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共约》于近日生效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税收征管,反避税
  • 发布时间:2016-02-22 09:34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公约》生效执行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解读。

  那么,该《公约》在我国适用于哪些税种?规定了哪些税收征管协助形式?在执行推进的过程中又会遇到哪些困难和障碍?下面,《财会信报》记者为大家梳理一下《公约》的相关情况。

  国际税收征管协作进一步深化

  随着近几年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收益迅猛发展。但各国税法规定上存在的差异及其银行法关于金融隐私权设置的严格保密制度,给逃、避税行为留下了空间。

  1988年1月25日,为迎接开放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所带来的严峻挑战,解决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与税收管理有国界性之间造成的税收管理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欧洲委员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在法国共同制定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2010年5月,欧洲委员会与经合组织响应二十国集团号召,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的国际标准,对《公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约》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于2011年6月1日开始生效。在此大背景下,《公约》的影响力迅速上升,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

  2013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五十六个签约方。

  签署《公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近些年来的工作导向。在国际税收管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明确要以跨境税源的风险管理和满足纳税人需求为工作重点,完善反避税、“走出去”税收管理,以及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并且积极应对税基侵蚀、利润转移的形势。

  该《公约》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个多边税收协议,使中国进一步参与到全球共同打击跨境逃、避税的国际合作中。王军曾公开表示,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之际签署这一协议,具有非常深远和积极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国税收领域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大。

  王军认为,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在外资不断进入的同时,对外投资亦迅速发展。但同时,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打击跨境逃、避税,一直是我国税收征管的难题。而签署《公约》,将有助于拓展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挤压跨境逃、避税的筹划空间,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以情报交换协助方式为主,注重保护纳税人隐私

  在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明确了《公约》的生效执行日期。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公约》自缔约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三个月后的次月第一天起生效,于缔约方生效当年后的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我国是在2015年10月16日向《公约》保存方之一的经合组织交存批准书的,因此,《公约》在2016年2月1日开始对我国生效,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在税种的适用范围方面,该《公约》在我国适用于除关税、船舶吨税外的所有税种。根据《公约》规定,缔约方必须按类别列出本国适用《公约》的税种,未列入的税种,缔约方不能向其他缔约方请求征管协助,也不对外提供该税种的征管协助。

  我国在声明中列出了目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16个税种。这也就意味着,《公约》执行后,我国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范围将由原来的以所得税为主,扩大到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税种。这将使税务机关收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力度得到大大加强。而对于我国未开征的税种,不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征管协助。

  该《公约》规定了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三种税收征管协助形式,并允许缔约方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作出保留。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及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我国在《公约》批准书中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包括邮寄文书)作出了保留。

  据了解,我国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与其他缔约方开展情报交换协助,即,与缔约方税务机关交换涉税信息和开展税务检察工作,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察和境外税务检查,并在实践中,按照国家通行标准对外开展情报交换工作,按照《公约》规定执行相关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约》在与缔约方开展税收征管协助的同时,非常注重保护纳税人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并从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纳税人信息的安全。《公约》规定,缔约方应对纳税人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且仅用于税收征管目的。如果缔约方国内法规定在提供专项情报或自发情报前可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居民或国民,缔约方可在批准《公约》时作出相关声明。

  我国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为前提,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有效防止信息的不当披露和滥用。因此,为了进一步保护纳税人知情权,我国在《公约》批准书中也作出了此项声明。

  在领土适用范围方面,《公约》仅对主权国家开放。根据我国两特区基本法以及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经征询两特区政府意见,该《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约》还规定,在两国都是缔约方且已签署双边税收条约的情况下,《公约》允许两国可以选择最有效、最适当的条约执行。但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一致性,两国不得就一个案件适用一种以上的条约。

  我国除《公约》外已签署的104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均包含有关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条款,且与10个国家签署的情报交换协定也专门就双边情报交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未来在对外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时,将结合《公约》以及其他税收条约的规定,选择最有利于我国的处理方式,最大限度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实际操作或困难重重

  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税收专家潘洪新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当前国际经济合作、交流的增加,各地税务机关会遇到跨境税收管理的问题。但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各地税务机关没有渠道掌握超出征管权限以外的涉税信息。但有了该《公约》,各地税务机关就可以借助这一有利形势,充分运用各种信息加强征管。

  潘洪新还表示,此次《公约》生效执行后的最大受益方是各缔约方,特别是各国的税收征管部门。对各缔约国而言,参与《公约》,意味着又增加了一个打击跨境逃、避税的强有力的手段。

  关于《公约》在我国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难点,潘洪新进一步指出,各国虽然参与了《公约》,但参与国毕竟均是主权国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缔约方合作是否积极、顺畅,还有待实践检验。而且,各国对公约条款的理解会存在偏差。另外,各缔约方通过《公约》寻求互助,可能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如向某国发起情报交换请求,由于程序复杂,对方也许不能及时回复,从而影响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国内税务机关相互的配套措施如何跟进、是否能做到及时跟进,都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经济学家余丰慧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公约》执行起来可能会比较难。要让《公约》真正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作用,还需要长时间的观察。首先,《公约》的执行涉及到签订协议的各个缔约国的自觉性,但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我国。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信用意识普遍不强,而且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在过去,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很多合约,但由于中国履行合约的能力较差,在以往的合作中,中国的诚信值、执行力度和深度都没有达到国际标准,也达不到各国的满意度。甚至,有时候中国还会找借口来推辞了事。因此,各缔约国所面临的风险,其实主要是源于中国。

  其次,在技术层面,操作起来难度也非常大。究其原因,在于国家的监管在技术层面跟不上,还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来鉴定纳税人是否逃税。而在当今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模式给企业逃、避税带来了非常大的空间,许多企业通过互联网恶意逃税。因为,许多互联网支付方式不在税收监管范围之内,这就使得一些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直接进行款项转移,从而钻了税收政策的空子。

  再次,在思想层面执行起来也有些难度,这与中国目前的舆论监督状况有关系。

  最后,余丰慧表示,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大对当事人、纳税人的教育,不能护短,不能单单只靠自觉、道德,而要靠制度来约束。

  具体到地方执行,潘洪新进一步指出,要落实好《公约》,各地税务机关应组织好对《公约》的学习,了解《公约》所赋予各缔约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以便能在遇到跨境税收问题时,首先想到《公约》这一有力武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也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即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便各地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能与《公约》无缝对接。

  本报记者 王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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