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研究

  2001年中国加入WYO。成功入世之后,虽然给我国带来了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作为经济我国的核心的金融业的秩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健康稳定的发展。与此相伴随的就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金融监管经验,并加以创新,建立起适合本国经济的特色金融监管体系。

  根据GATS的规定及我国政府进入WTO的有关承诺与安排,我国金融业逐步实施了开放政策,这表明我国金融业开始朝着商业化、市场化、全球化、多元化以及全方位开放的方向发展。金融业高速发展,使得中、外资银行竞争日益白热化。但是我国入世不久,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改革方案和金融监管体制,近年来时而出现金融机构违规违法事件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现象,这些均使得我国金融业面临巨大风险。因此,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稳定的运行,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加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1中国加入WTO金融业后面临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的的大势所趋,同时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到2001年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成员,使得世界各个地区无论是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业务,还是金融协调机制的方面都互相交融影响,没有一个能够独立于其外。金融全球化的高速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虽然提高了资本的配置效率和金融市场效率,但是也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使得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甚至,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因而国际金融稳定性相当让人怀疑,尤其是入世不久便使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金融监管制度无法全面监管。随之金融全球化的全面进行,金融市场之间的阻隔逐渐消失,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接线逐渐变得模糊不清。不少的国际银行都实施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以此逃避金融管制,规避汇率、利率风险。而金融衍生交易在金融创新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有的是在固定的交易所内进行的,还有一部分是在其它地方进行交易的。在交易所里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自然是由证券管理当局监管,但是在场外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所无法顾及的,中央银行和证券管理当局都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因此,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发生金融危机事件也就不足为奇。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金融监管提高要求。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电信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也逐渐向网络化的方向迅猛发展,发展成为网络金融。网路技术作为网络银行的支撑,突破了传统上的地理边界限制,实现了全球化的信息资源共享,跨越了地理上的国界,与此同时加大了网络银行的风险。使得以网络银行为媒介的电子货币和金融服务所面临的监管问题变得更加常见。

  我国无理顺的金融监管机制。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一整套组织制度,其作用就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予以规范。金融监管机制的健全与否与金融监管效果息息相关。我国虽然确立了中国银行的监管地位,但它并没有完全的独立性,这是由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在中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监管机关都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常常是被政法部门管理和指挥,以至于监管职能不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不仅如此,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间缺乏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没有明确的职权划分,设置还存在不受监管的空白区。

  从整体来讲,我国尚且未建立起成熟的监管机制。首先是没有监管的理论基础和法制环境以及相关的人文历史环境,未形成属于中国独立适用的监管机制;再者,未落实金融监管制度的可靠性。1999年我国进行了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取缔了省级分行,同时建立了9个跨省大区行。这一改革措施,貌似是避免了原来的行政管理,但实质上只是原来的变形,监管依据仍然是强制性行政命令,不具有可行性。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有名确的法律授权,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其各种经营管理行为,没有以上两项金融监管机构就无法保证其基本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但现在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甚至存在不少弊端,以至于金融监管无法合理有效规范的进行。首先是与金融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缺乏与之相适应实施细则。其次是执行监管的人员缺乏监督,导致金融监管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无法得到保证,其工作绩效也无法有效衡量。再者外部的社会环境缺少对金融监管的约束,这也减少了金融监管的效力。

  2应对策略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必须加强金融机构监管,重新选择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监管当局也要对金融机构做出适当的调整,建立完整的监管体系,同时国家应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

  金融监管走向功能型全面管理。传统的金融监管是机构型的,具体是指不同的金融业务分别有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专业性是其最大的优点。但在当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打破了分业经营的格局而实现了混合经营,机构监管就出现了真空监管或者是重复监管的问题,并且金融机构出现风险问题时,各监管机构由于责任不清而互相推诿责任。为了避免机构型金融监管的不足,国际金融界形成了从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的趋势。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加以监管。具有协调性高,避免监管空白,管理盲点容易发现的优点。还可以及时判断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不仅如此,它还克服了由于责任不清而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问题,秉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统一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与机构型金融监管相比,功能型金融监管更能适应混合经营的条件。

  金融监管技术现代化。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在金融业的普遍应用,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也开始运用计算机或者计量模型监管系统来收集和处理金融信息资料,评价和预测金融业未来的状况。这样不仅提高了金融机构对日新月异的的市场应变速度,也使得管理体系的现代化的得到发展。更在非现场监管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幅度提高了监管效率。

  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金融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的依据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监管体制发挥作用与否。当下,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导地位,以其为核心,建立以《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法律为框架,《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业务和机构管理法规为主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单项业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全面系统的法规体系。其次,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积极建立与WTO规则要求的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达到和WTO以及国际接轨的目的。还要适当的修改我国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WTO和国际惯例不适应的地方,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总之,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仅仅面临着发展机遇,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也遇到了诸多问题,所以,我国应借鉴外国经验,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完善有序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周煦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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