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口钱
中国汉代向养马民户征收的马税,自太初二年(公元前103年)开始征收,原是官府借母马给边民,3年后收回母马,并征收产驹数的1/10,后改按马匹数征钱,名马口钱。以后时征时罢,并税及牛羊。
牲畜买卖税
亦称牲畜交易税,是抗战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对牲畜买卖行为征收的一个税种。最早于1938年在陕甘宁边区开征,从价计征,税率为5%,由买方负担。后华北、晋绥、东北等根据地也有征收,征收目的主要是为了对牙行进行监督,取消中间剥削,便利人民买卖牲畜,并保证货主的合法权利。
羊子税
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解决八路军冬装所需羊毛,对农户出售羊毛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1940年10月,边区政府制定征收办法,规定当年秋季开征。白羊每只纳税羊毛4两,黑羊减半,羔羊免征;不缴实物者,按白羊毛每斤3元,黑羊毛每斤2元折缴现金。1941年修订征收办法,分春秋两季征收羊毛,绵羊4两,山羊2两;以市价折金征收者,绵羊每只8角,山羊减半。1942年停征。
屠宰税
屠宰税是对税法列举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或收购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屠宰税列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同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在《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将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
屠宰税是对屠宰行为征税,只要发生了屠宰行为,不论是自食还是出售,也不论是否取得销售收入,都应按照规定纳税。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猪、肉牛、羊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屠宰的耕牛、马、驴、骡、骆驼等牲畜。具体征收范围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牛埭税
中国古代对经过水埭(堤坝)商旅课征的通行税,通行于东晋、南朝。为防水患,官府修建水坝,并多备牛力,牵船过坝,方便行船。埭之初设,行船过埭只交少许使用费,后守埭官吏见聚财容易,便对过埭者不论使用牛力与否一律强行交费,直至阻止通行,以增加埭税。东晋时,初立钱塘江水埭后,即行征税,不久被停止。南齐时,牛埭税征课甚重。西陵牛埭税,每日规定收税3500钱,一年可收上百万。梁武帝时,牛埭税曾实行包税制。至大同十一年(公元545年),因牛埭税扰民,武帝诏令省除,以减轻人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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