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档案部门应该依法开展民生档案收集工作;建立共享民生档案数据库群;建立健全民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民生档案远程利用服务工作;加强民生档案的监督指导和加快民生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民生档案是党和政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是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权益的原始凭证。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依法开展民生档案收集工作
各级综合馆要以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9号令为契机,认真研究制定收集档案范围的细则和工作方案,出台民生档案接收单位名册,将接收民生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加强接收指导,做好民生档案的实体及电子目录和全文数据的接收工作。把民生档案的接收置于突出地位,不断丰富馆藏民生档案资源,使民生档案达到馆藏总量的50%以上。各涉民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民生档案的收集、归档、移交工作。加强对部分担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单位形成的民生专业档案的收集,加强对破产企业档案的收集。各涉民部门和单位要将民生档案实体纳入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接受档案业务检查。档案部门对群众迫切需要的民生档案要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提前接收的方式及时接收进馆。对尚未明确归属的民生档案,为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有条件的可采取为有关部门开辟民生档案专用库房或寄存的方式接收进馆。对一些确实暂不易接收进馆的民生档案,可把档案目录、电子文件、数字化电子数据等接收进馆。
建立共享民生档案数据库群
民生档案是在社会管理中形成的专门档案,数量大、更新快、涉及面广,各涉民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单位民生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专题数据库。档案部门要结合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开展馆室之间信息交流,对涉民部门和单位的民生档案管理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共享,在全市建立起分布式、规范化、可共享的区域性民生档案专题数据库群。
建立健全民生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部门要建立民生档案登记制度,对涉民部门和单位形成的各类民生档案进行排查和登记;建立民生档案工作年度检查制度,将涉民部门和单位纳入档案工作年检范围。联合人力社保、民政、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抓好各类民生档案工作。各涉民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业务标准,制定本单位民生档案归档范围、业务标准或管理办法等,确保民生档案内容齐全完整,管理规范有序。
完善民生档案远程利用服务工作
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手段,全面推进档案远程利用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服务流程,扩充档案门类,切实做到为民、便民、惠民。档案部门与各涉民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探索,共同搭建民生档案利用平台,开展馆室联动,实现跨馆室查档、出证,在保障群众知情权的同时,维护群众的个人权益。
加强民生档案的监督指导
民生档案工作贯穿于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家庭等档案工作的各个方面,要摸清情况,加大对民生档案监督指导力度,提前介入,重点抓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婚姻、学籍、教育、卫生医疗、环境监测、居民健康等重点领域的档案管理。各涉民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民生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加强本单位民生档案的监管。
加快民生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在数字化档案馆建设中优先对利用频繁的民生档案进行数字化和开放鉴定,并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发民生档案资源,及时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对民生专业档案和电子数据进行常态化、动态化备份,促进民生档案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各涉民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档案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民生档案信息的整合工作,使档案馆真正成为既保存政府公务信息又保存社会公众信息的中心,充分发挥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功能。
做好民生档案“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是发挥档案“存凭、留史、资政、育人”重大作用,履行档案工作“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基本职能,我们必须切实重视,与时俱进。要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大局,牢牢把握服务民生这条主线,努力做到民生工作开展到哪里,档案服务就延伸到哪里,积极探索民生档案工作的思路和做法,全面推进民生档案工作。
马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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