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共享: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前提

  前段时间有一个提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最关键的两个字是“治理”,和过去所讲的统治、管理都有联系,但还是有区别。在这里,“治理”是强调多元主体的管理,民主的,参与式、互动式的管理,而不是单一主体管理,不一定是从上到下单线的管理,所以国家管理者、广大群众、各组织、各单位都是主体之一,从过去一个主体变为多主体,从过去单向的从上到下管理变成各个方向协调的治理。

  政府应有开放数据的理念

  在大数据时代,在数据构成的世界,一切社会关系都可以用数据表示,人是相关数据的总和。

  作为公共财产的政府数据,本质上属于全国人民,如果让这些数据回到人民群众中去,当然要在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其作用就像当年实行的“耕者有其田”,是生产关系的一个大变革,也会促进生产力的大解放。

  目前支持大数据产业的数据来源主要靠政府。有些人担心数据开放后的作用,其实不用担心政府开放的数据没人用,开放数据后,众多的中小企业会创造出各种各样的数据应用,形成过去没有的数据生态链。例如纽约在数据公开后,2年时间内,就有500多家企业来做数据相关服务。

  刚刚讲的“政府开放数据”、“公共部门信息”和“大数据”还不完全相同:“政府开放数据”应该占“公共部门信息”的大部分,“大数据”是个公共概念,不单指政府数据,还有企业数据。

  政府共享的数据分为三类:

  (一)面向操作业务的信息共享。这种共享是为办事人员设计的,办理银行贷款时要查信用数据库;办理出入境手续时要查局级干部名单表;办理税务业务时要查上家的增值税。现在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讲的开放数据,主要指这部分,是政府各部门之间办公流程所需要的数据。

  (二)面向管理的信息共享。使用这种共享数据的大多为各项业务的管理者。管理者需要及时看到业务各方面的运行状态,便于及时控制、调整及记录数据以备查。

  (三)面向研究和决策的信息共享。使用这种共享主要是政策研究人员、主管官员和企业领导。这种信息共享的作用是发现知识、总结规律,从数据中发现新知识、新问题,制定新政策,更需要大数据。

  目前我们还处在阶段一,从一到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政府开放数据的标准我所在的课题组,提出了政府开放数据的六项原则:

  开放原则:政府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注意开放与保护隐私的平衡。

  保障安全原则:根据安全等级确定数据共享的范围。

  价值导向原则: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共享的目的是促进数据资源的利用。

  质量保障原则:内容完整可信,数据格式方便使用,内容及时更新

  责权利统一原则:政务数据拥有部门承担数据开放的责任,依法明确可开放数据的范围。用户对下载后数据的使用行为负责。

  数字连续性原则:被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应维护其数字连续性,可检索、可呈现、可理解、可被发现,保证可持续再用。

  在评价政府开放数据时,应从以下5维度框架进行:

  政策与立法:相关的立法文件和政策;政府数据共享的程序和标准

  技术:共享数据格式的规范程度;数据质量如何;数据是否通俗易懂;数据更新和维护水平等

  管理架构与组织形式:监督和合作机制是否恰当,是否明确谁承担保证数据质量的责任;是否提供激励机制让公共部门提供数据(包括对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是否明确谁承担费用,维护政府开放数据的金融机制和费用模式等。

  沟通交流:政府开放数据是否形成良性的生态系统;企业界的支持程度;公众对政府开放数据的兴趣;反馈渠道是否畅通;公众对政府开放数据的满意度等。

  效果和效益:政府数据共享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数据共享对政府本身工作效率的提高等。

  最后,综合以上几个考核点中,以下条是特别重要的:

  (一)共享数据应以公众需求为导向。

  数据开放的“目录”不是登记政府现有的数据,而是要按照群众的实际需要编写“目录”,按需求归档。美国在政府信息化建设中坚持“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理念,美国联邦政府在电子政务建设中提出了“让人们点击3次鼠标把事情办完”的口号,减少企业或老百姓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时间和成本,要使公众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化主角,促使政府从内部进行变革,实现全民政府的理想,公众的需求将成为未来政府信息化发展的原动力。

  (二)重视数据共享的成本。

  信息共享一定要算经济账,不是共享信息越多越好。共享一定能带来信息化成本的节省。信息共享在给共享方带来多种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当的成本支出。信息共享的方案设计是实实在在的经济选择问题,经济上不合理的信息共享方案是必定不能持久。应建立一个全面、科学的数据共享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关注数字指标,还要特别重视质量指标。如社会满意度,服务质量系数等。

  (三)重视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效能、效益和效率”。

  应从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后的“效能、效益和效率”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建立一套科学绩效评价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这里要提一个观念问题———数据再利用。国外有数据再利用法,我国没有,这里面存在一个误区:政府开放数据后,政府要再利用,越充分利用越好。这实际是错的。政府拿税收收入采集数据,很多国家限制政府再利用,不许政府利用。要求政府必须把数据给公众来利用,因为如果政府再利用数据,政府有近水楼台,有其他数据使用者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对其他使用者有妨碍。所以美国及很多国家立法,限制政府对数据再利用。我们国家不是这样,很多机构自己要利用。

  而阻碍政府信息共享的因素正是不愿贡献、不敢共享、不能共享。

  我国政府管理者应树立政府数据共享的理念,明确开放政府数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的法规和制度,制定政府数据共享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利用壁垒,充分发掘政府数据的红利,为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建设提供持续而强大的动力。

  文 李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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