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重锤落在哪

  • 来源:人力资源
  • 关键字:个税改革,起征点,收入
  • 发布时间:2011-08-24 15:25
  最近,个税起征点调整的话题成为各个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4月20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并将现行税率分档由9级缩减为7级。

  笔者认为,我国个税的主要问题并不在于起征点的高低,而是在税制上。目前以个人月收入计征的办法存在着诸多缺陷,远没有以家庭年收入计征更为科学可行。更进一步说,寄希望于通过提高起征点来实现缩小贫富差距是不现实的。

  调节贫富差距是个税的功能之一

  毫无疑问,任何税收都是为了充实国库,为政府的财政开支提供资金。个税除了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外(市场经济国家中央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于个税),也是两个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税种之一,另一个税种是遗产税。

  在首次分配时,由于工资、资本利得、经营利润等主要依靠市场的自由配置,个人收入并不一定与个人的劳动付出成正比,这就需要政府利用财税手段进行调节,让那些从社会上得到较多财富的人拿出一部分来充实国库,然后政府再将这些钱用于购买公共服务和对获得财富较少者的福利补贴上。因此,个税也叫“个人收入调节税”,它对避免贫富分化(基尼系数增大)造成社会动荡、确保政权稳固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调节收入的效果,绝大多数国家的个税都采用累进税率,就是把收入分成不同等级,税率随着级别的提高而增加。这样一来,收入越高的人纳税额占收入的比例也越大,由于税率是累进的,收入越多税后所得也越多,劳动者的积极性并未受到影响。

  在个税设立之初,国外政治家们就考虑到了家庭负担情况,对负担重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免税额——也就相当于我们的“起征点”——政府会根据家庭扶养人口的数目对收入的一部分免征个税。有的国家在家庭年度报税时,直接对低收入家庭的子女给予补贴,也就是说,报税和福利补助同时完成。如澳大利亚2008-2009年孩子补贴标准为:13岁以下为4631澳元/年,13-15岁为5818澳元/年,16-17岁为1945澳元/年,18-24岁(有工作除外)为2379澳元/年。如果家庭年收入超过42559澳元,这项补贴则要扣除20%;如果家庭年收入超过94000澳元,则要扣除这项补贴的30%。

  有的国家还将学生的学费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作为收入的免税项,这就充分考虑到家庭的开支情况,避免因征个税让家庭生活陷入贫困。

  所以,要想让个税有效地实现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就必须实现以家庭年收入征收个税,也就是综合个税制度,在征收个税的同时,实施转移支付,对贫困家庭给予福利补贴。以美国2010年联邦个税申报为例,如果一个四口之家的年收入低于50000美元,并且有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这个家庭就是“负纳税”。具体计算方法是:先从毛收入里减去家庭标准免税额11400美元,再减去个人免税额3650美元,四人共14600美元,这样,纳税收入为50000-11400-14600=24000美元。根据美国2009年夫妻合并报税的税率,该家庭应在税率10%的最低税级(0~16700美元)和

  税率为15%的第二税级(16701-67900美元)纳税,纳税额为16700×10%+(24000-16700)15%=2765美元。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每个孩子课税扣除额为1000美元,这样,应纳税额还剩2765-1000×2=765美元。另外,夫妻合并报税还有800美元的工薪课税扣除,这个家庭最终应纳税额为765-800=-35美元。也就是说,这个家庭不但可以免交联邦个税,还会从政府那里得到35美元的补贴。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收入低、经济负担重的家庭,通过申报个税可以获得政府的福利性质的补贴,从而实现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工资税交纳人口比例低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4837亿元,这里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了工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劳务报酬、稿酬、股息、财产租赁、偶然性所得等十多项所得。由此可知,工薪阶层交纳的工资所得税只是众多个税项中的一项。财政部虽没有公布交纳工资所得税的人数和税额,但我们可以大概推算出这个数字。

  目前的2000元的起征点不是工资,而是工资扣除法定社会和医疗保险后的余额,一般工资超过2581元的才交纳个税。那中国劳动者收入超过2581元的有多少人呢?

