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不能总停留在文件和口头上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个税改革,个人所得税
  • 发布时间:2015-11-24 16:18

  近日的一条消息,再次让人们将目光聚焦于个人所得税改革。

  据悉,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仍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六次修改忽视了工薪所得纳税人之外的其他劳动者。

  财政部认为,关于提高起征点(下文称为“免征额”),在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和考虑;关于其他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因其他所得与工薪所得的计税方法、税率不同,税负不能简单比较。

  实际上,早在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然而从2003年至今已经过去十多年,官方屡提推进个税改革,频繁表示研究个税改革方案,却一直只听楼梯响,未见人下楼。个税改革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

  个税免征额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自2011年上调之后,个税免征额距今已整整四年未再进行调整,每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呼吁尽快提高免征额。

  笔者认为,个税改革除了要关注免征额外,更重要的是应考虑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月收入5000元养活一个人和月收入5000元养活2个或以上的人口(尤其是无收入来源的老人和小孩),二者的压力和生活水准显然不同,如按相同的免征额征税,公平原则无法得到体现。而且,各地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也有差异。北上广深等城市与西部欠发达地区适用相同的免征额和扣除标准,同样不合理。

  此外,还存在着一种现象,有些私营业主账面薪资收入虽然不高,但是很多属于家庭开支的费用都开发票列入其企业成本,一方面规避了个税,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只在免征额和费用扣除标准上做调整,并不能触及个税改革的根本问题。个税的立法原则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现行税制模式不合理、不公平,不能发挥收入的调节功能、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甚至可能还会起逆向作用,必须要实现税制模式的根本转变。

  当然,个税改革牵涉到的面广、点多,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能一蹴而就。但随着近几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牵绊的因素会逐步迎刃而解,关键问题是政府是否将百姓关切放在首位,是否还在利益问题上左右顾盼。中国有句俗话,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有起步,才有希望向目标迈进。前怕狼后怕虎,裹足不前,就算目标再完美,也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启动关系到每个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个税改革,将其转化为切实的行动,而不是总停留在纸上谈兵和做口头主义者。

  文 牛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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