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应纳入人大监督

  正是由于我国市场化改革从未直面国民权益的所有者缺位问题,这才导致社保基金、国有资产等原本属于国民所有的财富与权利,都处于产权模糊、监管缺失的境地。只有通过强化各级人大的监管权责,凸显人大全权代理公有资产所有者的地位,才能形成对国家财富管理者的有力监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2月22日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据媒体披露的消息,《社会保险法》三审稿中关于社保基金的信息披露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尤其值得期待,其中,加强人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督被视为带有突破性的调整。然而从披露出来的细节判断,也许还不应过于乐观。

  据悉,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这意味着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权首先仍掌握在“本级人民政府”手里,人大实际上只是听取监督者的工作报告,检查的是《社会保险法》的执法情况,从积极的角度看,人大行使的是对监督者的再监督。

  草案又提议,“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这当然是施惠于民的善政,但关于这部分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来实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本部门管理之基金的监管者,不啻于老子管儿子,甚至干脆就是自己监管自己。

  以此类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均采取“行政机构监管基金运用、人大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实现再监督”的模式,那么在地方一层由于缺乏国务院财政部门这样的相对超脱的实体参与监管,社会保险部门自己监管自己的色彩可能更加浓郁,很难相信这样的监管能落到实处。

  这样说并非认为人大的监管无足轻重。恰恰相反,从机制本身看,人大更适于成为监管权力的直接来源。政府是行政机构,人大是立法、议事机构,议的过程本身就蕴含着信息的沟通,伴随着一定的透明度,而通过协商达成集体行动的代价高于命令指示的行动,这也能对挪用资金构成较为有效的制约。

  从产权关系看,人大代表全体民众作为直接监督的来源也更合适。社保关乎民生,自当由社保的缴纳者组织力量进行监督,这本是产权结构的合理安排,而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法定的立法机构,代表国民行使权力,因此,将社保基金纳入人大监督,本来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实际上,正是由于我国市场化改革从未直面国民权益的所有者缺位问题,这才导致社保基金、国有资产等原本属于国民所有的财富与权利,都处于产权模糊、监管缺失的境地。这也是近年来贪污腐败屡禁不止、权贵资本日益勾结的制度性根源。只有通过强化各级人大的监管权责,凸显人大全权代理公有资产所有者的地位,才能形成对国家财富管理者的有力监督。

  需要澄清的是,人大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权力的直接来源,并不意味着一定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直接实施监管。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用是高度专业化的过程,随着市场和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对资金合理运用要求的提高,相应地对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也会有越来越高的要求。根据国际经验,可以成立对人大或其常委会负责的专门委员会,作为在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咨询上具备很高专业水平的智囊型组织,来行使监督权力。

  防止挪用的釜底抽薪之策是让资金处于高效、透明的被运用状态,而不是趴在账上随时听候领导之命。这需要《社会保险法》在内的法律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途径、程序、信息公开化的方式和渠道等做出明确而详细的限定。规定越详细,监管条件越明晰,对挪用进行事前的威慑约束越多,那么事后的评估核查就越容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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