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2月26日透露,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进入向国务院征求意见阶段,按照法定程序,有望今年内出台。
笔者注意到,新的基金法中有三点值得关注,其一,基金公司得到松绑,“经理人持股”问题得到解决;其二,私募基金将纳入证监会监管体系,地位获得合法化;其三,对首次尝鲜的四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做出了专门章节。总体而言,对公募松绑,对私募、第三方严管。
基金公司:经理人持股得到解决
戴相龙在第四届全球PE北京论坛上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目前已进入向国务院征求意见阶段。
据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已持续三年,2011年初曾下发各基金公司征求意见。在此期间,学界和业界对一些内容存在较大争议,但随着草案的正式完成,这些争议已有初步结论。
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增的基金公司方面最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公募基金的运作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该修订草案放宽了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允许员工持股计划。
另外,在资本对外开放方面,戴相龙还建议中国扩大QFII额度,并可学习印度,不对QFII设额度限制,而仅对每个境外合格投资者设投资比例上限。
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体系
《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增的私募方面最主要内容包括: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确定了基金的成立形式,以及就服务基金的机构行为做了规定。
较去年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目前上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金法》整体思路并未发生改变。比如,不修改名称,将通过扩展“证券”的定义来实现将私募股票型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期货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发行的理财产品等多种投资品种纳入监管。而且,对私募的管理方式依旧以对产品备案这一思路为主。
“对于私募而言,有三个亮点:一是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采用备案制形式进行监管;二是对于私募基金的具体组织形式进行了规范;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从事公募业务。”一位不愿具名的私募表示。
基金成立形式有突破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即在对基金成立形式的规定方面,新的基金法将明确规定基金的成立形式,形式主要包括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
据了解,目前很多阳光私募采取了合伙型,但他们采用的合伙制一般是指合伙制企业,需要去工商局注册,所以在税收方面是按照企业的标准来征税的。
但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合伙型基金,则是指这部分的资金财产为合伙制,并非公司,因此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申赎时也无须变更。另外,在税收方面也做出新规定,合伙型基金只适用《基金法》,不再适用《公司法》。也就是说,将会大大减少基金的运作成本。不过,理论上说合伙制基金财产没有税收,但作为公司身份的基金管理人,则需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来缴纳营业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等。
此外,据业内人士了解,新基金法中将有一个专门的章节对基金的服务机构行为进行专门规定。这些服务机构除了包括传统的银行、券商等销售机构外,还包括目前首次取得第三方销售公司执照的公司,如诺亚财富、好买基金旗下全资子公司好买财富、众禄投顾、上海东方财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家机构。
本刊记者 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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