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知道的高新认定办法修订中的五类变化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高新技术企业,会计,税收
  • 发布时间:2015-11-24 16:45

  近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对照现行的认定管理办法,笔者认为该版本的《征求意见稿》在实体和程序上有了较大的更新和调整,部分修改更趋于合理。但与此同时,在实践中,有很多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并未如大家期待的那样在《征求意见稿》中做出全部澄清。

  对此,笔者整理了《征求意见稿》对原《办法》的五大类调整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并给予简要评析。

  认定条件变化

  1.《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独占许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修改为: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2.《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大专学历要求和研发人员比例10%要求,降低了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从30%降到10%)。

  3.《征求意见稿》研发费用以2亿为界划分为两档:2亿元(含)以上为3%,2亿元以下为4%。

  4.用创新能力评价,取代此前的四维度表述。

  程序管理变化

  1.《征求意见稿》取消高新复审程序。其原因可能在于目前的高新复审和高新认定管理实际工作雷同,故这一删减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管理流程简化。

  2.《征求意见稿》新增加了在认定管理工作网站上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包括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工作,要求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

  申报资料变化

  1.需要企业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告中增加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监督管理变化

  1.高新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2.不符合高新要件的,追缴税款。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企业存在如下四项行为之一的,除被取消高新资格外,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自发生该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四项行为具体包括: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有严重偷、骗税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未按期报告更名或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其他修订

  《征求意见稿》除上述修订外,还在其他的管理细节上做了修改。如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公示期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更改为10个工作日;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之前报告期为15日;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存续问题等。

  总结

  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该文中规定,“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目前披露的《征求意见稿》虽按照该文的要求做了修订,但可能因为时间紧迫,依然有大量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笔者期待最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工作指引》能够弥补这一不足。企业也应及时跟进最新的政策变化并采取有效的调整和应对措施,以防范相关的涉税风险。

  文 明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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