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风险多 小股东维权为何这么难?

  • 来源:财会信报
  • 关键字:众筹,互联网金融
  • 发布时间:2016-02-25 14:14

  当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业态纷纷涌现。广大投资人仅仅只需投资小钱,通过众筹,就能成为创业公司股东等新型的公司运作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追捧。但实际上,付出投资易,当公司真正运转后产生的一些问题,却让很多小股东始料未及。

  日前,就出现了一件众筹公司小股东维权遇阻的事情。余先生系永泰县永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同辉公司”,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监事。他曾向永同辉公司邮寄了一份《申请书》,申请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中有关“青钱龙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售楼合同及售楼款收取凭证等资料。但永同辉公司收到申请书后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供相关材料交余先生查阅。余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严重损害了他的股东知情权,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庭审理认为,余先生作为永同辉公司的股东,其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实际上,随着众筹形式应用的范围逐渐扩大,类似此类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事件已不鲜见。大股东有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股东会决议等方面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的知情权、管理权、分红权等权利往往被漠视。

  从制度建设方面来看,导致众筹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如下。其一,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通常,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小股东如果与大股东意见相左,很难实现自己的主张。其二,股东退出机制不畅。在众筹类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要退出公司甚为不易,受限于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加之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弱,交易有诸多不便。即勉强成功,也耗时过长,过程繁杂。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完善,尽快制定众筹融资管理条例甚至法律,给予众筹以合法的身份,将其纳入国家监管范畴,规范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健全退出机制,从制度上为小股东维权提供保障。

  从参与众筹的各利益相关方来看,融资人一定要规范财务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将公司的经营情况向投资人交代清楚。如此,众多的创投企业才能持续做大做强。投资人则要练就一双“慧眼”,对项目进行推敲,尽量将潜在风险降到最低。众筹平台在投融资过程中起着牵线搭桥的重要作用,也需要在大小股东的权利之争中发挥更加积极的效果。因此,证监会作为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起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和会员制度,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管理。众筹平台也要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合法的交易模式,制定详细的交易规则,起草完善的协议文本,建立领投人、项目方、投资人的诚信档案系统,探索合格投资人准入制度和风险教育制度、投资培训制度,运用各种手段减少风险。

  文 锦年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