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漠视的公众责任险

  • 来源:金融理财
  • 关键字:公众责任险,保险
  • 发布时间:2017-07-11 15:30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遇难者165人,事故受损住宅处置协议共签约9420户。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特大火灾233人死亡、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特大火灾323人死亡,河南东都商厦特大火灾事故309人死亡……可见,有人群聚集的地方就有安全的隐患。而每每面对这样的场景,受害者只能无奈的长叹,政府机构只能进行事后的紧急救援,再默默的为每一笔事故“买单”,紧接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上的制裁,接着遇到此类事件继续该模式的重复。

  而本应为此类事故经济补偿“负责”的公众责任险(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制度。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却在应该挺身而出的时刻显得那么的没有存在感。反思之下,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公众责任险的重视。毕竟,未来公众场所还会遇到类似问题,事后的经济损失不能总是由政府来掏腰包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明确定位责任主体

  在目前的承保要求中,公众责任险属于自由投保范围,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投保。如果投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指日常生活、生产中的疏忽大意、失职、犯罪等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失火、爆炸、碰撞等。意外事故必须是非所预见、非所愿意、非所期待的事故,亦即危险的发生一般应是事起仓促、猝不及防或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非始料所及或事故发生虽属意料所及但不能确知其必然发生或确定其发生时间),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不投保,一旦发生事故,无辜的第三者将无法得到应有的足额的赔偿。在此种情况下,必须指定经营场所的责任人活管理者作为责任椎体。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投保与否,都要有人对善后事宜进行负责。所以国家就应该立法对于公众场所的经营者、法律具有关系的所有者要求必须投保----公众责任险。

  灵活有效扩充保费来源

  针对公众责任险可投可不投的状态,公众安危意识自然不能各公众场所责任人的观念里。一旦发生公众事故,买单的肯定是经营者也是不尽合理。在此种情况下,完全可以从消费者在公众场所的花费中进行公众责任险保费的抽取。比如机场可以在乘客的机票中加收每人一元的责任险费用;动物园、游乐园可以在门票中加收每人一元的责任险费用;商场可以在购物小票中加收一元的责任险费用等等。此后,再由公众场所经营者拿出一笔资金进行公众责任险的投保,公众安全的保障就会大大提升。由于多元化的保费来源,以及进入公众场所的人不投保需要本人承担的免除责任等也可以促使保险的承保比例提高。

  建立事后经济处理方案

  公众场所一旦发生事故,救援是第一位,紧接着就是事后的经济赔偿。这个时候若将公众场所的责任人和管理者定位为事故责任人,肯定是要负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设想:对于投保公众责任险的经营场所,除了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相关赔偿外,不足部分由经营场所从自有资金中进行支付;对于未投保公众责任险的经营场所,则全部由从自有资金中支取。若是资金不足,可有政府活银行代为垫付,经营场所则可分期逐年偿还。如此一来,还会有人漠视公众安全责任吗?还会有人不投保公众责任险吗?还会有公众会为此无辜买单吗?

  既然有公众安全责任险的存在,就说明它是社会安全保障运行时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应该纳入常规的运行体系之中。不能一发生事故,就由政府这位“奶妈”的买单。一个“孩子”可以,但是架不住“孩子”多呀。如此一来,“孩子”永远不会长记性。让“孩子”快速成长成熟起来才是根本。而作为引导老师的保险公司更是要尽职尽责,根据“孩子”不同的特点,对每笔业务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从而保证费率与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保险期限不同,一般分为1年期费率和短期费率。如果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增减时,费率也适当增减)。对市场进行分析、产品进行定制,强化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场、高速、场馆)附加条款。最终达到无辜群众一旦因公众事件遭遇灾害,医疗赔付有保障、政府不再承担“奶妈”的责任的常态。如此环环相扣之下,还会高危事件频发吗?

  公众责任保险就像汽车的备胎一样,不一定使用但是必须拥有,管理机构也应该具有这个保险意识。

  文/本刊记者 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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