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的申请及审核下达流程

  资金申请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合法证明材料,以证明符合申请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资金支持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资金审核下达流程

  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2014年各单位报送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14年5月15日前送达商务部、财政部,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在2014年5月31日前送达。其中对鼓励进口项目,以及中央企业、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组织两批资金申报工作,第二批于2014年8月31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特别提示: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

  (二)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

  2014年,商务部、财政部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2014年当年及2015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三)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细化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上划列入中央本级当年预算。

  (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特别提示:

  1.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2.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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