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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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30 17:24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虚拟性: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数字信息具有虚拟性,是基于网络进行的交易过程,因此,交易中的地域与时间的要素就不复存在,交易过程、对象以及目的的透明度也不再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一特点使得互联网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
传播性:互联网金融交易业务是基于网络技术而进行的,其具有开放性与共享性,交易中的金融信息与要素具有很强的传播性,与普通交易相比,其具有非常广的传播范围以及极快的传播速度,同时,互联网金融交易使用了移动终端,这就使得用户能够更加快速的获取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与要素,进而影响到市场上的金融行为。
复杂性:由于互联网具有很多节点,这就使其被攻击的频率增加,再加之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的边界模糊化,因此互联网金融交易很有可能存在风险,此外,由于互联网信息系统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尽管这使信息资源的便利性与共享性增强,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网络泄密与失密的可能性也由此增加,最终导致人们对网络的信任安全度降低。
瞬时性:互联网能够对数据信息资源进行快速的远程处理,资金流动的范围得以缩小,速度也不断加快,这为支付与清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与此同时,如果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失误,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就算可以补救,也需要产生巨大的补救成本。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类
网络技术风险:如今,我国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互联网金融设备的支持方面有待完善,存在技术安全风险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风险的特点包含了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内生性等等。在金融业务操作中,交易双方存在的人为因素,账户使用权限清晰度缺失、风险控制平台不健全以及企业与客户信息数据保密工作不到位,都是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风操作风险的原因。在系统中,缺乏完善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TCP/IP协议缺乏安全性,在加上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的攻击,使得交易资金损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进而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
法律政策风险:目前,尽管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字啊不断完善,然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机制、交易者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资金监管与个人信息的保密性等方面仍然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定。并且现行的网络金融电子支付都是基于协议进行的,这就要求交易双方的合同签订是建立在义务与权利关系已经明确的基础之上的,一旦出现问题就会通过仲裁进行处理,然而正是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使得在出现问题时难以明确相关责任,执行仲裁结果的难度较大。
货币政策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会影响到货币层次、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首先,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出现了虚拟货币,包括Q币、比特币等等,这就难以有效估算现实货币的供应量,进而对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使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受到影响,最终产生货币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存款准备金没有提出要求,这就使存款准备金等货币调控工具的效果被削弱。如果出现用户大规模提现,而没有存款保证金保障,那么就会导致互联网资金企业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情况严重时可能还会导致企业倒闭。
信用层面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是基于信用之上进行的,不管是金融产品还是金融服务,都需要进行信用风险评价。在信用风险方面,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在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方面有待提高,其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存在较大的难度。主要是来自于资金需求方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两方面的信用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管理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防范操作导致市场环境发生剧烈波动,进而导致资金安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现阶段许多互联网金融存在大量的非传统金融行业进入的提供方,在主观意识上他们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并不高,轻视业务管理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制度建设上有待完善,这就使得业务管理风险不断增加。
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市场规模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呈现一个高速发展的趋势。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多元化模式已初步形成,其中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以及P2P网络贷款平台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机构等等。以第三方支付为例,目前第三方支付手段有支付宝、网易宝、财付通、快捷支付等等,其提供的服务包括资金保管、支付清算以及信用担保等等。又比如P2P网络贷款平台,其包含的形式主要有网络贷款中介与网络贷款公司;而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主要以一些网上商场巨头带头,例如京东商城、亚马逊、苏宁电气等等;此外还有包括Q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出现。这些互联网金融模式之间有着激烈的竞争,同时有相互依存,实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构建。
互联网金融管理措施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建设,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对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的立法速度,并明确数字签名与电子凭证的有效性,还应对法律中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此外,针对网络金融范围应予以严惩,使网络金融犯罪率得以降低,进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的有效预防。同时,还应加强网络公平交易规则的制定,维护互联网金融业务市场秩序。最后,还要加强监管,提高监管力度,明确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市场准确机制进行完善。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从我国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建立相关机构,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研究,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进步,同时还要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加强对非现场的监管。
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控制:为了使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就必须对风险管理进行加强,具体应从两个方面实施,一方面,应对内部控制进行强化。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业务,因此金融风险仍然是其主要风险。因此,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应对内部控制进行强化,以实现对各类风险问题的防范,这就对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否则难以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同时还应针对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予以完善,并基于此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此外,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防范队伍建设,培养出具有高素质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此支持风险防范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还要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行强化。实践表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是控制市场选择风险的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该体系的建设。
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与研究:应根据互联网金融实际情况,加强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确保能够接轨于国际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与规范,促进金融业技术标准的统一性,使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协调得以实现,进而使风险防范能力得以提升。此外,还应对不同互联网资源进行整合,加强数据库建设,通过对业务信息的分析,使互联网金融业务流程得到全程监控。此外,还要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发数据加密等安全技术,使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的安全性得以增强。
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