  财政部网站2009年6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年年薪在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的人数为240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3%,而交纳的税额为129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根据这组数据,我们可以大致推算出全国个人所得税各科目下的纳税人总数是8000万人。由于工资所得税只是个人所得税其中的一项,根据经济学上的工资分布模型,即纺锤形(如图1),领薪人数在中位数附近密集。根据笔者对美国工资分布的研究,全国的平均工资一般应高出工资中位数31%。

  在工资统计上,中位数比平均数更有价值,中位数显示大多数人的工资标准,但我国从未公布过工资中位数,只公布平均工资,这也是普通劳动者经常感到工资“被增长”了的缘故,因为普通百姓的工资被公务员、金融、央企等垄断行业的高工资“平均”了。

  举个例子,假如一个单位有11名员工,领导的工资是100万元,其他10人的工资都是1万元,那这个单位的工资中位数就是处于11个人中间部位那个人的工资,也就是1万元。也就是说,这个单位大多数人的工资是1万元。如果用平均数,那就是截然不同的另一个结果:平均工资为10万元——这就是工资中位数与平均工资的差别。

  通过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我们可以估算出2009年交纳工资所得税的人约为3358万人,月薪在1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有240万,月收入在2581元-10000元间的人数为3118万人。考虑到工资增长情况,我们把2010年新增交纳工资税的人估算为642万人,这样,2010年全国交纳工资税的人约4000万人,2010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4100万人,交纳工资税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印度为10%),占就业人口的5%。

  我国个税税制现存的缺陷

  正如前文所述,个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贫富差距,但前提是必须以家庭年各种收入的总和计征。如果个税按个人月工资计征,调节贫富差距的作

  用将非常有限,甚至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逆向调节”,也就是说,征收个税反而让贫富差距加大了。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职工收入基本上只来源于工资,收入差距并不明显,当时个税按个人工资计征并没有显露出税制的缺陷。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由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中国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失业人员增多,个税税制缺陷日益显露。现行个税税制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不公平、不科学、不合理上。下面仅举几例:

  假如有一个5口之家,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5口人,父母、老婆、孩子和有自己,人均不到1000元,但他需要交纳个税86.2元。另一个5口之家5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500元,也就是人均25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就是目前税制的弊端:同样是5口之家,家庭收入4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收入12500元的反而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这只是对有固定收入劳动者的不公,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劳动者来说影响更大。如有一作者用两年时间写一部书得稿酬19200元,相当于每月收入800元,作者仍须交纳个税2150.4元,而且应税稿酬应按20%的纳税,算上纳税额减征的30%,最终所交的个人所得税与月工资为2万多元的最高税率相同!

  大学生暑假打工一个月,获得报酬2880元,也是需要交纳个税的,其实这2880元就是这个学生全年的收入,平均月收入只有240元,但却需要纳税!

  从事建筑、装潢等的个体劳动者,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才收到一次劳动报酬,但要按一个月所得计税,由于个税是累进税率,几个月的劳动报酬按一个月计征要适用更高的税级税率,这就要多交很多税。

  所以,单一提高起征点很难解决我国个税中的突出矛盾,正如上面例子所讲,即使把工资收入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对一个只有一人工作的5口之家来讲,家庭负担仍然很重,人均1000元就要纳税。对那些靠稿酬、打临工生活的人来说,目前税制存在的缺陷暴露无遗,因此推进税制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调高“起征点”意义不大

  下面,我们看看国外个税“起征点”的情况。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数据,2008年29个工业化国家最低年平均收入为140451元人民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平均为311554元人民币,中央政府个税“起征点” 年平均为56003元人民币,是人均GDP的17%,是最低收入的40%。

  中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每月2000元,也就是年

  起征点为24000元,这是个人的收入。假如与国际接轨按家庭计征,夫妻都有工作的情况下的年起征点就是48000元。2010年中国的人均GDP为29678元,家庭个税起征点是人均GDP的160%,中国有的省份年年最低收入为7560元,年起征点是最低收入的635%。即使按照目前2000元的计征点计算,中国个税起征点占人均GDP的比重是经合组织国家的9.4倍,占最低收入的比重是经合组织国家的15.9倍(如图2)。

