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互联网,风险,征信体系
  • 发布时间:2015-03-02 08:40

  【摘要】近年来,各种形态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涌现于人们的生活中,包括基于信息平台的融资服务P2P、众筹等;基于第三方支付功能的金融理财产品,阿里巴巴的余额宝、百度百发等;还有网络信贷规模扩大,像阿里小贷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其风险控制和征信体系的建设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网络信贷公司的“倒闭潮”就是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和监管的缺失的直接后果。全文将分为三个部分阐述观点: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第二部分介绍国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现状;第三部分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征信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征信体系建设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现状

  互联网金融在去年呈现爆发式增长,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平台、众筹等不同模式的金融模式以互联网为载体相继出现,而与此同时,由于其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使得各种风险难以控制,网络信贷公司纷纷倒闭,因此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刻不容缓。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主要分为个人和企业两个数据库。

  其中企业信用信息举出数据库于1997年筹建,2006年正式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筹建于1999年并于2006年正式运行。然而人民银行尚未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因此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建设缺位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数据主要来源于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业等,电商、p2p等新兴信贷平台的征信数据有利于征信提议之外,导致的后果是缺乏征信系统信息,坏账率高,风险高。

  在互联网金融的大量需求下,许多公司抓住机会,开展p2p咨询平台。2013年3月,安融惠众发布了一个以会员制同业征信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提供信息共享服务,降低违约分享和坏账损失。同事,上海资信旗下的征信业务也已获得央行办法的征信拍照,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涉及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提供信用信息支持。

  但由于不同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风控模型、数据来源不同,使得平台之间的数据割裂开来,无法在不同平台之间共享,使得现在任何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由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早,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国际上主要以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会员制三种主要模式。

  (一)市场主导型

  此模式下的征信系统以盈利为目的,由私人组织开发,通过手机加工信息,为个人及企业提供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导型的征信体系的特点是,市场信用机构占据主导地位,政府起辅助作业,仅负责信用管理的立法和执行,其典型的代表是美国。

  (二)政府主导型

  此模式下,政府主导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设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并建设以此为主体,私营征信机构为辅助的社会信用体系。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制提供征信数据和隐私保护、报告贷款信息的最低贷款规模、计算机密集型技术。为意大利、奥地利、德国等广泛使用。

  (三)会员制

  介于市场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模式之间的会员制模式由非盈利目的的行业协会建立信用信息中心,通过搭建互换平台共享信用信息。会员提供所掌握的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信用信息中心,同时享有了在中心查询会员信用信息的服务。这种征信体系模式主要在日本使用。

  (四)对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启示

  基于中国目前的国情,征信市场化状况不理想,也没有充分的社会信用环境,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而会员制模式不考虑商业性信用服务需求,难以覆盖到全社会,无法满足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对信息的需求。综上考虑,在我国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更符合中国国情

  三、建议和意见

  (一)内部环境建设

  互联网有大量的信息,而且更新快,单纯依靠资金购买难以控制成本,因此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获取,商业购买为辅,通过分类获取积累信息。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筹建初始,为迅速扩大信息存量,可以通过商业手段购买征信数据,但从长期看来,物联网金融征信信托的信息数据库会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迅速壮大。在信息迅速扩大的情况下,数据质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必须建立行业性自律和约束法律法规,形成自觉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必要时由人民银行采取措施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整改,比如暂停业务或者取消牌照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征信也需要遵守征信业的法规,防止国都采集信息,高度重视隐私保护,严防客户信息和数据的泄露。互联网金融对信息的要求相比传统金融更高,因此需要建立一种能综合客户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和宏观经济背景三因素的信用评级业务,来弥补传统金融机构评级业务的缺失。

  (二)外部环境配套

  为了确保数据采集、信息使用的有序合法,应该完善立法。2013年3月15日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标志着征信业务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但完整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应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细则,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其次,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对我国涌现的自律性行业协会进行支持,建立奖惩机制。最后,政府应该对真心机构进行政策支持,帮助其发展成为地区或全国的征信领头企业,病加速发展数据征信技术。

  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对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迅速有效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尤为迫切、意义重大。本文的观点主要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模式。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平台上建立互联网金融子系统,允许互联网金融接入央行征信平台。并通过内外部环境共同的建设,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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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黄娜(1991-),女,安徽合肥人,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方向:会计学。

  黄娜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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