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简化事务所未受行政处罚证明程序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事务所,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16-03-04 15:06

  记者日前获悉,财政部近日印发通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事项中财政部门出具未接受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程序,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财政部》在通知中明确,在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流程中,将简化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取消财政部门出具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环节,调整为通过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内设功能查询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过程中须查询申请人未接受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程序为: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事项,由具体审批的财政部门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自主查询,对查询表明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事务所总所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查询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并回复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下发的《关于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出具行政处罚证明的通知》、《关于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的通知》停止执行;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事项,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要求各财政厅(局)于2016年3月底前将近三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完整录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今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应将处罚信息及时录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此通知适用范围仅限于财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时,主动向受理方说明是否受到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并提交未受到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了解到,日前,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江苏注协”)也印发文件,决定不再为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江苏省内招投标业务等开具相关证明。

  江苏省注协建议,对江苏省内相关单位在招标公告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证明的不合理条款,各事务所可对其提出质疑和投诉,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也可向江苏省注协反映,由注协通过相关渠道维权。此外,江苏省注协计划适时在官网开通行业惩戒信息社会查询窗。江苏省注协还将向中注协积极反映,争取在全国统一部署该项工作。

  (记者 郝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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