  不难看出,我国个税起征点占人均GDP的比重已高出国际水平,交纳工资所得税的人占全国人口的3%,占劳动人口的5%,连印度都不如。所以,从纳税人口比例看,中国目前的起征点已经很低了,如果再提高,根据工资分布模型,纳税人口会锐减,那就相当于放弃了个税,也就是放弃了我们目前唯一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这可能会让中国的贫富差距持续下去。

  这几年,国家财政赤字每年都接近10000亿元(2011年初步安排为9000亿元),在政府财政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减少个税税收,无疑是逼迫政府增加货币发行量,进而加剧通胀压力,最后吃亏的还是那95%的人,甚至连工资在3871元以下的人都吃亏。因为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相当于工资收入在2581元到3871元之间的人平均免交个税25元,如果工资是10242元,起征点在2000元上的纳税额为825元,起征点在3000元上的纳税额为625元,则省下了200元,这是因为起征点提高,高收入者的税级税率相应下滑,会大幅减少税额,工资越高,税额减少的越多。

  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就相当于增加工资,只给5%的人增加工资,而95%劳动者的工资没有得到增加,这就使收入分配差距拉得更大,至少会让95%的人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因此,通过调高“起征点”来实现抑制贫富差距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也很难达到预想的效果。

  以家庭计征个税更科学

  个税是“个人收入税”的简称。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个税指的是对社会最小经济单元的所有收入征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经济活动的最小单元,个税当然是针对家庭收入计征,而不是个人收入计征。

  其实,市场经济国家的个税,一开始就是按照家庭年收入计征。英国早在1798年就开始征收个税,按照家庭年收入采取累进税率征收(把收入由低到高依次分成几个级,各级税率不同,依次提高),对年收入超过6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便士,超过20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先令。英国在1799年征收个税600万英镑(约合2007年的51.2亿英镑)。美国联邦政府于1913年建立了以家庭户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个人自主申报的个税制度,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税收“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全民福利是美国税收的主要归宿之一。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丹麦等国也都是按家庭年收入计征。就是与中国人口相当,经济发展水平远不如我们的印度,根据1961年颁布的《印度个人所得税法》,他们的个税也是按家庭年收入计征。现在,越来越多的印度纳税人在互联网上报税,相当便利。

  根据笔者对几十个国家个税的研究,很少发现哪个国家的个税是按月工资计征的,中国个税按月工资计征,不能不说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怪胎”。所以,中国个税税制必须改变为以家庭年收入计征才更科学。也许有人会说,中国个税按家庭计征不成熟。笔者则不这样认为,国外200多年前就能做的事,连印度在50年前就能做的事,我们现在为什么还做不了呢?!

  其实,个税按家庭计征并没有“传说”中的那么复杂,现在一切征收方法都可以不变,包括起征点,仍是每月领工资就纳税(此时是预扣,不是正式纳税),每年度的个税申报履行的才是正式纳税程序。

  报税时,需要填写家庭详细信息,如家庭人口、无收入人员情况、家庭年总收入、每月由雇主代扣的预交个税总额、免税项和课税扣除等,计算出应交税额后,减去每月预交的个税和课税扣除就是应纳税额。如果应纳税额是正数,就要补交差额;如果是零,则表明预交个税正好是应纳税额;如果是负数,政府就要返还部分预交税款。报税表在国外叫“返税表”(Individual Income Tax Return),就是对每月领工资时交纳个税的“多退少补”。其实,中国现在就已经就对高收入者执行年度报税,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每年3月底前自行申报纳税。

  世界这么多国家都能做到个税按家庭年收入计征,有的国家在两个世纪前就做到了,连印度也在半个世纪前就做到了。笔者相信,我国完全有能力实现个税按家庭年收入计征,这也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检验。

  文/刘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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