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被索赔的五种常见情形

  • 来源:经理人
  • 关键字:上市公司,光大证券,内幕交易
  • 发布时间:2014-05-17 16:11

  去年至今,正在诉讼或即将被起诉的上市公司,被投资者索赔的总额就达到15亿,甚至还有超过的可能。原因何在?导致被索赔的原因,包括上市公司虚假记载、欺诈上市、误导性陈述、不正当披露、重大遗漏等五种情形。

  “委托你们向光大证券索赔我的投资损失,会赢吗?”

  “我怎么向他们出示损失证明?”

  “打这场索赔官司,需要多久?”

  “会不会十赔九不足?”

  作为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的代理人—华荣律师事务所,已无数次面对去年在光大证券“816乌龙案”中投资受损的股民,除此,更包括了那些买入万福生科、佛山照明等上市公司股票,并因这些公司违规违法而受到伤害的股民。他们的问题几乎如此相近。

  去年以来,股民群体对资本市场的“庄家”—上市公司的索赔诉求越来越强烈,并形成了一股风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底,自我国证券市场成立23年以来,约有2万多名投资者提起过约60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这些案件标的总量达15亿。而截至今年2月前,正在诉讼或即将被起诉的上市公司就达30多家,按这些公司被索赔的总额估计,竟和前23年的索赔总额持平,甚至有超过的可能。

  在股民维权意识增强、索赔案激增、索赔金额暴涨等三大现实面前,中国的上市公司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不过,危机的始作俑者不是股民,正是上市公司自己。

  索赔潮下的巨额赔付账

  上市公司之于中小投资者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按照亚当·斯密的理论,“两者之间隐含着一种契约关系”。契约关系的意思就是,在交易中,利益关系者必须遵守诚信和平等的原则。按这个理论,一旦股民购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和股民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上市公司必须在股民持有股票期间,守好契约的底线,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股民造成损失。

  事实上,A股的违规违法事件却逐年攀升。《经理人》根据证监会历年公布的针对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等两项决定发现:去年发出的行政处罚为历年最高,达75份,而市场禁入也为历史第二,仅次于2008年,为21份。如果,算上沪深两市交易所发出的总计198份纪律处分,可以说,A股的违规违法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上市公司频频违规违法,不但令自己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制裁,更直接威胁到股民的口袋,激化股民的对立情绪,形成了自我国证券市场成立23年以来的最大一股索赔潮。那么,这股索赔潮,到底如何危及上市公司自己的利益?

  从财务角度可见一斑。以因财务欺诈和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万福生科、佛山照明两家上市公司为例:

  万福生科目前已累计遭股民总计1.79亿的索赔,而该公司公布的业绩快报显示,去年的利润为-1.87亿,这意味着万福生科的亏损面实际还要加大,并面临退市风险。

  佛山照明尽管尚未公布去年业绩(本刊截稿前),但已收到1300多名股民提出总额为1.8亿的索赔,如算上另有潜在的1.6亿索赔,佛山照明随时会创下被股民索赔的金额新纪录。

  从公司经营成果角度看,万福生科和佛山照明的员工,一年的劳动成果,最后被股民索赔所吞噬掉,两家公司的控制人、董事层和管理层需要反思。

  从万福生科和佛山照明的故事中,可以列出这样一张逻辑图:1.上市公司有违规违法的经营行为;2.受到证券交易所调查,并出现类似公开谴责等针对公司和人员的通告;3.被证监会认定违规违法,开出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的决定;4.上市公司违规违法期间,股民买进卖出股票受到波及,影响自己的利益;5.股民进行索赔维权,上市公司因此产生巨额赔付成本。

  逻辑图的关键在源头—违规违法的经营行为。那么,上市公司的不良行为,到底是如何制造出来的,以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索赔风暴下的“五宗罪”

  上市公司面临最集中的,是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但,虚假陈述只是一顶帽子,底下却涵盖了虚假记载、欺诈上市、误导性陈述、不正当披露、重大遗漏等五重罪。

  第一重罪:虚假记载。将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中记载。

  以紫光古汉为例,去年证监会向这家公司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及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内的8人,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这家上市公司存在两项虚假记载:第一,以虚开普通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005~2008年);第二,签订虚假土地出让金代付协议。

  紫光古汉被行政处罚的8人,既有董事会权力成员,也有高级管理人员,这说明该公司没有把精力用于发展,而是通过虚假行为粉饰财报,可是,财报上的记载,最后反而成为它违法的证据。

  第二重罪:欺诈上市。这样的事件,在A股已发生多起,如果在欧美,早被司法诉讼和退市。

  以绿大地为例,这家上市公司的12名董事和总经理级别的职业经理,去年被证监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被认定三处违法:

  第一处,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第二处,构成了“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第三处,构成了“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绿大地的董事和总经理,对其所做的行为从未以公告形式披露过任何信息,如不是证监会的处罚,被其蒙骗的股民追索投资损失,将无从谈起。据估计,目前绿大地遭索赔已经过亿。

  第三重罪:误导性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做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这一现象在A股中屡见不鲜。

  以汉王科技为例,这家上市公司在去年被证监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被认定构成了“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此前,汉王科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及公告中,从未披露过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而在证监会听证会上,作为汉王科技的董事长,也是明星级企业家的刘迎建,甚至矢口否认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但事实胜于雄辩,实际上,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不仅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存在相互调动、任职、兼职的情形,且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商业交易。

  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仅两字之差,如果不披露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普通投资者很容易被误导。不主动披露关联关系信息,汉王科技的动机是什么?不言自明!

  第四重罪:不正当披露。在A股,经常有上市公司的信息首先是被媒体披露,而上市公司对此也不做解释,甚至不补追公告,另有一些上市公司在发布信息的时候,刻意规避适当期。

  以朗科科技为例,这家上市公司在去年被证监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被认定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011年,朗科科技确定与北海市政府洽谈投资建设存储产业园事宜,并互相签署了协议。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如此重大事项应及时发出公告,但朗科科技不仅没有披露,而且该消息还被媒体首先曝光,致使中小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

  第五重罪:重大遗漏。上市公司遗漏重大信息的披露,其背后往往和虚假行为紧密相关。

  以新大地为例,去年证监会向这家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等3人开出了“市场禁入决定”的严厉惩罚,认定这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以及“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事实是,新大地在2009~2011年的3年中,通过虚增利润粉饰报表,另外在2012年4月12日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上会稿中,刻意遗漏重大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等情况。

  现在看来,“买者自慎”—这条在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单向度的思想教育,根本站不住脚。正是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以自己的不良行为,使得中小投资者观念发生转变:基于平等和诚信的原则才是真正的证券交易。如今的上市公司,如果还以为“买者自慎”是一个把投资损失全部推卸给股民的绝招,那么只会在不良经营方向中越走越远,最后也将迷失自己。

  注:作者系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成员

  附文:

  光大证券“816乌龙案”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证监会调查后认为,2013年8月16日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卖空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证监会依法认定,光大证券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文/沈伟民 宋雅莉 曾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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