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企业“减负”须放减结合 标本兼治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减负,税收,营业税
  • 发布时间:2015-09-09 09:21

  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7年底。据估计,这两项政策总计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预计超过1000亿元。除此以外,在对小微企业减税的同时,一直在推行的普遍性降费也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近几年来,政府大力推进的减税降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刺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顺利发展,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新格局。通过清理,这些年对企业依法合规的收费确实大幅减少,不过仍然有很多企业反映,明面上的税费减了,一些“隐形”负担却依然沉重。

  现象:企业负担沉重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为我们解释了企业的隐形负担所包含的内容。他指出,所谓企业的隐形负担,通常指的是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变相地对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正常税收以外的费用和摊派,还包括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频繁的检查,企业办事的时间拖得太长,办事需要多跑腿等所造成的时间上的损失。这些额外收取的费用,有的是合法的,但有的却是超越政府权限和体制而收取的。企业的隐形负担也被统称为“非税负担”。目前,我国对征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论是人大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出台的法规,或者是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都对征税做出了严格的制度保障,税收的透明度比较高。没有相关文件为依据而税务部门却对企业征税,这种现象非常少见。但与此对应的是,我国政府对税收以外的各种收费、摊派、基金等费用的管理确实比较混乱。税收以外的各种收费构成了企业“隐形负担”的主体。

  张广通指出,我国现在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时期,政府和社会都要适应发展过程中的新常态。中国人口多、对资源的消耗大,在发展过程中是一个很大的负担。我国要想在短时间内解决贫富悬殊、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实现伟大复兴,必然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所以,社会整体的负担比较重,企业发展面临的负担比较重,是社会发展阶段的特殊性造成的,属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

  他强调称,特殊的历史阶段决定了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寻找减轻企业负担的方法,尽力增加市场活力。

  途径:“减负”须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

  张广通表示,政府目前推行的简政放权是为企业“减负”的首要前提。其实要对税收以外的各种收费、摊派、罚款进行管理和控制,早在上一届政府时期就已经开始着手。可以说,政府大力推行的简政放权,其本身就是在减轻企业的负担。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力得到了控制和消除,对企业收费的依据也就随之消失。同时,政府还要把各种不合法的收费予以取消或削减,把合法的收费根据实际需要加以保留。简政放权就意味着简政取费,取消政府的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收入。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实行简政放权的力度比较大,是一种全方位的变革。此外,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其本身也是为了巩固简政放权的成果,为了保证已经取消的政策不会再次反弹。“依法治国”也隐含着要严格控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内涵。

  他提出,除了简政放权之外,另一个能够减轻企业负担的方法就是临时性的税收减免措施。政府的简政放权是为了削减已经出台的各种收费的名目或机会,而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为了刺激经济复苏,增强市场活力,抗击经济下行的压力,政府针对各个产业制定了各种各样的优惠措施,尤其是在第三产业、高科技产业、环保、能源等方面,所涉及的行业和减税的范围都非常广泛。这些优惠措施不仅是激活经济的一个办法,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从现有的税法制度本身而言,部分正在实施的税制改革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例如“营改增”,现在已经在大多数行业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今年年底之前还有可能向其他行业扩展。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减轻负担的方法,且减负的幅度很大。类似“营改增”这样的税制更新手段,在对税制进行大幅度调整和优化的同时,也达到了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财税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所作出的调整,对房地产税的酝酿等,这些对企业来说都应该是一种临时性的减负。

  张广通认为,当然也存在从根本上为企业减负的措施,那就是全面税制改革。等我国的税制改革全面完成后,现在施行的那些临时性的措施就有可能被吸收到新税法中,或者是予以取消。到那时,企业的“隐形负担”就会大大的缩减。因为当前还存在着很多临时性的对企业收费的政策,我国的法制建设也还没有到位,这一切都很容易对税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造成冲击,额外增加企业的负担。不难发现,税制改革本身就含有简政放权的意图。同时,简政放权在取消各种对企业收费的措施以外,还具有保护税基的作用,从而减少了政府对依法征税的介入和干扰,税务部门可以实现依法办事,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可以说,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是互相促进的。

  核心:为企业“减负”要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采访中,张广通指出,要想真正实现减轻企业负担的目标,就需要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相互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虽然相关部门在不断推出减税政策,但为企业“减负”的进展却依然十分缓慢。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在于,政府权力与市场权力两者的关系没得到协调。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一直都比较强调权力的集中性。反映在经济方面,就是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大,政府的权力大而市场的权力小。在中国的社会体制下,可以监督政府权力的力量比较弱,也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能范围。众多的中小企业在办一些事务的时候,处处都能遇到由政府权力所设置的障碍。政府的职责范围太宽、管得太多,就造成了政府的权力与市场的权力、老百姓的权力、社会的权力之间的不平衡。现在一直提倡的“培育市场”、“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也说明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在努力做出改变。

  因此,他表示,要想彻底减轻企业的负担,就需要政府下定决心大力推行简政放权。从中央到省、市、县,制定层层的考核机制,从上到下传导,将冗余的部门和行政权力加以缩减和消除,这样才能真正限制政府权力的膨胀。如果只是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是无法实现为企业减负的。其实,企业的“非税负担”依然沉重的原因,就在于政府权力的膨胀。只有依法控制、削弱政府权力,才能从根本上减轻企业的负担。

  此外,张广通认为,要想减轻企业负担就要协调好国企和民企的关系。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国企要做大做强往往就会使民企不能做大做强。因为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我国的国企在市场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国企的龙头存在。政府为了支持国企做大做强,会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为其发展保驾护航,而数量众多的民企却无法享受到这种待遇,所承担的各方面的负担依然很重。所以民企在竞争中无法超过国企。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协调好国企和民企的关系也是为企业“减负”的出路之一,要对国企做出必要的改革。当然,改革也并不意味着要消灭国企,而是要明确其在市场中所占的比重,明确规定在哪些方面应该由国企占据龙头老大的地位,在哪些行业则应该退出,把市场交给民企。

  张广通指出,政府要在变革的过程中明确自身职能和市场职能,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不断加强市场和社会的自我服务,减少对市场的干预,不断探索政府权力和市场之间的平衡点。此外,在寻找政府权力与民间权力边界的前提下,还要着力于寻找国企和民企之间竞争的平衡点。企业负担沉重的原因,从纵向看,根源在于政府权力与民间权力的协调。要明白政府的权力究竟应该多大?它的活动空间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究竟应该多大?从横向看,就是国企和民企之间能否实现公平竞争。只有弄清楚民企在竞争中输给国企的原因是什么,并对此进行改革,才能真正减轻企业的负担。

  张广通还表示,现在的很多企业认为负担重实际上还有其自身的原因。我国的民企虽然数量很多,在社会中承担的职责也很重,但还是比较弱小的,适应市场的能力也比较差。中小企业缺少技术创新的能力,对政府有过度的依赖,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比较软弱的心理。这也是企业感到负担重的一个原因。民企应该努力做到自强自立。

  本报记者 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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