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腾讯和360之争一度沸沸扬扬,特别是腾讯发表声明,称安装360软件的电脑将无法使用QQ软件后,腾讯与360将企业冲突直接摆在了网民和用户面前,网民和用户成为了企业扩张竞争的人质。
在讨论孰是孰非的同时,不禁让人想起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和相关的几个著名的案例。1890年,美国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阻止“反竞争行为”和“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法律,将某些被认为会伤害商业环境或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定为非法,政府部门中的竞争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反托拉斯法,同时还负责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反托拉斯”(Antitrust)直译为“反信托”,词源起于最初目的是要对抗“商业信托”。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
表面上看反托拉斯就是反竞争,但是前者侧重在规范企业的结构来做到反不正当竞争,而后者主要是针对商业行为。反托拉斯简单而言就是不允许形成不合规格的垄断企业。
1948年,反托拉斯法波及美国好莱坞电影业,制作公司被要求只管制片而不能兼顾发行和影院业务,以此避免垄断。当时的米高梅电影公司不得不放弃了部分业务并减产影片,加上电视的诞生,到1957年米高梅持续了30年盈利的局面被打破。米高梅没有处理好危机,及时创新和转型也就造成了它今天的破产。
1983 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公司)已经拥有1600亿美元资产,雇员达到了100万人,占了美国电话市场80%的份额。美国司法部和联邦政府实施反托拉斯法,将AT&T公司分解。多头竞争、专利与技术开放和技术创新大大推动了信息产业的发展。虽然原来从AT&T公司中分出来的设备生产公司朗讯已经和法国的阿尔卡特公司合并并日趋衰落,但是整个产业的繁荣和电话及通讯资费的大幅度下调是显而易见的。
1998年,微软公司因其在个人电脑软件行业内的高度垄断地位,通过随同Windows操作系统免费提供IE浏览器,已经挤垮了以浏览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前途无限的Netscape公司。美国法院最初根据反托拉斯法案判决微软应当被拆分,操作系统制作和应用软件制作业务应该分成两家公司。不过微软赢得了最后的上诉,这也造成了无论在美国还是在全球,未能出现其他像样的个人电脑软件公司。
目前奥巴马政府与布什当政时支持反托拉斯法被告的主张不同,奥巴马政府希望恢复控制大公司从事掠夺性行为,保障规模较小的公司,使它们在潜在的、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关系中存活。同时司法部将欢迎受理反托拉斯案件的投诉审理。
美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所做的司法解释;二是两个机构共同决定提出的案例诉讼。通常情况下,一家公司占有市场的控制地位并不构成违法,而是该公司在没有任何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涉嫌排斥或妨害竞争对手,才构成违法。
目前腾讯在中国拥有4亿多即时通讯用户,完全可以方便地利用其低成本模仿加上现成用户群击垮任何富有创意的新兴公司。如果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案的成功和失败的案例,规范企业的结构来做到反不正当竞争并分解腾讯公司为QQ即时通讯和QQ互联网两个公司可能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如果互联网企业可以良性竞争,创造最好的业态环境,那么一定为互联网产业创造出更加有利的创新发展局面,发展出更多更强的优秀企业。
(作者系资深投资咨询专家、北京邮电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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