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增值税新政梳理及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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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22 09:50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能放弃减税?
法规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
新政要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控风险:企业需及时学习、更新政策,依照《9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不一致是否有风险?
法规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
新政要点:(1)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防控风险:根据《148号文》,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需要更加严格。纳税人取得购进的发票品名与开具销售发票的品名应该保持一致,比如一般商贸企业的进项和销项,基本要一致。对于生产加工企业来说,其进项和销项也要有一定的逻辑关系,购进的是棉花,就肯定不能卖出棉花糖。
所以,企业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自身(销项)方面,严格如实地按照销售品名开具发票,而不能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也不能任意开具品名,不能认为只要金额对就可以;二是上游(进项)管理方面,严格审核取得的发票,并加强和对方的沟通,不是只要金额对、认证通过就行,而不关注品名。虽然《148号文》规定的是“明显背离”的情况,但也间接说明了进销品名不一致问题的严重性。所有企业都要加强这方面的风险管理。
增值税发票系统是否能开具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法规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
新政要点: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能够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
防控风险:根据《84号文》,今后,企业在日常业务中可能会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因此,企业要熟悉相关规定,做好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管理,防控因对政策不熟悉而发生的税务误区。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改变?
法规条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
新政要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简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78号文》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防控风险:根据《78号文》,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涉税风险管控,避免走入政策误区。
1.注意优惠政策变化。原来的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方式,而《78号文》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2.注意企业自身适用的退税档次。《78号文》规定的退税比例分为100%、70%、50%、30%几档,和原来的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档次有变化,企业应该按照新政操作。
3.注意核算方式。纳税人对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或劳务,应严格按照《78号文》的有关要求单独核算。
行业标准变动对相关增值税政策是否有影响?
法规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
新政要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因此,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照《86号文》施行。
防控风险:此项政策虽然属于特殊行业的政策,但仍然可以启示企业财税人员,要及时关注涉及特定行业的政策,且对行业政策执行的标准文件的变动更新,也要及时关注。如果企业只是学习了新政,却未对文件涉及的标准进行更新学习,就相当于按照老标准来操作新的税收政策,会致使企业错误地使用税收政策,走入财税误区。因此,企业必须对涉及税收政策的行业标准加以关注,并及时更新,同时结合新政来开展日常税务管理。
增值税连续零申报对企业是否有影响?
法规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
新政要点:企业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的情形包括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非正常原因致使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的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防控风险:自2014年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很多相应的纳税和纳税评定级别挂钩的政策,目的是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关于增值税连续零申报,企业总是认为税务局不会管,所以,对于增值税连续零申报的相关后果没有加以考虑。现在,根据《85号文》规定,企业应该遵从税法,如实纳税,加强增值税申报管理。对于出现的连续零申报的情况,企业要主动去识别是正常原因还是非正常原因。如果是正常原因,就要强化和税务局的沟通工作。
构成附属设备的电梯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法规条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
新政要点:(1)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②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2)《117号文》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防控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初看此政策,企业通常会认为电梯不能抵扣进项。但是结合《117号文》“对于煤炭采掘企业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规定来看,此时的电梯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此处指的是构成构建物附属设施的电梯。从事电梯销售的电梯进项当然可以抵扣)。(完)
文 左岸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