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坐诊
- 来源:人力资源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工伤保险,人身意外险,社保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1-08-26 15:43
HR来信:
我公司招用保洁员张某,双方口头约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四个小时,工资15元/小时,保险自理,工伤自负。
前段时间,张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逆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负主要责任。张某伤好后,回公司上班第一天,就向公司提出要求做工伤认定,并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要求合法吗?
劳达集团高级研究员李伟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根据问题的描述,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贵公司与张某建立的其实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至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三类社会保险险种,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由劳动者以个人身份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方式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也是以个人身份参保,工伤保险由其所工作的用人单位参保。
据此,贵公司跟张某口头约定的“保险自理,工伤自负”,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贵公司应当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若张某发生工伤,贵公司应当依法为张某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法向张某承担有关的工伤待遇。
然而,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因此,贵公司所提问题中,张某的受伤并不构成工伤,贵公司无需向张某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综上,张某的要求部分合法。贵公司应当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的缴纳手续,但张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贵公司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险可否与工伤保险抵充
HR来信:
我公司已为所有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同时,为了给员工提供好的福利待遇,我公司还为所有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险。
公司员工李某,工作时间不慎受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八级工伤。我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其申请了人身意外险的理赔,并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申领了所有待遇。之后在李某离职时,他又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认为,之前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是公司花钱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所得,完全可以抵消其离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但李某认为,人身意外险他是受益人,本来保险公司就该理赔的,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也是依法该有的,两者不应抵消。
请问,李某的要求合法吗?我公司还需要再承担工伤员工离职时的工伤待遇吗?
专家回复:
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险的关系问题。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本单位的劳动者缴纳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险,该保险的全部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实际工伤级别,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处各获得一定数额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身意外险,是一些单位为了保证员工福利而出资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员工发生意外时,根据投保范围,员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保险理赔。大多数单位在投保时,所投保的范围都不仅仅包含因工作而发生的意外伤害,还包括工作时间以外的意外伤害。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保险种类,只不过在员工发生工伤时,两个险种刚好同时发挥作用罢了。而且,工伤保险待遇完全是由法律法规来规定的,而人身意外险则是由单位与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协议约定的,二者不能搞混。
具体到贵公司这个案子,人身意外险理赔给李某的费用,是基于保险关系产生的,这个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受益人是员工个人(根据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人身意外险的受益人应当是个人,而不能是单位)。通俗一点来讲,人身意外险的理赔就是保险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事,跟用人单位无关。而工伤员工离职时的工伤待遇,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所以贵公司不能因为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了,就不承担员工离职时的工伤待遇。
因此,李某的要求是合法的,贵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以协商不缴社保吗
HR来信:
我公司招了一批工人,入职时,每个人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其中明确提出,要求公司不给他们缴纳社保,而是按月向他们多支付一点工资。在提交申请时,这些员工还向公司提出,如果公司给他们交社保,扣了他们的工资,他们就集体辞职。由于可以压缩社保成本,又有他们本人的申请,所以我们答应了他们的请求。为了稳妥,我们跟这些员工都签了协议书,明确约定是他们申请不缴的,他们不能再去投诉或者仲裁。可是,我们总感觉这个做法有些问题,想问一下,我们这么做合法吗?
专家回复:
贵公司的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简单来讲,就是双方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社保。协商不缴社保,由于协议书的存在,使得这个方法颇具迷惑性,不仔细想,会觉得这种操作是合法的,毕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协商一致的。
问题在于,大家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社会保险的本质。不管是现行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还是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向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缴纳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义务承担者,国家才是权利享有者。两个义务承担者协商一致,不向权利享有者履行法定义务,这就如同两个子女协商以后,一致决定不赡养父母一样,均属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如果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社保管理部门不管单位与员工是否有协议,也不管到底是谁提出来的,追究的责任人都是用人单位。
综上,用人单位千万别想方设法规避社保,也千万别被部分劳动者左右,一定要依法为员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
男员工非要缴纳生育保险吗
HR来信:
我公司一直依法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最近,我们新招了一名男员工。在其办理入职手续时,我们告诉他公司会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让他配合公司把社保转移的有关手续做好。他提出,他是男员工,不涉及生育问题,可否不缴生育保险,毕竟缴了以后享受不到。请问,该员工的请求我们能答应吗?男性员工到底要不要缴生育保险?
专家回复:
这名男员工的请求贵公司是不能答应的,男性员工也要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我国目前关于生育保险的立法规定,以及即将在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是不区分性别的,统一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也不是说男员工不涉及生育问题,也就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其实,虽然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规定男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但在四川、江苏、广东等地的地方规定中,都有明确说明,如果男员工的配偶依法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是可以通过男员工这一方来享受到部分生育保险待遇的。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男性员工配偶未就业的,生育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综上,生育保险并不区分性别,男员工也要缴纳。依法缴纳之后,也不是说绝对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在一定条件下,男员工也是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的。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