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让保荐人“荐而不保”?

  • 来源:投资者报
  • 关键字:保荐人 “荐而不保”
  • 发布时间:2010-08-02 10:15
  谁也不愿相信,一家在保荐人看来所谓竞争优势明显、成长空间巨大的公司,会在半年时间之后就盈利急转而下。上市即变脸,这是投资者错信保荐人而不得不接受的尴尬结局。

  保荐人,荐而不保,这让本就处在信息弱势方的投资者饱受伤害,而其根本原因在于保荐人丧失独立性。

  对于监管者而言,首先需要正视这种现象并拿出解决问题的决心和勇气,具体而言,需要完善保荐人制度、严禁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利益并加大惩处力度,若非如此,受到损害的不仅是投资者,更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

  荐而不保

  保荐人,顾名思义,既是公司上市的推荐人,也是担保人。承担保荐责任的证券公司,既要履行推荐职责,帮助拟申请上市公司编制、审核和申报申请文件,更要履行担保职责,应当为所保荐的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信息的虚假性、误导性和遗漏性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国内一些保荐人,正在逐渐选择性忘记其担保职责,对于履行推荐的职责倒是不遗余力。

  在保荐人为拟上市公司准备的招股书中,虽然有着法定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但纵览招股书全文,溢美之词比比皆是,尤其在中小板及创业板公司中更为常见,高市场份额、高成长等等一类词汇被诸多保荐人滥用笔头。

  如同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这些公司有实力竞争上市固然有其优势,但保荐人若能切实履行担保责任,就理应对拟上市公司的业务前景作出详实、理性的分析和判断,并据此提醒投资者。

  显然,如果前文所述的45家上市即变脸公司,保荐人能在招股书中尽职地履行担保责任,发出风险警示,那么,投资者也不至于沦为刀俎之肉。

  之所以需要保荐人履行担保责任,原因在于IPO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卖方,拟上市公司本应履行真实、充分地披露信息的责任,然而,无论对公司,还是对一些持股个人,上市意味着巨大的利益,使得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而作为买方,投资者难以知悉拟上市公司的真实经营和财务状况,只能通过招股书做出分析和判断。

  作为信息弱势方的投资者,只能依赖于保荐人为拟上市公司准备的招股书,保荐人的担保责任对于投资者进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资产市场的秩序建设更是立之根本,然而,45家上市即变脸的公司让我们对保荐人担保责任的严重缺失充满失望。

  独立性缺失

  我们看得到,监管者对保荐人的独立性颇为重视,比如,在证监会颁布的《保荐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持有发行人股份等等。

  然而,独立性缺失正是导致保荐人荐而不保的根本原因,利益决定立场,只有当保荐人和保荐代表真正独立于发行人,才能让保荐人切实履行起保和荐的双重责任。

  今年以来,保荐人的关联方曲线入股发行人的报道频见报头,而在此前笔者与同行的一次聊天中,更是有人透露,绝大多数保荐人通常会通过另外设立投资公司间接入股发行人,从而待上市后获取巨额收益等等。

  这样的猫腻看似简单,却能轻松绕过监管者的眼睛,或是无法可依,或是有法可依但执法不严,总之,保荐人出于自身的利益,已经无法顾及本该履行的担保责任,直接伤害的是错信保荐人的投资者,最终伤害的,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

  从监管者的角度,要解决这些问题,并不难,但需要决心。

  首先,要完善保荐人制度。比如,在香港保荐人制度中,除了保荐人,还需要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参与发行人的上市过程。后两者的引入,有利于对发行人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进行独立而持续地监督;而在美国Nasdaq市场,发行人可获得一名理事对发行人进行全面指导,这也是来自交易所的独立监督。

  因此,保荐人的完善,可从引入独立监督方来入手,防止保荐人的不尽责,最大限度降低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的损伤。

  监管需加大惩罚力度

  如果我们仍坚持目前的终身保荐人制度,那么,就必须强化保荐人职能,通过严格独立性、加强惩罚力度等手段来保障投资者利益。

  第二,要严禁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利益。应当颁布法令,对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曲线入股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才能真正实现保荐人的独立性,也才能实现他们的担保职能。对于通过亲属入股、另设公司入股等曲线入股行为,因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来彻底清查并予以杜绝。

  第三,要加大惩处力度。低廉的违规成本一直是阻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成长的一大毒瘤,违规者罚而不惧,屡罚屡犯者更是常见。

  若是对于保荐人的不尽责,比如前述45家业绩变脸公司的保荐人,直接取消其保荐资格,定能起到以儆效尤的功效,若非如此,巨额利益已收囊中,即便再犯又有何惧。

  而对于发行人而言,信息的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业已对投资者构成损伤时,监管方应当让其付出巨大代价方可起到惩罚作用,这样的代价可以是巨额罚款,也可以是让公司暂停上市等等,否则,效仿者一定不在少数。

  第四,要从中央到地方清查腐败入股。

  在某种情况下,公权力也成为推动发行人强行上市的力量,在《投资者报》此前调查的一些案例中,一些当地甚至中央官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在利益驱动下,他们便利用公权力来强行推动发行人的上市,而不顾发行人基本面优劣。

  因此,无论是保荐人,还是律师或会计师,谨慎尽责自然要让位于公权力压迫,并不可避免地成为发行人上市的前台推手。

  为了避免公权力对保荐人独立监督责任的干扰,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联合,严格清查官员腐败入股拟上市公司的情况,通过司法介入,保障保荐人能正常履行责任。我们欣慰地看到,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正在建立,这将有助于解决这一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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