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首先应成为“公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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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14 14:19
1月15日,国务院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后,作为该办法重要配套项目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于4月6日正式出台。这个牵涉到3700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办法,意味着我国养老“并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之后,与之相配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也由国务院正式出台。这显然是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时间表和路线图也均已明确,表明养老“并轨”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特别是,作为补充养老政策,出台职业年金制度,更好地维护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不过,实行职业年金制度,应以公平为前提,使职业年金真正成为“公平金”。
首先,应“公平涨薪”。养老金“并轨”,客观上促成公务员即将普涨工资。然而,公务员涨薪,应执行“比照追随机制”,放到整个收入分配关系调整的大盘子里面来统筹考虑。换言之,国家不会仅给公务员群体涨薪。比如,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涨薪,是以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及其变动作参考依据的。此外,公务员涨薪,将与职务与职级并行,打破公务员“职务高工资就高”的惯例;并注重向中西部倾斜,向基层和低职务人员倾斜,维持公务员工资的相对公平。
同时,应“公平延退”。延迟退休年龄,既是养老金改革重点,也是改革难点。可见,解决好了养老金“并轨”问题后,实施延退政策将箭在弦上。必须注意的是,延退政策,也应该实现身份平等、职业平等和男女平等,即人人参与延退。在此基础上,不搞一刀切,探索建立柔性退休制度。即设置一个弹性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身心状态,在一定年限中选择退休时间。因此,延退制度的建立,应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应更好地激励老有所为,让老年人发挥余热、奉献社会。
特别是,应“公平养老”。要保持不同职业、不同身份人群养老金替代率的相对公平。而现实情况却是,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相差悬殊,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可拿到在职工资的80%至90%,而企业职工退休后只能领到在职工资的40%至60%。因此,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保证养老金替代率不会降低外,企业应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也实行补充养老政策;而城乡居民,则应该实行财政补贴制度,逐渐缩小并消除不同人群之间养老金替代率的差距,真正实现公平养老。
文 张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