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总体来说,共有“六大特色”。
争议最大的修改是“拘捕后何时通知家属”。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最受争议的条款莫过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83条和第91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至今包括部分律师、学者在内的一些人,仍然担心相关条款的修改会导致“秘密拘捕”现象,更担心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会被执法部门故意曲解或者滥用。对此,首先应当用历史的观点看待本次修正案的变化。与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较,在此问题上并没有倒退,而是有所进步,譬如立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等。其次,为防止法律规定的滥用,应尽快制定严格而操作性强的立法解释,切实体现本次修法中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
变动最大的制度是“证据制度”。证据制度的完善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共8条,此次修改5条,增加8条,无论是条文数量增加上,还是内容变化上,均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进步。主要有:修改证据的定义,从“事实说”转为“材料说”;完善证据的种类,将书证与物证分类规定,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明确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细化证明标准;改革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制度;确立了警察作证的部分义务及近亲属免除出庭义务;写入了“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两项重大原则,同时吸收了证据裁判主义的部分合理因素等。
最能体现保障人权的修改是“辩护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张了辩护权。辩护人介入时间已经由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到了“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享有了更多的知情权,明确了辩护人的责任;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了一定的保障;确立了辩护人涉嫌犯罪异地管辖制度,力图减小刑法306条对律师辩护的影响。同时也对整个辩护制度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如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在侦查阶段确立了律师准入制度,辩护人的保密义务,辩护人的申诉权等。
担心最大的增加是“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增加引起了全社会的激烈反应。一种观点认为技术侦查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将其规定在法律之中严重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将这种久已存在的法外制度,规定在程序法中,并加以严格适用的限制是对其有效的制约。前一种观点是建立在“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认识基础上。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既没有司法审查的保障,立法中又对其期限设立了较为宽松的规定,甚至将这一制度扩展适用到了检察机关,其执行的效果恐要脱离立法机关的设想,使得随意侵犯公民隐私权合法化。后一种观点是建立“与其已经秘密行使,不如纳入法治”的认识基础上,故而希望立法对其进行制度化的严格限制,执法中不偏不离的严格执行。
最有特色的制度是“刑事和解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刑事和解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经多方试点后入法,虽然只有寥寥三条,适用的范围规定较小,程序还不健全,但其体现的和谐、效率等诉讼价值是不容小觑的。针对我国目前贪官外逃并带走大量资金、财物的现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无疑将深得民心。
最需要解决的立法问题是“社区矫正”。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到法定的刑罚执行体系之中,新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社区矫正执行的刑罚种类,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机关仍然不知在哪里,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只能依据效力不高的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各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也千奇百怪并未统一,因此颁布“社区矫正法”以规范社区矫正,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以后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文/冀祥德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