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息披露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建议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碳盘查,中国企业,法律法规
  • 发布时间:2015-03-02 08:06

  【摘要】持续的全球变暖使得人们意识到节能减碳的重要性,也促使了碳信息披露的产生与发展。文章通过介绍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改善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提出建议。

  【关键词】碳信息披露 碳盘查 中国企业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温室效应对人们生存环境带来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如何节能减碳因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效控制碳排放量的前提取决于高质量的碳盘查和碳信息披露,较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也能够为政府实施低碳导向政策提供帮助支持,并帮助企业树立低碳环保形象,寻找低碳时代中新的商机。

  一、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碳信息披露现状

  最早发源于英国的碳披露项目(CDP)每年2月会向各个国家的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发放调查问卷,调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策略等情况,督促企业主动履行节能减碳和碳信息披露的义务。该项目从2008年起开始在中国100家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中展开调查,可惜当年只有5家企业填写问卷。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认识到碳盘查工作的重要性,对CDP问卷进行回应的中国企业数量逐年增长。2013年,中国首个碳披露项目在北京启动。很多企业也开始主动通过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形式披露碳信息。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已经被很多公司提升到了战略层面,并且公司内部也开始指定专人或是专业部门来处理应对气候变化的事项。

  (二)碳盘查与碳信息披露规定

  国际上认可度较高的碳盘查标准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核算标准(GHG Protocol)、ISO16064系列标准、PAS2050。其中GHG Protocol是全世界第一个温室气体核算标准,涵盖了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为后来出现的其他温室气体核算标准提供了基础框架。ISO14064标准即是GHG Protocol的基础上建立的。2008年公布的PAS2050则是世界上第一个被认可适用于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碳盘查的标准[1]。

  相较国际上对于碳盘查标准的研究,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稍显落后。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强制性的碳盘查标准。但随着企业以及政府对节能减碳的关注度提升,许多地方性的碳盘查标准开始涌现。2011年,全国首个组织级碳盘查标准在湖南省通过专家组评审,是全国首个组织级碳盘查标准。同年我国首个碳盘查标准在武汉发布,标志着中国碳盘查工作从此有据可依。2012年,我国首个区域级碳盘查标准也在湖南省出炉,填补了国内区域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标准领域的空白[2]。

  在碳信息披露标准方面,国际上最早有明确规定的是美国。201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气候变化相关问题的披露准则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主要从公司业务、涉及的诉讼程序、主要风险因素、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这四方面披露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信息。中国也在碳信息披露法规方面积极做出尝试。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排放污染物信息,并重点要求被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披露其污染物信息。但因为不是普适性的规定,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有限。直至2014年,上海证券交易所金融创新实验室发布了《沪市上市公司碳效率分析与产品开发研究》报告,建议监管机构尽快出台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规则,碳信息披露才开始从鼓励性披露逐渐转为强制性披露。

  二、企业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碳盘查标准和完善的碳信息披露制度

  统一的碳盘查标准是有效进行碳信息披露的前提[3]。目前虽然GHG Protocol是主流的碳盘查标准,但是企业依然在选择适合自身的标准时有一定自由度。这使得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很难有可比性。另外,并非每一家企业都会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碳盘查过程和结果进行鉴证,从而使得企业披露的碳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另外,虽然我国政府也日益关注节能减碳,不断发布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来应对气候变化,但是至今并没有对碳信息披露有明确的立法规定。目前只是对部分上市公司有强制性的碳信息披露要求。由于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有披露义务的企业自然会有选择性地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使得信息失真,失去应用价值。而没有披露义务的企业考虑到披露信息的成本,可能选择甚至完全不披露碳信息。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碳信息披露以及碳盘查标准并没有通用性的强制法规,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全权负责监督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情况。虽然从2003年起环保部和证监会开始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领域展开合作,但是由于双方权利责任不明确、沟通协调不够等原因,没有起到监督应有的效果。除了专业机构,普罗大众、环保团体或是其他社会组织也难以有效督促企业主动履行碳信息披露的义务。缺乏监管使得企业在碳信息披露工作上的主动性进一步降低。

  三、发展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碳盘查和碳信息披露的立法

  明确、可行且统一的碳盘查标准可以帮助企业正确计量碳足迹,为正确完整披露碳信息打下良好基础。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不同类型和地区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碳信息披露范围,限制了企业披露的碳信息的可比性。因此,相关立法部门应着手制定一部综合的、通用的碳信息披露标准,给予所有企业一个基本的参照。当然,对于某些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披露额外的更详尽的碳信息。但是至少应当如同财务报告一样,大部分企业披露的碳信息范围应当一致,从而提高碳信息的可比性。

  (二)建立碳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

  有效的监督机制应包括两个部分: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一方面是政府、社会团体、公众对企业的监督,另一方面是独立第三方对于企业披露的碳信息进行审计[4]。内部监督则是企业内部设置部门或是专人来负责对碳排放进行管理以及信息披露。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辅相成,才能帮助企业有效披露碳信息。

  参考文献

  [1]童俊军.国际温室气体核算标准比较分析[J].中国标准导报,2012(12):13-15.

  [2]李挚萍,程凌香.企业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各国的立法应对[J].法学杂志,2013,34(8):30-40.

  [3]谭德明,邹树梁.碳信息披露国际发展现状及我国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J].统计与决策,2010(11):126-128.

  [4]张彩平,肖序.国际碳信息披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财务与金融,2010(3):77-80.

  赵玥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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