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商办财函[2014]691号 2014年10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推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将组织开展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项目

  选定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项目法分配地方)和对外投资合作地方事项(因素法分配地方)作为评价项目,重点评价2014年拨付的上述项目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二、委托机构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4-2015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财函[2013]780号),经过对中介机构工作方案和报价的比选,选定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评价机构,承担本次绩效评价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是推进财政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和必然要求。请务必高度重视本次绩效评价工作,认真评估上述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效果,分析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二)认真开展绩效自评。为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项目资金绩效报告(参考提纲)和绩效评价指标表(参考),请参照上述标准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于10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商务部财务司和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投资合作地方事项绩效报告可于11月30日前报送)。

  (三)做好协助配合工作。绩效自评结束后,我部将委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抽取相关地区开展绩效现场评价,请指定专人协助并配合事务所做好工作进点、取证、评价等相关工作,确保绩效现场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上述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的特点,设定个性绩效评价指标,提出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商务部财务司:胡晨、李凯

  电话:010-65198659、65198441 传真:010-65197453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冯山

  电话:010-88393680-6305、13691095764

  邮箱:919921720@qq.com 传真:010-883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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