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新规为个体工商户再减税负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负
  • 发布时间:2015-01-14 10:01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简称新《计税办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计税方法,个体户的生产与生活混用的费用,也可以部分税前扣除,这意味着,我市不少个体工商户可再获得减负。

  有关人士称,新《计税办法》的修订出台,是个体私营经济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个体户税收优惠较少

  据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的《2014年11月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4946.83万户,同比增长12.42%,资金总额达到2.9万亿元,增长21.57%。

  值得一提的是,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持续快速增长,成为解决就业的主渠道。截至2014年11月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46亿人,比2013年底增加2754.12万人,增长12.60%。其中,第一产业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增长最快,实有787万人,比2013年底增长23.99%;第三产业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增加最多,实有1.75亿人,比2013年底增加2201.92万人,占增加总量的79.95%。

  “个体私营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原《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由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发布,近18年来个人所得税法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原《计税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修订。

  该负责人介绍称,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在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二者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相近性,在所得税政策规定方面具有可比性。但是,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重新修订后的新《计税办法》,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做到了最大限度的接轨,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

  此外,税务部门在修订办法的过程中,坚决贯彻落实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

  新办法有四大特色

  上述有关负责人称,新《计税办法》按照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要求分为4章共43条,总条目数与原《计税办法》保持一致。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交代了立法依据;二是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对象和内涵;三是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表述方式,确定了收入总额的范围和收入项目,确定了税前扣除的原则和不得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界定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重新定义和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亏损和亏损弥补期限,对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采取了反列举的表述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扣除项目和标准》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支出,“五险一金”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三项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支出,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开办费、捐赠支出,摊位费等支出项目的扣除标准及相关内容。

  第四章《附则》规定了新《计税办法》的施行时间、省级税务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等内容。

  据其介绍,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新《计税办法》的特色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其次,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再次,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最后,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据介绍,新《计税办法》把为个体工商户创造一个更好的与法人企业公平竞争的所得税政策环境作为第一目标,把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作为政策设计的基本原则。借鉴企业所得税相关立法经验,新《计税办法》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新《计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新《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新《计税办法》在条款设计上采取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原则,兼顾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再展开作详细规定,采取了原则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的处理方式。

  该负责人表示,新《计税办法》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也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和加强管理,必将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计税方法减负明显

  那么,这个计税方法的实施,将对我国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产生多大的影响呢?

  扬州弘瑞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顾世汉认为,新办法主要是对上规模的个体户有影响。“因为和上班族的个税一样,个体工商户的个税也有‘起征点’,目前是42000元一年,相当于3500元一月,也就是说,年盈利不足42000元的,不需要缴个税。所以个税缴纳得多的,主要是一些经营有一定规模的个体户。”

  顾世汉表示,此次发布的新《计税办法》,影响最大的就是“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条。那么,究竟哪些是属于“生产经营与家庭支出经常混淆的费用”呢?顾世汉举例称:“比如说个体户开的汽车,产生的汽油费等开支;又比如一些个体户租的房子,既用于经营,又用于自己住。这些费用都是既用于生产经营又是用于家庭生活的,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往往并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至于新的计税方法能给个体户节省多少税收开支,顾世汉帮我们算了一笔账。

  假设王先生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店,一年下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后,个人收入是10万元,再减去42000元的起征点,那么其应税所得额是58000元。根据目前的计税方法,王先生适用于三级税率,速算扣除数是3750,那么他需缴纳的个税是:58000×20%-3750=7850元。

  而按照新的计算方法,王先生每年开汽车有10000元的成本,其中40%的费用可以扣除,也就是4000元。此外,他在过去一年中,还花费了5000元的广告宣传费用。那么,王先生的应税所得额就变成了58000-4000-5000=49000元,还是适用三级税率。需缴纳的个税则变为:49000×20%-3750=6050元。

  前后相比,王先生可以少缴个税1800元,减负效果很明显。

  本报记者 沈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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