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的多米诺效应

  • 来源:人力资源
  • 关键字:婚姻法,多米诺效应,房屋所有权
  • 发布时间:2011-10-13 09: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于8月13日起施行,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以经济利益划分较多,包括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也无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带来多米诺效应:一是明确财产分割。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爱情被经济价值划分。二是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三是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住房。

  许多人可能要问,罗曼蒂克式的恋爱在将来的发展中是否有一定位置?或者要问“爱情”是否太富于经济利益而疏忽了社会价值?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此次司法解释仍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偏离。如何从本质上澄清全社会对婚姻的观点:是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还是以经济价值为主的婚姻观?

  亚当·斯密在一段著名的论断中指出,人们在市场交换中是利己的:“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品,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但同时,家庭里的利他主义是非常重要的。他说:“每一个人都比其他人更为敏感地感受到自己的快乐和痛苦,除了自己之外,他的家庭成员,或者通常和他生活在一起的人——父母、兄弟姊妹,自然都是他所钟爱的人,自然常常是他的行为对他们的幸福或痛苦有很大影响。”

  当一男一女确立了婚姻关系,他即进入她的“福利函数”,他爱她的效用也许是要估价于感情的和物质的交往。很明显,他可能从与结婚中获得收益,因为他可能对她的福利有较为有利的影响。而且,含有爱情的婚姻比其他婚姻更为有效率,即使配偶的一方是自私的,已增加的效率也会有利于自私的那一方。那么,会不会改变择偶观?贝克尔的家庭经济分析说明,利他主义有助于各种家庭确保其成员抵御灾害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后果:一个利他主义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部分地被投资,其他所有成员被引导到通过从利他主义者那里获得捐赠的变化,而承担一些负担。其结果是,他们比利己主义家庭的成员,更加愿意采取提高其自身收入可变性的行动,因为利他主义家庭有更多的保障。

  所以,当夫妻双方在房产证上共署彼此的名字,一个利他主义者和他的利己的受益人,都要使他们已合并到一起的收入最大化,只要捐赠是正数值的话。如果受益人也是利他主义者,以及她的“效用函数”取决于她的捐赠人的福利的话,则合并收入最大化更是可能的。如果她的收入与他的关系非常大,即是说,如果捐赠对她而言,可能比家庭收入预算线与她的无差异曲线相切之点更为有利的话,那么,她将对他做出贡献。这个定理也包含着配偶之间的智力、教育、年龄、民族、非人类财富、宗教、伦理规范、身高、出生地,以及许多其他特征之间的简单相关是正数值的因素。

  因此,任何家庭中的经济价值事实上包含了社会价值的延伸,可以说,每一个人都有相同的“效用函数”。不过,不同人的“效用函数”或偏好可能是有很大差异的,因为商品是各种各样的。那么,在婚姻市场上,男女的偏好是决定均衡选择的一个外在的因素,它与收入、教育、道德,以及其他特征相联系,如果不管偏好方面的差异,婚姻的社会价值可以从经济价值中体现出来。

  一般来说,如果一对夫妻的总产出,超过他(她)从与其他人结婚、或保持单身得来的合计总收入,这能够用来把任何给定的社会价值转换成经济价值,每个人将使效用最大化经济价值更多通过社会价值的途径,帮助他的配偶来实现效用最大化,而不会在意他们的偏好是多么根本的不同。

  文/罗传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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