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法案例

  一、民事责任的认定

  某小学上数学课时,教师石某因有事临时离开,学生董某(8岁)见邻桌梁某(7岁)的文具盒好看,拿来玩赏,梁某不同意,让董某还回。董某不听,拿起文具盒就跑,梁某去追,不小心在门坎处摔倒,磕破额头,致轻微脑震荡,共花去医疗费1700元。经查,董某父母均在国外,现董某在父母委托的朋友张某家居住。梁某父母要求张某赔偿1700元的医疗费,张某以不是董某的父母为由拒绝。

  问题:1.本案1700元是否应由张某赔付?为什么?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评析

  1.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董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董某父母应承担赔偿医疗费的民事责任。该意见的第22条又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董某的父母在国外,把董某委托给朋友张某,张某便为被委托人。因此,张某在董某父母不在期间负有对董某的监护职责。本案应由张某和董某的父母连带赔付梁某的医疗费。

  2.《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董某8岁、梁某7岁,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董某、梁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期间因教师石某离开,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发生董、梁二学生争吵而使梁某摔伤的事件,石某对此存在过错,石某是在工作中造成对梁某的损害,应当由学校适当承担责任。所以,本案最终由董某的父母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张某与董某父母负连带责任,学校适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二、赠与合同

  案例:徐梅从北京某著名大学毕业后,经过申请获得美国哈佛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没有得到全额奖学金。正在她为学费发愁之际,早年移居美国的伯父徐强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如果徐梅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他将向徐梅提供所有的学习生活费用。徐梅表示同意,于是赴美读书。不久其伯父去世,遗产由其女徐丽莎继承。临终前,徐强吩咐其女按时用自己在中国大陆合资企业中的收益支付徐梅在美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但徐丽莎拒绝支付。徐梅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徐丽莎按时支付有关费用。

  问题:1.徐梅与其伯父之间的赠与合同从何时起生效?

  2.本案中徐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评析

  1.徐梅与其伯父徐强之间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与一般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不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属于诺成性合同。因此,该合同应当从双方达成赠与一致时起生效。

  2.赠与人徐强去世后,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的义务,故赠与人之女徐丽莎有责任继续按原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徐丽莎拒不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徐梅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