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思路(三)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地方税,征管体制,改革
  • 发布时间:2014-11-12 08:51

  ——基于国家治理视觉

  (四)征管体制改革滞后,征管效率低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户为单位,以纳税征管人员为中心,具有“职能集中、单人管户、全能统管、征管查未分”的特点。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国家税务总局从80年代末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税收征管改革,将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职能分离,避免权力集中在单个税务人员的手中,强化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与质量。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仅在1995年和2001年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远不能适应已经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目前,我国征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税源监控乏力,涉税信息不健全,缺乏横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流程不全面,职责划分不合理、不清晰;(2)国地税组织机构征收范围重叠,税务机构内部沟通不畅;(3)税务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不高;(4)规章不健全,缺乏统一的绩效体制等。

  税收征管制度的不健全不仅会产生大量重复劳动,消耗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成本,权责不明和缺乏监督更会滋生责任推诿、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一旦法律的权威性遭到破坏,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程度也会随之降低,偷逃税款和利用税法漏洞进行避税的动机会也越来越强烈。

  从国家治理视角透视地方税体系构建原则

  (一)依法治税,提高地方税的立法层次

  新中国成立后,数次财政体制改革都出现了“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这正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临时性的文件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导致了操作不规范。而在各种财政政策中,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尤为突出。目前,在广义地方税体系中,仅《车船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形成的法律,其他都是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从税收政策形成的过程来看,人大立法坚持民主集中制,采取用手投票的方式决定法律条款的产生,比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地方政府部门内部商议产生的法规及规章更具民主性与科学性;从法律效力的级次来看,任何法规条例及规章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因此,税收政策立法层级较低不仅不利于提高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和稳定性,给税收工作人员留有“寻租”空间,也不利于树立税收政策的法律权威,约束纳税人行为,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二)可持续发展与保护税源原则

  税收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征税要适度、合理,既要考虑财政支出的需要,又要稳定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兼顾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国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而目前我国税制结构中商品税税收收入仍占较大比重。在完善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中,我国政府始终秉承的首要原则就是“稳定税负”。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完善、辅助税种的调整也要坚持“稳定税负,保护税源”的原则,在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前提下,使主体税种的税收收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可持续的稳定财源。

  (三)合理设计地方税制结构原则

  合理设计地方税制结构原则也是实事求是原则的体现。“实事求是”是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制定政治、组织路线的重要基础,其本意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的地方税制结构需要结合地方实际经济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税种的确定需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特色与优势。东部省份开放程度较高,贸易繁荣,产业结构升级快,资本市场较为完善,居民收入形式多样化,居民拥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具有稳定的税源基础。西部地区人口稀少,开放程度低,居民收入形式单一,收入水平较低,但各种矿产品和稀有金属等自然资源丰富,可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文 蔡昌 黄雯睿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