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制度研究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慈善捐赠,激励制度,税收
  • 发布时间:2015-09-10 14:23

  【摘要】当今,通过鼓励企业捐赠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已成为众多国家积极采用的方法。本文通过对我国慈善事业的现行的税收激励政策和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对税前可扣除比例、税收激励政策的程序简化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为我国慈善事业的税收激励政策评估与体制健全提供参考。

  【关键词】慈善捐赠 税收

  慈善事业发展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的重要风向标,慈善事业对财富和资源在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再分配以及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并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公众通过发展慈善事业不仅可以表达意见,它也是公众主张权利的基本形式。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是政府与社会的沟通桥梁。由此可以看出发展慈善事业不仅对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起着重要的作用,还推动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慈善事业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一、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目前状况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激励制度的相关税法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公益捐赠,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允许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将其经营所得按照税法规定通过国家机关和有关的社会团体向我国教育事业、公益事业、及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在纳税人所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的部分,捐赠额按照规定可以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剔除。

  (三)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法规定,由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物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营业税

  我国现行营业税规定,配偶与直系亲属间的无偿赠与,分割离婚财产,将财产无偿赠与其直接抚养义务人或赡养义务人,不征营业税。

  二、目前我国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弊端

  我国慈善事业相较与国外发达国家还处于起步阶段,慈善捐赠的主要来源是企业和个人的税后所得,税收激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捐赠的规模,而我国现行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所得税非主体种对慈善捐赠扣除比例的作用有限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的允许税前扣除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的3%提高至年度利润总额12%,表面上税前扣除比例较以往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并不是主体税种,即使所得税提高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但所得税对我国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较为有限。

  (二)流转税对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激励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以增值税为例,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予他人要作为正常的销售处理,需要照章缴纳税,企业在捐赠后仍需要对没有实现的收入和没有实现的增值缴纳增值税,这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慈善捐赠积极性。

  (三)复杂的个人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程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捐赠额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抵扣。公民要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所需要进行的程序较为繁琐,这是由于个人在捐赠后很少索取捐赠的相关凭证,也就不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我国个人捐赠减免税的程序较繁杂,退税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四)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体系尚不健全

  当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或流行性的疾病爆发时,在社会资源不足时便会需要企业伸出援助之手捐赠各种救灾治病所需要的物资,但是捐赠方按照规定并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捐赠救灾治病所需要的物资时,要照章提供所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若无法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将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的有关证明。此项规定将提供非货币资产价值证明的义务转移到了慈善捐赠方,若捐赠方无法取得相关的原始证明凭证或无法获得现时的证明材料,则不得享受税收减免。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相关措施

  鉴于我国目前相关促进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或多或少的存在缺陷和不足,相应所产生的激励效应较弱,因而有必要针对不足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慈善捐赠的调节作用。

  (一)适度提所得税对于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

  虽然所得税的慈善捐赠可允许扣除的比例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流转税仍然是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的主体,而相应的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较小。正因如此,捐赠所得税所允许的慈善捐赠扣除比例的提高对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仍然是有限的,所以要想增强所得税对慈善捐赠的激励作用,应在现有水平上进一步挖掘所得税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的潜力。

  (二)加强流转税对慈善捐赠的激励作用

  仍以增值税为例,由于企业为其没有实现的增值、收入缴增值税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考量,增值税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如果直接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及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从视同销售货物这一征税范围中剔除是不现实的,合理的将增值税的减免与慈善捐赠相结合,将有利于充分发挥流转税对慈善捐赠的激励作用。

  (三)相关慈善捐赠税收减免程序的简化

  较为繁琐的慈善事业捐赠程序,以及效率较低的税收激励政策的执行力,使得相关的捐赠行为人在捐赠物资时很难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捐赠的积极性。因此推行高效率的、简化的慈善捐赠程序势在必行。

  (四)非货币财产捐赠税收减免机制的建立

  对于非货币性财产的税收减免,对于物资价值的确认以及扣除的限额和扣除的比例等都应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慈善捐赠的物资的价值极易被捐赠者夸大。因此,所捐赠的非货币性物资的价值确定较为重要,所以可考虑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现有捐赠形式、合理估价、划分捐赠财产性质等问题,做出更加完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并建立非货币财产捐赠税收减免机制。

  四、结语

  慈善捐赠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弥补了政府职能的缺位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现行税收政策激励慈善捐赠行为所在的问题的剖析及完善策略的提出,对推动我国慈善捐赠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充分发挥和发掘全社会的慈善捐赠潜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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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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