订一定区域、行业、项目,在一定时间内金融产品的指导价格。同时,国家通过税收进行二次调节。在具体运作中,可以有期货价格、现货价格、合同交易价与期末结算价等灵活方式。

  制订金融产品开发的鼓励政策

  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金融产品的结构升级,以及新产品开发,说到底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而新产品开发,不仅要由企业承担必要的研发成本和营销成本,还要由企业承担在开发初始阶段的风险投入和损失。因此,首先要放开市场准入,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对国外新产品的引进和嫁接以及与新产品共生的经营主体的生成与经营,而不是将上述种种可能性压制在萌芽中。相应地,监管机关应组建相应的工作部门和机构,组织权威和专家进行及时地审查评估,在财政方面建立担保金,在税收方面实行一定期限内的扶持,对开发新产品有所成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

  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的组织

  一是监管机关应制订金融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发展战略、指导原则和实施步骤,使整个改革的推进协调、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盲目性以及不稳定因素。二是强化金融改革的可控性,在市场准入、改革方案政策法规的审批、重大改革项目的推进等方面,切实发挥区域、行业、层级的多维同心调控机制,切实防止互相掣肘,消除条块隔离等体制性障碍。三是强化考核。金融改革作为特殊的社会实践,既要看金融企业、金融行业的经济效益,更要看其是否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强化了金融业的导向作用、基础作用,是否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是否促进了全行业就业水平的提高,是否促进了行业管理和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简言之,既要看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又要看其对社会稳定、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贡献率。

  (作者系吉林省松原市人事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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