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的措施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指出,要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探索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如何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笔者谈以下几个观点。

  一是提升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发挥“权权相制”功能。实践证明“以权制权”是最便捷有力的监督。在企业的权力结构中,处于隶属地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不可能真正有效地监督制约处于决策地位的领导者。因此,要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强化履职能力,首先就要提升纪检监察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使监督部门具有履职的权威。具体措施是:明确规定纪委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并担任企业党委副书记,主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同时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出席董事会和行政决策会议,参与研究企业经营发展与经济工作运行问题;企业纪委副书记应该高于中层部门科室长职级,享受副总师职级待遇;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职级应不低于或高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职级,并在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均应与其它部门的人员相同。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权责一致,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功效。其次,要理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机制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重点体现在落实“两个为主”方面: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样就避免了纪检人员的任免受同级党委的制约。

  二是改变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整合监督资源。企业现行内设监督机构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较多,除了纪委、监察部门外,审计、法律事务、巡视等部门行使监督职能存在交叉、重迭、多头等现象,即浪费资源,又影响效率。为此,应该整合各种监督资源,构建“大监督”运行机制,提升监督效能。首先将企业内部相关监督机构重新组合,将职能相近、手段互补的纪委、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等部门,组合为一个新的纪检监察组织。通过这种组合,将分散的力量聚集在一个“拳头”上,来实现精简机构、减少扯皮、优势互补的目的,这样就能够有效提升整体功能,强化监督履职的能力。其次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企业内各基层单位配备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同时在基层党总支、支部成员中指定或选派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工作上接受企业纪检组织的指导,使企业监督部门随时掌握下属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实现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监察网络。

  三是赋予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履职必须的权限。没有权力的监督就如同“纸老虎”,是缺乏应有的震慑力的。所以,应根据党章规定并参照《行政监察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限,赋予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须的权限:第一,必须具有一定的检查、调查权和建议、咨询权,为完成工作目标提供重要手段和保证。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对企业经营战略、干部任用、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咨询,发现影响决策科学性或决策实施的违纪问题时,有权进行调查和提出建议,并及时向企业党政班子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使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防止决策失误或保证正确决策的有效实施。第二,必须具备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权,以强化监督的威慑力。明确规定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有权直接对违规违纪的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给予最高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的处分权,并且只需向同级党委、行政领导机构报备而不必请示审批。同时,可以独立地管理控告和举报,独立地进行调查和审理,有效地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遏制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第三,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使监督的实效得到彰显。明确规定企业纪检部门有权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非法所得的企业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同相关部门,给予一定限度内罚款、没收处罚,罚没的财物移交企业财务部门。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按照新一届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着力打造与之相适应的干部队伍。一是推行纪检监察资格准入,实行业务工作考试考核制度,严格把好干部进口关。二是畅通干部流动渠道。要既打造职业铁军,又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切实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的活力。三是健全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跑风漏气甚至以权谋私的严肃处理;对不适应纪检监察职业的纪检人员,及时调离纪检部门。

  (作者单位:长庆油田分公司纪检监察处党风建设室)

  张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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