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国内会展企业的影响和对策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营改增,会展服务
  • 发布时间:2015-03-02 08:21

  【摘要】会展产业作为服务性产业对会展举办国或地区参与世界贸易、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对外交流和提升国际形象起着独特的作用,发展会展产业也成为了各国和地区政府努力实现的目标。为了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自2012年起上海开始实行“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政策的实行对会展业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呢?本文将从该项政策在会展企业中实行的情况进行剖析。

  【关键词】营改增 会展服务业

  在2011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1]111号文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会议展览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采取6%的增值税税率。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转变给会展服务企业的税负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下面笔者将从实例出发进行剖析解答。

  一、会展服务业简述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对于下文中而言,主要区分是在内国内发生的会议展览服务和在国外发生的会议展览服务两类,这样的区分在于“营改增”后,国内外会展征税方式不同。

  会议展览服务的收支具体内容都比较繁杂,收入一般为摊位费、报名费、会务费、赞助费、代办费等,国外会展还涉及到签证费、机票费和生活费等。支出一般为支付给主办单位的摊位费、搭建费,或者是会展场馆的租赁费、电箱费和清理费等,国外会展还涉及到跨国运输费等。由于会展服务业在销售额上都比较大,一般都会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限额,所以下文中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人都以一般纳税人计。

  二、营业税下的会展服务业

  会展服务业在营业税政策下采取5%的税率,加上其他附加税一共约5.6%的税率。

  计算公式: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5%。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由于会展业是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合理扣除,所以会展业的计税营业额为会展活动发生的收支差,即可以理解为会展毛利。在营业税政策下,会展服务企业营业税计税基础非常容易计算,只要把收入减去支出即可。譬如,A会展企业全年发生会展销售额1000万元,会展支出800万元,则营业税为(1000-800)*5%=10万元,无论是国内会展还是国外会展,国外会展涉及非贸易付汇的,代扣代缴营业税。

  三、增值税下的会展服务业

  会展服务业在增值税政策下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可抵扣项目额)*增值税率6%=销售额*增值税率6%-可抵扣项目额*增值税率6%=增值额*增值税率6%。

  从上面公式可以看到,如果增值额与上述第二条中计税营业额相同的话,实际上会展服务业的税负是增加了0.4%(6%~5.6%),影响并不大。加上企业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税额,实际上是可以做到税负减轻的。但是真实情况往往事与愿违,会展服务业作为一个牵涉面很广的行业,其收支相对繁杂,根本做不到那种理想抵扣状态。下面就从国内举办会展和国外举办会展分别说起。

  (一)国内举办会展税负情况

  上文中已经有简单列举过会展服务业的收支明细情况,对于国内会展而言,销售收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销售支出则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拿到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的。这其中如果是支付给主办单位的摊位费、搭建费,由于主办单位同样为会展服务企业,那可以获得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但如果该企业自身作为主办企业的话,在整个会展服务支出中占据主要部分的会展场馆的租赁费、电箱费和清理费等是无法得到增值税发票的,因为对于不动产租赁,国内还是采取了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而该项支出大约占整个国内会展支出的50%~60%。

  譬如,还是使用上文中营业税中的例子,A会展企业全年发生会展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1000/1.06*0.06=56.60万元,而会展支出800万元,其中400万元为会展场馆租赁费无增值税发票,则可抵扣部分为400万元,进项税额=400/1.06*0.06=22.64万元,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6.60-22.64=33.96万元。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计算时区分了销售额是否含税。在同样的销售额下,增值税下的税负比营业税下整整增加了33.96-10=23.96万元,达到了三倍多。不仅如此,在会展支出的其他方面,如搭建费上,由于搭建公司属于建筑装饰行业缴纳营业税的缘故,同样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其他小的方面更是不一而足。这对会展服务企业而言是很大的成本负担,在无法抵扣的情况下,只能把成本间接转嫁到参展企业上去,这对会展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是很不利的。

  (二)国外举办会展税负情况

  与国内会展情况类似,国外会展在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无法获得相关可抵扣额的进项税额,尤其很多会展成本以外汇形式直接支付给境外主办方。但是,在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根据通知,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不小的问题,如通过怎样的材料来证明和认定会展确实是在国外举行等,每个地区的税务部门在解读上都存在各自的角度,至今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但比之国内会展暂时无解的局面要好很多,特别是在201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财税〔2013〕52号),更为明确详细地规定了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备案的方法。

  四、减轻会展服务企业税负的对策

  从业内人员的角度来看,“营改增”是一项减税的政策,但就会展企业的国内会展服务业务而言,却的确存在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如何让“营改增”真正变成一个促进会展服务业发展的好政策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出发。

  建立和完善财税补偿机制,对因为“营改增”政策导致税负增加的会展企业给予合理的补贴,至少做到税改前后的税负情况一致。就目前情况来看,上海市已实行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但在具体执行中还要简化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加快补贴资金的到位时间,从而实现增进会展企业税负公平,提高企业办展、办大展好展的积极性。

  让会展企业更容易获取到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在会展服务实际经营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相关业务合作方不愿意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是通过各种方式推脱,从而就变相的增加了会展企业的运营成本。这就需要财税部门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和监管力度,积极帮助会展服务企业获取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加快推进“营改增”的实施范围,这个范围一方面指继续扩大实行增值税的地区,在从2012年上海进行试点后,尽管现在“营改增”已经在全国经济发达城市和地区推开,但覆盖面还不够广,存在政策盲点地区。另一方面指要继续扩大实行增值税的行业,把第三服务业中的更多行业纳入到增值税范围中去,特别是在不动产租赁和工程装饰安装上,让会展业的增值税更快地形成一个合理的扣缴循环,真正做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会展产业发展水平。

  五、总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营改增”这一政策还是非常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是市场经济迈向更成熟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主要措施之一。但必须尽快在第三产业铺开,打通各个行业之间的抵扣环节,形成良性循环,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让会展业真正成为助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动力。

  以上就是笔者对“营改增”对国内会展企业影响和对策的一些肤浅的想法,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王嵩嵩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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