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对外直接投资财税支持政策简介

  美国

  在金融支持方面,美国进出口银行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对外贷款业务中,有两项贷款是专门支持跨国公司向外直接投资的:一项是开发资源贷款,用于开发某个国家的资源,特别是战略物资的资源:一项是私人对外直接投资贷款,即对跨国公司给予贷款,帮助他们扩展业务,提高在国外的竞争力。

  在税收方面,除了与许多国家在双边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外,美国公司国外投资收入的税率一般要比国内投资收入的税率低15%~20%。

  美国实行在区分不同所得类别基础上的不分国别综合限额抵免法,即纳税人获得的境外所得按照类别进行归类,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直接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并且美国国内母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单层间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拥有孙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时可进行多层间接抵免。对于外国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或向后结转5年抵免。

  当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正常的经营亏损时,便可将该亏损抵消前3年的利润,同时把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对应于以前年度所缴纳的税款退还给企业;也可向后5年结转,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少缴税款,以弥补企业在海外投资所遭受的损失。

  给予关税优惠。美国海关税则规定:凡是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使用美国产品运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再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只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的价值征进口税。

  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专门成立了国际企业发展战略事务局,分析国外投资潜力,帮助新加坡企业抓住项目机会,建立与投资项目间的联系等。包括组建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集团,组团出国访问,协调外国企业在新加坡的子公司与新加坡当地企业有机地结合等。

  新加坡将税收、金融优惠用于对外直接投资,如:海外企业在海外发展业务可以享受10年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开发可以享受双重减税优惠,为国外投资收入汇回提供便利等。

  法国

  1.海外子公司的股息免税

  使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是法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特色。1965年,法国政府颁布法律规定任何一家法国公司在外国公司持有10%以上的资本,即视为母公司,其持股的公司为子公司,国外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不计入母公司应纳税的所得范围。法国认为,对对外投资企业的境外积极所得实行免税法,不仅体现了对所得来源国税收主权的尊重,而且能使本国居民企业在其境外所得来源国与当地其他企业承担同等税负,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和境外投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免税法的采用有效地减轻了对外投资的跨国企业的税负,促使法国的跨国企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例如雷诺、雪铁龙等著名跨国公司。

  2.财务合并制

  为了防止因避税而到境外投资,法国采取财务合并制,对境外子公司在国外的所得税低于法国所得税三分之一的情况,必须将其子公司的财务纳入法国母公司之中,除非母公司能证明其投资是以当地市场销售为主,而不是出于避税目的,而海外子公司则按综合利润纳税。

  3.税收抵免

  法国签订的许多税收协定对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给予税收抵免,在法国和东道国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法国公司在得到政府允许后,可抵免国外投资所得已缴纳的预提税。

  4.风险准备金制度

  法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9条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5年)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中纳税。

  日本

  1.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抵免其不同之处

  ①综合限额的计算。日本则采用排除亏损国在外的综合限额抵免,做法是,在计算综合抵免限额时允许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这样可增大抵免限额,减轻境外投资企业税负。②税收饶让抵免。在日本国内税法中规定有税收饶让条款,以促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本对发展中国家为吸引日本企业对其直接投资所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款,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并根据税收条约和缔约对方国的国内法,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额作为抵免对象。

  2.设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

  准备金的设立使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海外经营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兴趣和动力。核心内容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对外直接投资,将投资的一定比例(如特定海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的25%)计入准备金,享受免税待遇。若投资受损,则可从准备金得到补偿;若未损失,该部分金额积存5年后,从第6年起,将准备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应税所得中进行纳税。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一方面缓和了亏损对企业持续经营的冲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走出亏损,走向持平或盈余:另一方面可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隐性地提升了FDI所得的水平。

  3.延迟纳税与CFC法规

  日本国内税法规定,日本的征税权不涉及外国子公司所得,对在境外已按当地法律注册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对本国股东取得的股息则征税。为防止国外子公司留存利润以逃避税,日本于1978年采用了CFC法律,规定对于一定条件的国外子公司,将其留存金按国内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与该股东的所得合并征税。这部分股息适用外国税收抵免,从国内股东的法人税中抵扣。

  作者: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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