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物长宜放眼量

  在信息化项目合同中,标准、方案、工期、价格、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信息化项目的验收似乎可以按合同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是那么简单。

  在信息化项目合同中,标准、方案、工期、价格、违约责任等基本要素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信息化项目的验收似乎可以按合同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是那么简单。

  考虑专业能力不对称

  首先说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由于信息化项目的专业性比较强,所以信息化项目的合同绝大多数是由乙方,也就是服务提供方起草,经双方确认。从专业能力不对称的角度来看,这个合同应该是一个对乙方有利的协议。

  技术方案必不可少

  再说方案。作为合同的主要附件,项目的技术方案是必不可少的。在项目未实施以前,技术细节不可能做详细的表述。随着项目的进行,会发现在调研过程中未发现的问题。这就是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的由来,而随后的一句便会是“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通过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这个甲方或乙方法院,估计也会在签订合同时“协商”一下。

  开发系统的“良心活”

  再说质量。盖楼房、修大桥有偷工减料的过程,信息化项目何尝不是如此。有人把开发系统叫做“良心活儿”。系统开销有大小,稳定性有强弱,这不仅与开发人员的能力有关,也与责任心有关。系统的质量,只有具体开发人员心知肚明。系统的质量,在合同中一般也会做一些约定,但系统测试验收不可能完全发现隐藏的质量问题,只有通过一定时间的实际应用,才有可能发现。

  “友好”地对待项目验收

  这个案例中,如果从合同上讲,所有可见的不利因素全都在甲方,甲方违约在先,如果是对簿公堂的话,乙方还会提出一系列的“需求频繁变改”的实例,而乙方都做了相应的系统的修改,而使工作量大大超过了合同的约定。甲方是付给乙方违约金呢,还是追加投资呢?恐怕还要追究一系列人员的“责任”。

  当然,这只是一个极端的推测,毕竟这个合同是“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形成的,而且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最后才是“经法院处理”。双方能够进行合作,一定是建立在一定的互信、互利的基础上的。既然“友好”在先,我建议还是“友好”地对待项目验收。

  验收不代表项目完工

  信息化是没有终点的,系统实施完成,伴随而来的就是系统的升级、新的需求会源源不断地产生。所谓的“验收”,只不过是对以往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总结或对系统状况的评估,并不代表着项目的完工。“求同存异”是处理集团之间关系的准则,在这个项目的验收中是不是也可以借鉴呢?

  验收只是一个过程,可以将未完成的部分作为验收报告的一项内容,体现在验收报告中,在不影响大局的情况下,允许工程的延期。

  信息化项目其实是一种长期服务,一种长期的合作。风物长宜放眼量,一种和谐的关系,更能使双方走得更远。

  文 谢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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