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的监督管理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要求,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对各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财政部与商务部非常重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办法》与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相结合,又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发出了专项资金管理“六不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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