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影响独立审判的原因分析,结合司法审判现状找出问题,并给出相应对策。
我国当前影响独立审判的原因
尽管独立审判原则在我国被确立已有40多年的历史,但这一原则在实施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以致影响了审判的独立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了独立审判的实行。由于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未得到真正落实(与同级政府平行),法院的人、财、物都由地方党委、政府控制管理,上级法院只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有些党政机关的负责人法治观念不强,存在特权思想和家长制作风,把法院当作其一个下属部门看待,要求法院千方百计维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当法院的做法不合其意时,便百般刁难,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案件的审理,强令法院做出于法相悖的裁判。另外,法院在执法中还要受来自社会不良风气、群众舆论和部分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等各方面的压力,甚至还要时时面对形形色色的暴力抗法事件。
审判权的分散破坏了审判权的专属行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要求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专属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拥有和行使,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这一专属权力受到了侵犯。1996年新刑诉法取消了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制度”,并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新刑诉法同时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这种“不起诉”也是在“有罪”前提下的,也是未经审判就确定被告人有罪的一种形式,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侵犯。另外,实践中还有个别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出于各种目的,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把本应由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侵犯。
人民法院传统的审判机制制约了独立审判的实行。长期以来,审判工作一直沿用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在案件审理中实行庭长、院长审批定案的做法。独任庭、合议庭做出决定后,要层层报批,有的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或上级法院请示。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甚至上级法院不参与案件审理,却要为案件的处理“把关”、“提出意见”,导致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合理现象,这实际上是对审判组织的独立审判权的分割,破坏了独立审判原则,影响了审判组织的积极性,使得在案件的处理上权责不分,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法官的素质不适应独立审判的需要。法官是审判组织的最小构成单位,审判组织能否做到独立审判,法官的素质是关键。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许多法官是“半路出家”,更由于法院不能掌握人事权,以致该进的进不来,不该进的退不了。还有一些法官在诱惑面前站不稳脚跟,被拉下水,成了某些人捞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败坏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和声誉。
保障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对策
保障实践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除了法院做好自身工作外,还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配合与支持;不仅要从对审判工作机制进行革新,还要进一步改革法院管理方式和体制,为独立审判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
改革司法体制。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实行的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的形式,法院在同级党委领导的前提下接受上级法院监督指导,同时在行政上受地方党政部门管理。在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政部门的情况下,事实上,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凡涉及地方和部门利益时,由于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很难做到司法不受干扰,有时地方政府和机关甚至会左右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要保障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必须让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得以落实,使其不因受制于人而丧失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改革审判管理机制和审判方式。要通过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要理顺审判系统中组织间的关系,特别是审判长与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既要保证审判组织的审判权,又要确立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职责。
完善法官管理制度。要设立一套打破传统论资排辈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一个能加强法官的责任心的优胜劣汰的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司法领域的杰出代表。目前,在全国法院推行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就是一种较好的法官管理制度。它通过严格的程序,把那些优秀法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了其聪明才智。同时,通过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的、能上能下的管理,也调动了其他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在工作和学习中形成一种人人争先、个个恐后的良好氛围,从而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加强和规范监督机制。完善有效的监督,是独立审判原则得以实现的保障。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就内部监督来说,当前最紧要的是加强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监督,并要把这种监督与奖惩严格挂起钩来,使这种监督真正收到实效。要借改革审判方式、还权审判组织之机,实现院、庭长职能的转变,由以前的忙于审批定案转到以监督指导为主,依法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为审判组织提供业务上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就外部监督来说,首先要规范各种外部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特别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加强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其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也是确保独立审判的最有力的保障。不论法院的组织体系如何改革,作为各级法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切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确保法院工作不偏离方向。同时,要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惩各种暴力抗法事件,以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坚强后盾。
张旭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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