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理财要学会细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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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刘俊海 理财 细抠合同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0-08-02 13:18
银行一直是让老百姓感到最信任的机构。一直以来存在着一个普遍的惯性认知:只要是在银行交易,基本都安全。
银行理财产品诞生以后,理财纠纷不断发生,这种惯性认知不断经受着考验,客户逐渐惶惑起来,银行理财产品也时时面临信任危机。
银行理财关涉到客户的财产安全,投资者该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在发生纠纷时,如何面对强势的银行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事先维权
“其实如果客户在选择理财产品时睁大眼睛,有些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刘俊海表示,尤其是对客户经理的宣传引导,不要全听全信。一定要保持理性投资的心态,自己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投资者在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与银行打交道,就会因为与某家银行比较熟悉而产生信任。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将这种信任也应用于此,听完客户经理介绍并不会产生怀疑,通常也不会细读产品说明书,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还有一部分相对细心的投资者会看产品说明书,却采取“不求甚解”的态度,自己看不明白的地方也不追问,“但事实上,越是看不懂的地方,越是容易起纠纷。”
比如银行理财产品中经常会提到的年化利率,这不代表产品期限就是一年。但很多普通投资者并不明白。因此建议投资者,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具体事项等看不懂的,一定要让客户经理解释清楚,或请懂行的人讲解明白。
此外,投资者容易犯的另一个毛病就是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法律风险注意不够,“一听产品收益高,就心花怒放,立刻签约购买。”这也是因为普通投资者很多投资理念尚不具备,以为钱只要放在银行,就不可能发生亏损。但实际情形是,银行理财产品和其他类别理财产品一样,收益和风险都是对等的。
“能事先识破银行过分的承诺、夸张性的广告、误导性的陈述,这才是最大的维权,即事先维权。”
看清合同
7月28日记者接触到一位女士,她也希望能够维权,但她内心却是对银行强势的妥协。首先其咨询了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如何解决一事,在了解如何取证、如何判断责任后,她有了信心去维权,但最后挂电话的瞬间,又犹豫起来:“人家(指银行)太强大了,我还是算了吧!”
像这位女士一样,认为银行过于强大,客户难以维权的心态非常普遍。之所以这样,一方面有客户的原因,中国人的维权意识和海外成熟法制化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一提起要起诉什么事情,脑海里第一闪现的就是“秋菊打官司”一幕。
另一个也是最主要的方面,银行的确很“强大”。“个人和银行闹官司,没几个能赢的。”多位律师如是表示。
刘认为,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客户权利得到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多。前不久,《投资者报》记者也采访到厦门的一位投资者,在与某家银行因理财合同发生纠纷后,他的做法是及时找到律师协助,并积极寻找证据。目前该案经过二次庭审后正在静待法院判决。
“购买了理财产品后,如果出现纠纷,先不要乱了阵脚,要翻出合同仔细查看。”刘认为首先要查是否存在霸王合同、霸王条款。“比如大量琐碎的免责条款,使之看不出来谁是责任人,就属于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痛恨,是因为制定者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等,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造成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最后部分,通常会是很大一部分字体小、排列紧密的免责条款,眼神不好的投资者可能很难看清楚都有哪些内容被列为免责部分,眼神好的也少有耐心读完。“往往在读完免责条款后,发现银行和其他参与管理的机构都无需担负任何责任。”
不过,单是找到霸王条款只是充分条件,而非充要条件,消费者还必须得证明自己的损失存在。“两相结合就可以向消协或法院提出诉求。”刘表示。
先知情再投资
与基金比较,银行理财产品多个方面都还有些不规范。定义不明确、产品说明书过于复杂、信息不透明等,都成为银行理财产品之弊病。
如“本金”,看似很简单一词,但在银行理财产品中玄机很大。很多保本型理财产品都会保证产品到期时至少返还“本金”,但这个“本金”是初始投资的本,还是扣除了管理费后的本,几乎无明确定义。
风险高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被设计得如“天书”般复杂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类产品说明书莫说普通投资者看不懂,有时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明白。
“如果是由于产品说明书中存在定义不明确、产品说明书复杂引起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做对投资者有利的解释。”刘表示。
但是对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产生纠纷时比较棘手。由于目前监管部门并未严格要求银行一定及时公布理财产品信息,使得一些银行借机规避责任。
然而,从市场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讲,投资人对自己所投资的理财产品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其中包括可能的收益及与之对应的风险;而银行,则有义务将相关产品的风险向投资者予以充分提示。
在此过程中,如果理财机构有明显出于自身私利目的,有任何扩大收益与隐瞒风险的行为存在,可以说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一种侵犯投资者权利的行为。投资者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向有关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提出投诉与控告。
“总而言之,对银行的理财产品既要鼓励创新,又要提高他们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即安全与创新并举、规范与发展并步。”刘建议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能及时发布投资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同时加大对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和审查的力度,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透明度。
