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是传统商贸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我国电子商务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新兴产业的中坚力量。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壮大,一些问题和挑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其中电子商务征税也是近年来一直被人们热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建立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判断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合理性的准绳。税收公平原则更是税收原则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那么税负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应该是公平合理的,这就是税收公平原则所阐述的基本理念。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税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又可划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指经济条件相同的人缴纳相等的税收;纵向公平则是根据支付能力或获得的收入对经济条件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对待。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还包括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
税收公平并不是绝对平均主义,它重在调节社会分配的不公平。一方面,税收公平强调通过税收调节级差收入,使公民的能力和负担相对应;另一方面,税收公平强调通过税法规范税收行为,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达到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并没有形成自由竞争的公平的市场环境,需要在税法的保障下形成调整公平竞争障碍的机制。
(二)电商征税的公平性
电子商务存在方便快捷、价格优惠等优势,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快速发展的新兴力量。近年来,一大批电子商务企业相继成立,且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给予了各种政策优惠,为其“保驾护航”,征税问题搁置就是其中之一。由于税收监管措施的不到位,实体经济尤其是线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此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并且放眼电子商务行业,非注册经营、非税销售、假冒产品充斥等问题愈加突出。一旦税收的公平性失衡,对于利益相关的另一方市场经济主体就会造成损害。我们发展电子商务不能以牺牲实体经济的利益为代价,而应该做到税制公平。
此外,对电子商务行业过多的保护,忽视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还可能造成拔苗助长的效果。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却会修复各种内生问题。竞争会促进自然选择,优胜劣汰是社会的公平法则,我们不能制造制度层面的市场不公平。
(三)正确对待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的关系
我们需要正确对待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的关系,两者并不是对立的竞争关系,而是相互支持的依存关系。电子商务虽然是依赖于互联网的线上电子交易,实际上其大多数需要上游下游实体经济的支持,例如线上有形产品的交易必然需要实体经济提供生产,旅游餐饮等线上团购服务必然需要线下餐厅和旅行社的合作。目前,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实体经济都需要考虑如何在相互作用下转型升级,使两者的关系在公平的经济环境中变得更加明确和稳固。未来的两者是共存发展,所以不应该对任何一方有税收歧视。而对电商税收征管的缺失反而会导致两者和谐的关系失衡,市场经济之所以为高级的经济体系,正是在于其基于供求关系的自由公平的资源配置手段,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调节也不应该过多地干预其自由发展的空间。
(四)构建利于电商发展的优惠税制
有人认为,征税对于作为新型业态和经营模式的电子商务将是灭顶之灾。这些人所担忧的问题是,电商征税后对中小电商而言会增加税收成本,使得原本就较低的利润雪上加霜。其实不然,我们应该关注现行税法中对这部分商家的税收优惠,目前已有的优惠政策,能够给予中小商家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
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有明确的起征点,目前已将起征点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并且把适用范围也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围到小微企业。其次,所得税方面:一方面,国务院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另一方面,对于个体工商户,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本就是可以级次调节累进税率。这些税收优惠,其实就是国务院已经释放出的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减负、涵养就业潜力、为经济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的普惠政策。即使是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实施税款抵扣制度,征税也相对公平合理。此外,依法纳税能增加企业及商家的诚信度,有利于增加销售量,扩大经营规模。所以,政府对电商征税并不会产生中小电商纷纷倒闭的后果,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只有落后者、违法者才会被淘汰。
文 张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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