“让消费者自己维权的确是勉为其难。所以应该发挥行政机关行政保护的作用,法院也应对这类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处理好执行难和审理难的问题。”
……
银行理财产品诞生以后,理财纠纷不断发生,这种惯性认知不断经受着考验,客户逐渐惶惑起来,银行理财产品也时时面临信任危机。
银行理财关涉到客户的财产安全,投资者该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在发生纠纷时,如何面对强势的银行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事先维权
“其实如果客户在选择理财产品时睁大眼睛,有些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刘俊海表示,尤其是对客户经理的宣传引导,不要全听全信。一定要保持理性投资的心态,自己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投资者在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与银行打交道,就会因为与某家银行比较熟悉而产生信任。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将这种信任也应用于此,听完客户经理介绍并不会产生怀疑,通常也不会细读产品说明书,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还有一部分相对细心的投资者会看产品说明书,却采取“不求甚解”的态度,自己看不明白的地方也不追问,“但事实上,越是看不懂的地方,越是容易起纠纷。”
比如银行理财产品中经常会提到的年化利率,这不代表产品期限就是一年。但很多普通投资者并不明白。因此建议投资者,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具体事项等看不懂的,一定要让客户经理解释清楚,或请懂行的人讲解明白。
此外,投资者容易犯的另一个毛病就是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法律风险注意不够,“一听产品收益高,就心花怒放,立刻签约购买。”这也是因为普通投资者很多投资理念尚不具备,以为钱只要放在银行,就不可能发生亏损。但实际情形是,银行理财产品和其他类别理财产品一样,收益和风险都是对等的。
“能事先识破银行过分的承诺、夸张性的广告、误导性的陈述,这才是最大的维权,即事先维权。”
看清合同
7月28日记者接触到一位女士,她也希望能够维权,但她内心却是对银行强势的妥协。首先其咨询了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如何解决一事,在了解如何取证、如何判断责任后,她有了信心去维权,但最后挂电话的瞬间,又犹豫起来:“人家(指银行)太强大了,我还是算了吧!”
像这位女士一样,认为银行过于强大,客户难以维权的心态非常普遍。之所以这样,一方面有客户的原因,中国人的维权意识和海外成熟法制化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一提起要起诉什么事情,脑海里第一闪现的就是“秋菊打官司”一幕。
另一个也是最主要的方面,银行的确很“强大”。“个人和银行闹官司,没几个能赢的。”多位律师如是表示。
刘认为,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客户权利得到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多。前不久,《投资者报》记者也采访到厦门的一位投资者,在与某家银行因理财合同发生纠纷后,他的做法是及时找到律师协助,并积极寻找证据。目前该案经过二次庭审后正在静待法院判决。
“购买了理财产品后,如果出现纠纷,先不要乱了阵脚,要翻出合同仔细查看。”刘认为首先要查是否存在霸王合同、霸王条款。“比如大量琐碎的免责条款,使之看不出来谁是责任人,就属于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痛恨,是因为制定者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等,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造成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最后部分,通常会是很大一部分字体小、排列紧密的免责条款,眼神不好的投资者可能很难看清楚都有哪些内容被列为免责部分,眼神好的也少有耐心读完。“往往在读完免责条款后,发现银行和其他参与管理的机构都无需担负任何责任。”
不过,单是找到霸王条款只是充分条件,而非充要条件,消费者还必须得证明自己的损失存在。“两相结合就可以向消协或法院提出诉求。”刘表示。
先知情再投资
与基金比较,银行理财产品多个方面都还有些不规范。定义不明确、产品说明书过于复杂、信息不透明等,都成为银行理财产品之弊病。
如“本金”,看似很简单一词,但在银行理财产品中玄机很大。很多保本型理财产品都会保证产品到期时至少返还“本金”,但这个“本金”是初始投资的本,还是扣除了管理费后的本,几乎无明确定义。
风险高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被设计得如“天书”般复杂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类产品说明书莫说普通投资者看不懂,有时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明白。
“如果是由于产品说明书中存在定义不明确、产品说明书复杂引起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做对投资者有利的解释。”刘表示。
但是对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产生纠纷时比较棘手。由于目前监管部门并未严格要求银行一定及时公布理财产品信息,使得一些银行借机规避责任。
然而,从市场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讲,投资人对自己所投资的理财产品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其中包括可能的收益及与之对应的风险;而银行,则有义务将相关产品的风险向投资者予以充分提示。
在此过程中,如果理财机构有明显出于自身私利目的,有任何扩大收益与隐瞒风险的行为存在,可以说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一种侵犯投资者权利的行为。投资者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向有关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提出投诉与控告。
“总而言之,对银行的理财产品既要鼓励创新,又要提高他们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即安全与创新并举、规范与发展并步。”刘建议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能及时发布投资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同时加大对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和审查的力度,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透明度。
“让消费者自己维权的确是勉为其难。所以应该发挥行政机关行政保护的作用,法院也应对这类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处理好执行难和审理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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